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法律知识全面,能熟练运用法律技巧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责任心强,多次获得当事人好评,在婚姻继承、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都有自已独到的办案方法与技巧,该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案件数百件,成功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基本都能达到预期目的,且收费合理,能让当事人花最少的钱得到最大实惠,现执业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法律知识全面,能熟练运用法律技巧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责任心强,多次获得当事人好评,在婚姻继承、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都有自已独到的办案方法与技巧,该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案件数百件,成功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基本都能达到预期目的,且收费合理,能让当事人花最少的钱得到最大实惠,现执业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2014年的四五月份我接到十堰一个罗女士的来电咨询,案情大致是罗某患有严重疾病致其行动不便,其亲生母亲很早以前已经过世,后来父亲又娶了一个继母,父亲患肝癌于不久前离世,死后留有遗嘱说的是所有财产归罗某继承,但由胡某担任遗嘱执行人,处理其死后的财产,委托罗某二妈杨某照顾罗某,并留下一段录音要求钱不能存在罗某名下。后来办理完丧事后,胡某作为遗嘱执行人开始办理罗父的抚恤金公积金等事由,在办理的过程中,在抚恤金,公积金款项到罗父账户后,胡某未经过罗某同意分数次从罗父的账户上支取了八万五千元钱,罗某在知胡某取款后多次询问胡某动没动过其父亲存折里的钱,胡某坚称没有动过而且说谁都无权动里面的钱,后来胡某告知罗某罗父有交待钱不能存罗某名下,怕罗某乱花钱,而且威胁说罗父所留遗嘱是让其全权处理罗某的财产,让罗某小心点不要跟他叫板,罗某不同意认为自已不会乱花,要求将钱存在自已名下其它人可以监管,胡某不同意,罗某向我询问律师费收费标准,我建议罗某委托当地律师,收费可能会便宜些,到了2014年底,罗某再次联系到我向我诉说案件到现在还没有开庭,我询问相关情况得知十堰的律师代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罗父存折里的钱,由于没有财产担保,财产保全措施耽误了四五个月时间,我对罗某说这个案子没必要采取财产保全,原因是胡只是遗嘱执行人,只有保管财产的义务,其不敢随意支取,如果支取了一方面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严重的话构成刑事犯罪,就算财产保全也可以诉讼中财产保全,不需要担保,但既已保全就不再讨论,现在的问题是罗某委托的律师诉讼请求大致是三项一是请求法院判决胡某返还八万五,二是对罗父所留遗产进行分割,三是诉讼费由对方承担。我对罗某说这个诉讼请求不对应当变更原因有四,一是因为胡某作为遗嘱执行人未经罗某同意随意支取罗父存折里的钱,构成侵权,二是胡某在办理相关事情过程国存在欺骗威胁辱骂罗某的情况,也构成侵权,三是罗父虽然在遗嘱中将所有财产都留给罗某,但这份遗嘱只是部分有效,罗父只能处分属于他的财产,抚恤金,他无权处分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他也只能处分属于他那部分,现在情况是罗某继母口头声称按罗父遗嘱来,不与罗某争财产,但如果起诉分割遗产,法院肯定会征询罗母意见,万一到时她不表态放弃,罗某将损失十几万块钱,四是如果按继承就算最后财产分割了,但罗父交待了钱不存罗某名下,最终罗某还是胜了官司输了钱,所以按遗产继承纠纷来起诉明显不妥,这个案子应以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某肆意侵犯罗某继承权为由起诉胡某,请求撤销其执行人身份,返还八万五及罗父银行存折等手续,,罗某也同意我的分析,但在与其委托律师沟通时,其律师声称与所里其它律师沟通坚持认为按现诉讼请求弄,不同意变更,我不是罗某的代理人,我也担心自已能力不够怕坏了罗某的事情,罗某也还在犹豫不知道要不要变更,后来事情没有管了。