谭玲春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法律有着独到的研究方法。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研究相当深入、精细、全面;具有很强的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相当准确、全面。擅长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婚姻财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借贷款及投资担保纠纷等案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谭玲春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法律有着独到的研究方法。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研究相当深入、精细、全面;具有很强的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相当准确、全面。擅长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婚姻财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借贷款及投资担保纠纷等案件。
成功案例|离婚时,抚养小孩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律师:把握三个关键点...案例: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19)粤民初XXXX号【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原告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谭玲春律师被告:张某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生育一子李小某,原告主张被告婚后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多次向原告施暴,2014年5月,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对原告施暴,原告携带婚生子李小某离开被告生活,独自抚养小孩。原告曾于2018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于2019年9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李小某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三、被告补偿原告在双方分居期间独自抚养李小某的费用;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否认存在家庭暴力,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且确认双方于2014年6月分居,但表示双方分居期间已转账支付过李小某的抚养费。【代理思路】把握三个关键点:一、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性质类似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各自对自己那部分的财产享有控制及支配权,原告有权向被告索取分居期间婚生子李小某的抚养费;二、需收集在分居期间,原告单独抚养李小某所支出费用的相关凭证;三、对于被告主张分居期间支付过婚生子李小某的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抚养费的接收账号是原告账户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6月左右分居,婚生子李小某的抚养费自2014年7月实际由原告承担,经法庭释明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有支付小孩抚养费给原告,故判令被告按每月3000元补偿原告双方分居期间小孩的抚养费(从2014年7月至2020年1月共计66个月)。【评析】对于分居期间能否向对方索取子女抚养费,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哪一方支付,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总量是不变的,故另一方无需支付;观点二认为,分居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与法律规定的离婚后未抚养子女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不同,无需支付,仅需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予以多分即可;观点三认为,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处于分割状态,各自控制和支配自身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也不再共同用于家庭支出。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单独支付抚养费,违背了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故另一方应当支付。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不能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机械的狭义的理解,认为只要婚姻关系未解除,双方的所得及支出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事实上仅对自己的所得及支出享有控制及支配权,双方的经济收入也不再共同用于家庭支出,故本案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李某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的婚生子李小某的抚养费,获得法院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案情简介】2015年4月,刘某通过地产中介居间介绍欲购买一套位于宝安区深宝花园*栋*号房产,并约见了卖方林某,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于签订合同时林某妻子未在场,合同上只有林某的签字),约定出售转让成交价157万元。合同签订时,刘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第二天,林某就告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林某妻子不愿出售该房产,欲解除合同。刘先生经过仔细谭玲春律师,并听取其建议先致函给林某和林某妻子,通知其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将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后协商未果,刘某将林某及其妻子共同诉至宝安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林某返还定金并支付成交价20%的违约金,林某妻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就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存在争议,双方意见如下:原告诉称:一、合同签订时,林某妻子虽不在场且未在合同上签字,但已通过电话表示愿意出售涉案房产,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两被告均同意出售涉案房产,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两被告应履行合同义务。二、两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并表示解除合同,经原告及第三人(居间方)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导致交易无法继续。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两被告支付合同明确约定的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被告辩称:合同未经两被告共同签字确认,依法未成立且未生效,故两被告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包括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一、林某主张合同未经配偶共同签字而未成立、未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虽然涉案房产为两被告共有财产,但两人系夫妻关系,且林某在合同签订时与其妻子电话协商出售房产事宜,作为相对人的原告已有理由相信该合同为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林某妻子在2015年5月与原告商量解除合同时亦在场并发表意见,亦可见林某对该合同知情,两被告未举证原告存在恶意或存在合同法规定之无效情形,故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已成立且生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两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综合原被告合同签订时间、被告违约时间、合同实际履行阶段、原告实际损失等因素以及原告亦负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之减损责任,酌定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损失为转让价的百分之五。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及返还定金的诉求,并酌定林某支付成交价5%的违约金。双方均未上诉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1.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夫妻共有房产的问题,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应有双方签字;若无法获得双方的签字,应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都同意。若房屋为夫妻共有但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必须获得夫妻双方明确的同意,防止以后出现纠纷时或者卖方因房价上涨反悔不卖时,一方以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无法继续履行。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如果对方已经违约,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自身损失扩大,而不是一味采取拖延方式。
