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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6]133号颁布时间:1996-7-11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山西省劳动厅:最近,我部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郭云梅工伤劳动争议申诉案的情况和有关问题的函([1996]并法告申第38号),经研究,现就郭云梅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山西东方化工机械厂起重工(天车司机)郭云梅,1991年1月31日下午上班时,在车间发生“高血压脑出血”,经抢救治疗后,造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郭云梅及其家属要求按照或比照工伤处理,厂方不同意,双方发生劳动争议。1994年5月6日,你厅向我部发出《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我们按照现行办法的一般规定,发出《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根据这一规定,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太原市北城区人民法院以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决和判决不应按工伤或比照工伤处理。对此,郭云梅不服,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研究,认为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规上存在着一些缺陷,对是否适用我部劳办发[1994]177号文件提出疑问。据此,我们研究后认为,此案不适用劳办发[1994]177号文件,应予重新研究处理,理由如下:一、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调查,在处理此案时,应当注意郭云梅在发病前两个月,有连续加班加点工作的具体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郭云梅高血压病的复发。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伤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按照这个文件的精神,郭云梅经抢救造成全残,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二、劳动部1991年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劳安字[1991]33号)明确要求,起重机司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其上岗工作必须身体健康,无高血压等妨碍工作的疾病。郭云梅在1987年患有高血压病后是不宜继续从事起重机司机这一特种工种的工作的。因此,在处理郭云梅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用劳安字[1991]31号和劳安字[1991]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此函复,请协助法院妥善处理。
《黄花岗七十二烈士事略》序孙中山满清末造,革命党人,历艰难险巇,以坚毅不扰之精神,与民贼相搏,踬踣者屡。死事之惨,以辛亥三月二十九日围攻两广督署之役为最。吾党菁华付之一炬,其损失可谓大矣!然是役也,碧血横飞,浩气四塞,草木为之含悲,风云因而变色。全国久蛰之人心,乃大兴奋。怨愤所积,如怒涛排壑,不可遏抑,不半载而武昌之革命以成。则斯役之价值,直可惊天地,泣鬼神,与武昌革命之役并寿。顾自民国肇造,变乱纷乘,黄花岗上一抔土,犹湮没于荒烟蔓草间。延至七年,始有墓碣之建修;十年,始有事略之编纂。而七十二烈士者,又或有记载而语焉不详,或仅存姓名而无事迹,甚者且姓名不可考,如史载田横事,虽以史迁之善传游侠,亦不能为五百人立传,滋可痛矣。邹君海滨,以所辑《黄花岗烈士事略》丐序于余。时余方以讨贼督师桂林。环顾国内,贼氛方炽,杌靰之象,视清季有加,而余三十年前所主唱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诸先烈所不惜牺牲生命以争之者,其不获实行也如故。则余此行所负之责任,尤倍重于三十年前。倘国人皆以先烈之牺牲精神为国奋斗,助余完成此重大之责任,实现吾人理想之真正中华民国,则此一部开国血史,可传而不朽。否则不能继述先烈遗志且光大之,而徒感慨于其遗事,斯诚后死者之羞也!余为斯序,既痛逝者,并以为国人之读兹编者勖。
月计薪天数按21.75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