到了2015年初的时候罗某再次联系我说法院组织了一次调解,胡某向法庭提供了罗父的视频中间明确表示钱不能存罗某名下,故胡某坚持钱不存罗某名下没错,又提供了办理罗父丧葬费的相关花费及罗某生活费相关支出情况,丧葬费一共花了九万多块钱,生活费花了一万多块钱,另提供了杨某出具的几张收条,又过了一段时间,罗某再次联系我说法院多次通知其继母到庭参加诉讼,其继母一再表示在外地出差没有时间,拒绝到庭,案子迟迟无法正常开庭,由于案子拖的时间太久再加上罗某本身有病在身,案子久拖不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再加上我分析的案子诉讼请求有问题,再次动员罗某变更诉讼请求,并且讲明该案件的核心在于钱存罗某名下,罗父的那份视频只是临终的交待不属于遗嘱,不具有法律强执执行力,而且什么情况钱不存罗某名下不清楚,所以只要争取到钱存罗某名下案子就胜利了,因为执行人胡某无非是仗着执行人身份,加上罗父确实有交待钱不存罗某名下,还有更要命的是罗父的遗嘱中委托胡某全权处理罗某死后的遗产,所以胡某才会处心积虑的不同意钱存罗某名下,如果能做到让钱最终存在罗某名下,那么胡某也就失去了再斗下去的动力,我们就胜利了,至于财产如何分要不要给其继母部分补偿那就是罗某的事情了,主动权在罗某了,最后经过与其原委托律师沟通,对方作出妥协同意由我来处理变更事由,后来我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直接以侵权为由起诉胡某要求撤销胡某执行人,返还八万五及其它相关资料,诉讼费由胡某承担,经过与法官多次沟通,法官最终同意我的变更诉讼请求,这样一来这个案子就变简单了,就是罗某与胡某双方之间的纠纷,不需要再通知其继母到庭,后来该案于2015年五月开庭审理,我除了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详尽的近一万字的代理意见外还代罗某根据实际情况起草了一份上万字的陈述意见,法庭审理完毕后,由于案情复杂,再加上罗某有病在身,法院多次推迟判决,在与法院一次次的沟通交流中,我不断完善并补充相关代理意见,该案于2016年4月终于出了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胡某执行人身份,返还相关银行存折及其它手续,但是对八万五千元钱,法院没有支持返还,这是该案的一个遗憾之处,对此判决我方不服对此提出上诉,争取取得全面胜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罗某诉胡某侵犯遗产继承权案件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某在履行遗嘱执行人职责过程中存在多次欺骗继承人罗的情况,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胡的遗嘱执行人身份。其一,胡在公布遗嘱的当天公开宣称与任何人都没得经济利益那个关系,可实际情况是他与被继承人委托照顾继承人罗的杨之间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杨找胡借了35万元,并用杨的儿子名字的房产抵押给了胡。其二,胡明明于2014年4月26日从罗父的存折中分两次共取了15000元,2014年5月14日又取了40000元,2014年5月24日取了20000元,但是在罗于2014年5月23日询问胡钱现在是不是全部还在她爸爸卡上,还没取出来一分钱过,胡坚定的说钱全部在罗父的存折上,现在谁都不能动,罗于2014年6月3日再次询问胡她爸爸那工资卡里面的钱还没有动过吧,胡依然坚持说开玩笑,那钱能动吗。其三,2014年3月27日,胡在要求罗签罗父住房公积金,丧葬费,遗属补助申请书等手续过程中,罗问这些钱到时转到谁的名下,胡说转到罗的名下,但是钱要她二妈杨监管,这些东西全部要在罗的名下,不在她名下不行,她是法定继承人,谁都没权利动她的钱。可是事实却是住房公积金,抚恤金最后都转到罗父存折里,而且后来胡坚决不同意钱存到罗的名下,而且胡多次未经过罗同意,也没通知她的情况下,擅自取了八万五千多元。其四,2014年4月8日,罗晓琼询问胡月进相关事情办得咋样了,胡月进说手续复杂的很,好多东西都无法提供,比如办理公积金提取需要法院的公证书现在办不了,真实情况是在一个星期后即4月15号公积金就转到罗铭的存折上了,而且也不存在说办理公积金提取还需要法院公证书的情况。其五,2014年5月5日罗询问胡她爸爸的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的事情办得咋样了,胡说没得底,还没到账,还早得很,还让她不要操心这些事情,可真实情况是罗父的住房公积金167285.78元于2014年4月15日已经到账,抚恤金114510元也于2014年5月5日已经到账。其六,罗2014年在6月5日问胡给她办的向她爸爸单位申请的困难补助以及残疾证办好没有,胡说还没有,好复杂吧。真实情况是罗的残疾证在4月22号已经办下来了,困难补助在4月30号也已经办下来了。