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亮律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全国法学院排名前十)硕士研究生,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肖亮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理赔、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领域,形成了自己独有的办案风格。在办理案件时,坚持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处理案件认真细致,善于通过沟通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和问题,对案件有独到的见解和职业操守,坚持以最优质的服务,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劳动纠纷,证券投资,医疗纠纷
肖亮律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全国法学院排名前十)硕士研究生,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肖亮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理赔、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领域,形成了自己独有的办案风格。在办理案件时,坚持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处理案件认真细致,善于通过沟通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和问题,对案件有独到的见解和职业操守,坚持以最优质的服务,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2011年某日,A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B撞伤。B经医院诊断为小腿胫腓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A对此交通事故负全责,同时根据伤害鉴定结果B未达到重伤。事故发生后,A向多人咨询赔偿事宜,但都告诉A: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交强险不予理赔,所有赔偿应由A自已支付。因此A与B虽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后来B向我咨询,想通过诉讼维权。我了解情况后,明确告诉B只要未达到醉酒,交强险应予赔偿。同时,我也支持他采取诉讼的方式,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因为B也听A说过,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不予理赔,但见我说的如此自信,也就将信将疑地把案件委托给我。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现在B不但领取到了赔偿款,面且A与B也避免了激烈的冲突,各自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1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6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29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9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406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713元丧葬费19,356.50元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1,550元采矿业49,244元制造业36,462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754元建筑业31,182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44,053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1,650元批发和零售业32,112元住宿和餐饮业26,242元金融业69,494元房地产业32,740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8,988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4,990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8,202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8,760元教育45,240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1,463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0,765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9,976元
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委托律师事故当事人会想:“我已经受到损失,再花上一笔律师费用,实在不划算。”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究竟需不需要委托律师处理呢?我认为并不是每一起交通事故都需要委托律师,如果仅是简单括碰或受到轻伤,索赔项目并不多,只需要求赔偿治疗费用或修理费用就行,且这些费用一般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当事人无需再委托律师,这种情况下耗时费力打官司不足取。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征求稿)(第五稿20100520)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诉讼地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机动车一方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二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应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第五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第六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前款所称的“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付的费用确定;前款所称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鉴定结论以及该车辆的使用年限、受损程度等其他因素确定。第七条【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次序】同一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一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第八条【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行为人不一致的,由投保义务人和行为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具有从事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一方在依据本解释第条的规定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多辆车导致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各该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保险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有的机动车不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先由已投保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本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多辆车导致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难以查清各行为人的过错大小和原因力比例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二条【多个受害人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人损害的,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人损害,仅有部分受害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受害人参加诉讼。受害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各个受害人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获得赔偿的数额,应当按照各自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确定。第十三条【被保险机动车转让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以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四条【盗抢、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自向第三者赔偿之日起,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已垫付抢救费用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第十五条【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责任承担】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好意同乘】个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属于被搭乘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挂靠机动车的责任承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城市出租车的责任承担】城市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出租车的经营者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出质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出质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由机动车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条【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机动车送交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由机动车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分期付款或所有权保留的机动车的责任承担】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并交付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买受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的机动车的责任承担】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已交付给承租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承租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连环购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同一机动车被多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都未办理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非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因执行工作任务,驾驶用人单位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非因劳务驾驶接受劳务一方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第二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仅机动车一方受到损害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的,应当免除高速公路管理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共道路的遗撒物、倾倒物、堆放物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的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拍卖款优先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人民法院拍卖肇事机动车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二)车辆保管费用;(三)其他债务。第二十九条【诉讼时效】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从受害人首次治疗终结之日起算。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首次治疗终结后1年内,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受害人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诉讼时效从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时间上的效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解释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对方全责的话,一般在45万左右,具体数额还需看死者的年龄及家庭组成情况。
只要符合户籍迁入规定,应该可以。
这还要看是否违背了你当时的意志,如果你认为当时你并未同意且有证据证明,你可以报案。
因不知具体约定内容无法详述,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合同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有效。此时,如果对方违约,你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经验应在八级左右,但你还是要以最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如需法律帮助,可随时和我联系。
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