夫妻财产约定后一方反悔该如何处理?【案情简介】被告张先生与原告王女士是一对夫妻,结婚前张先生在深圳购买了一套房屋,妻子王女士要求加名被拒绝,将丈夫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两人共同共有。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称:1998年,她与张先生在深圳经人介绍相恋。由于两人感情发展不错,2002年两人准备在深圳买房结婚。经过挑选,2002年5月,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爱榕园房产一套,房屋总价30余万,首付款6万元,其中王女士出资4万元,张先生出资2万元,房屋装修也是由王女士家出资完成。由于当时王女士十分相信张先生,所有的购房手续以及交纳购房首付款都是由丈夫张先生办理的,因此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上都只写了张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后来王女士多次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却被拒绝。后来张先生给王女士写了一份声明,上面写明房子是两人共同购买,为两人共同所有。被告答辩称:买房的预付款6万多都是张先生所付,剩余的款项都是自己通过工商银行贷款偿还,王女士支付的6万元是装修款。对于王女士所说的声明,张先生表示自己签名时并没有王女士所说的内容,因此不同意王女士的请求。【法院审理及判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系王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登记于张先生个人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部分房屋贷款,且王女士与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显示,双方一致同意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张先生关于不知道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的辩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王女士与张先生共同共有。
期房签合同流程是需要购房者对房屋进行认购、交付定金、签订合同、交首付等必要流程。交房时间是一到三年的时间进行交房,毕竟在法律上是没有明文规定交付期限的。一、期房签合同流程期房签合同流程是购房者认购——购房者交定金(拿收据)——开发商下载网签合同,双方进行签合同,购房者交首付——开发商将首付款打到房产局的资金监管账户——开发商下载备案单并打印备过案的合同——通知购房者再次签订备案合同——开发商将备案合同送到房产局审核盖章——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二、期房签合同后多久交房期房签合同后的交房时间是:一般1至3年交房,具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限确定。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期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日期的遵循其约定,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由双方根据交易习惯协商决定。三、签订购房合同后多久办理贷款手续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者必须多久办理贷款手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一般依据购房合同而定,一般是一个月内办理。申请贷款的流程如下:1.贷款购房者首先向银行咨询贷款条件及所需提供材料。2.贷款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3.贷款购房者填写贷款申请表,预签《借款(抵押)合同》和《划款扣款授权书》等法律文本,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申请材料。4.在二套房和限购政策出台后,贷款购房者还需签署《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申请查询授权书》,由银行到房地局查询家庭房屋套数。5.待房地局向银行出具《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后,进入正式贷款审批流程,由银行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申请人发放贷款。6.若银行审批结论与借款人申请内容不一致,银行及时通知借款人本人,由借款人确认审批结论或追加提供提交辅助材料;借款人不同意银行审批结论的,则预签法律文本作废。7.经双方确认,银行审批通过,办理备案、抵押手续,正式放款后,贷款购房者按照规定的还款方式,按时归还贷款。
农村买卖房屋是合法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农村买卖房屋是不一定需要进行公证的。一、农村买卖房屋合法吗农村房屋买卖是合法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二、农村买卖房屋要公证吗农村房屋买卖并不是一定需要做公证,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农村房屋买卖需要进行公证。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怎样认定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期房签合同不一定要交全款,具体要看合同如何约定,合同可以约定一次性付清,也可以约定分期付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期房签合同要注意众多事项,如注意约定房屋交付时间、明确违约责任等。一、期房签合同就要交全款吗期房不一定在签合同时就要交全款,如果购房者需要贷款买也是可以的,具体还是要看合同如何约定付款的方式及期限。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二、期房签合同要注意什么期房签合同要注意将如下事项约定清楚:1.注意约定房屋交付时间。期房交房容易产生不确定性因素,因此签合同一定要约定清楚交房时间。2.合同应标明所购商品房的应用面积。签订合同时应对每一个房间、阳台等实际面积进行确定,另外对按比例分摊费用的公用面积如电梯间、走廊、楼梯等应有明确界定。3.带装修的房子要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细则。4.口头承诺以文字的形式在合同中出现,才具有法律效用。5.合同应有对附属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效制约。一般房产开发商都会对住宅区配套设施建设有种种承诺,如花园绿地、超市、泳池、球场等,这些都应在合同中体现出来。6.合同中应有物业管理的服务条款及相关收费。7.明确违约自认,购房者因房屋拖延交付入住而导致利益受损,有权要求房产商予以经济赔偿。三、期房签合同后多久登记备案期房签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登记备案,房地产备案网流程如下:1.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2.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3.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产生备案号,显示在合同每页的右上角。
您好,可以先书面或者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催促并固定证据。若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
你好,具体案情如何?怎么个风险代理方式?
超过半年还属于诉讼时效内,可以起诉还款。
若不能协商还款,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收集好证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您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可来电咨询。
用户评价:您的回复让我心安了不少,感谢!
用户评价:谢谢您的指导,非常感谢!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