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滔滔律师,现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具有保险代理从业资格以及税务学科背景。曾参与过多个大型集团公司大型法务项目的研究,成果丰硕。在非诉讼业务方面:对公司管理和法律风险监控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实战技能;擅长公司法律顾问事务,专业服务于典当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建筑业企业;在诉讼业务方面:成功代理过各类交通事故索赔、保险诉讼、工程款索赔、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担保追偿纠纷等案件。秉承“为您服务对您负责”的服务精神,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擅长: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廖滔滔律师,现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具有保险代理从业资格以及税务学科背景。曾参与过多个大型集团公司大型法务项目的研究,成果丰硕。在非诉讼业务方面:对公司管理和法律风险监控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实战技能;擅长公司法律顾问事务,专业服务于典当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建筑业企业;在诉讼业务方面:成功代理过各类交通事故索赔、保险诉讼、工程款索赔、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担保追偿纠纷等案件。秉承“为您服务对您负责”的服务精神,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黑白合同法律实务一、黑白合同认识黑白合同也是建筑市场上的顽疾之一,为规避行政部门的监管,承发包企业表面上签订一份合同即白合同用以备案,而实际合同的履行却是以双方另签的合同即黑合同为依据。黑白合同在实践中又被称为阴阳合同,因其中一份合同是经过建设行政部门备案的,而另一份是私下交易的、与经过备案的不一致的合同。黑白合同的差异集中表现在合同价款、工期等方面,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实际履行合同中发包方基于其优势地位,往往让承包人在价款上做出让步,并压缩工期。这样承包人为保证工程利润,不得不铤而走险打材料、工艺的主意,最终损害的也是发包人的利益,影响工程质量。新来新闻媒体报道的一些工程事故如楼倒倒、楼歪歪等无不与此有关。二、黑白合同的认定常见的黑合同既可能在白合同签订之前,也可能在此之后或同一天,核心的认定标准是看黑合同是否对白合同做了实质性的违反。当然这是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业对象即工程项目相同为前提的,不同的工程项目签订的合同不是黑白合同。黑合同对白合同内容实质性的违反,是指在工程价款、质量和工期三个方面;对于其它一般内容的修改不会被认定为黑合同,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必须对备案的合同进行细化才方便履行。但对于三个核心条款的变更与一般条款的变更、对合同的细化,法律并没有量化的规定。三、黑白合同的效力根据工程项目是否必须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签订合同的不同,对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也有不同。1、黑合同在白合同签订之前签订的A、工程项目依法不需采取招投标方式签订且承发包也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无其他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各方所签合同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法认定有效。B、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即已签订的,双方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无效合同规则处理。2、黑合同在白合同签订之后签订的A、同第一点中A,无需采招投标方式签订并且也没有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B、工程项目必须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在无其它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况下,法律并未明确对黑合同的效力进行规定,只是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黑白合同影响到的是工程的价款结算。因此,根据以上分析,黑合同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影响,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看到黑合同就断然认为黑合同无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风险比较多,如无法再交易、卖主在房屋涨价时一房二卖等。
是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公司,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方,是子公司的唯一股东。
属于一方所有,是父母对己方子女的赠与。
起诉到法院离婚可以满足要求。
关于诉讼主体,每一个承租人都可能是原告。 关于诉讼费,按争议金额的大小一定比例收取,最终可能由败诉方承担。 关于证据,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搜集、选择。 关于诉讼请求,要看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确定合同的效力并加以分析。
如认定为是故意杀人罪的,可能被判十年以上。 但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建议尽早聘请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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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理清各方的关系,写好合同。 比如呢?可以告知怎么操作吗 谢谢
用户评价:谢谢廖律师,如果还有需要再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