二、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在履行遗嘱执行人职责过程中存在多次威胁辱骂继承人罗的情况,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胡的遗嘱执行人身份。其一,2014年4月8日,胡找罗签相关授权委托手续时告诉罗说他权利挺大的,所有东西都在他那,谁也没办法,罗也把他没办法,她爸爸还有个东西交代,如果她要是不尊重遗嘱的话,她爸爸写的还有东西,剥夺她的继承权都有,要她别在那放肆,说话要懂板一点。其二,2014年5月5日,罗询问胡相关事情办得咋样了,并要求以后钱存到她的名下,胡多次对罗进行威胁辱骂,告诉她如果她听话配合,这后半生她过的好得很,如果罗实在不配合,他也没办法,并拿出罗父的另一份遗嘱说他有资格随时剥夺罗的权利,让罗不要跟他叫板。当罗坚持要求钱存她名下的时候,胡要罗给他写一个解除遗嘱执行人声明,罗要写的时候他又威胁说如果罗给他写了那个东西,所有的事情他都不管了,而且说所有事情除了他能办,其它任何人都不能办,包括那房产所有的东西,少了他胡到时候拿到身份证跟他亲自签字罗任何东西都要不到,而且真写了那个东西罗到时候一分钱都别想要到,还威胁说银行的那四笔钱没得他胡签字,谁都拿不走,期间还多次辱骂罗。其三,2014年5月23日,罗要求看她爸爸留的三份遗嘱,胡说没得,只有一份公布的遗嘱,并警告罗如果罗再让他搞一份遗嘱出来的话,罗就别当继承人了,要罗学聪明点,不要跟他叫板,跟他叫板没用,罗要是再给他犟,他真要给罗送到福利院去,他现在就有这个权利,期间还多次辱骂罗。其四、2014年6月5日,胡找罗签一份罗父遗产由胡保管的协议书,罗不愿意签,胡说如果都不签字,他就都不管了,以后罗没有钱活该,房子过不了户,活该,罗要求胡把他爸爸的东西都给她,胡说我为啥给你,你就给我等到,没有我签字,银行所有的东西都动不成,包括房产包括你爸爸死所有的东西都拿不走了,全部搁那,还问罗是不是想跟他叫板。在此过程中胡还多次对罗进行辱骂,给罗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摧残,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存在不当履行职责行为,严重侵犯了罗的合法权利。三、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在履行遗嘱执行人职责过程中存在遗弃继承人罗的情况,给继承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胡的遗嘱执行人身份。由于遗嘱执行人胡未经过继承人罗同意,也没有通知罗的情况下就随意支取八万五千多元,事后还多次拒不承认动过钱,且多次欺骗、威胁、辱骂继承人罗,而且在罗一再要求下仍拒绝将本属于继承人罗的财产存在她的名下,致使罗被逼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是自从双方发生纠纷胡多次动员让罗撤诉未果后胡就开始对罗不管不问,根本不关心她的死活,致使几个月来都是罗一个人独自面对所有的生活,现在罗爸爸的银行定期存单,工资存折、罗自已的低保补助卡和她爸爸单位给她办的困难补助卡等所有东西全部在胡手里,期间罗需要用钱时,找她二爹二妈要钱,她二爹让她找胡要,她找胡要时,胡又说她爸爸的卡都被冻结到得,找他也没有用,可实际情况是他明明取了有八万五千元,而且罗爸爸过世后办理丧葬事宜完毕后还剩下的有8866.8元,这些钱都是可以用的,可胡仍然以卡被冻结为借口拒不给罗钱,致使罗平时想用钱都没有办法,还到处找人借钱过日子,想去住院看病买药也没得钱,让罗本来需要住院疗养的病一直拖着,给罗的生活及身体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四、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存在非法侵占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被告胡遗嘱执行人身份并向继承人罗返还已经支取的八万五千元现金。罗父生前将他的遗产交由罗继承,那么罗当然享有遗产的所有权,被告胡在支取属于罗的财产时理应告知罗,并在征得财产所有权人罗同意后方可支取,但是事实情况是被告胡于2014年4月26日从被继承人罗父的存折中分两次共取了15000元,2014年5月14日又取了40000元,2014年5月24日取了20000元以及2014年7月10日取了10000元,这些钱在取之前和取之后,被告胡从来没有跟继承人罗商量过,也没通知过她,更不要说征得罗同意了,而且在罗多次追问下仍拒不承认动过这笔钱,事后也没有告诉罗这些钱的合理用途及支出明细。通过从胡向法院提交的支出明细情况来看,丧葬费的收支存在滥支,多支虚假支出的情况,且漏洞百出,属于彻头彻尾的虚假伪造证据。其一,丧葬费支出一项从开始到最终结束,累计花费高达89455.5元,而且所有支出没有正规发票,存在滥支,多支以及虚假支出的情况。其中棺材一项花费高达12500元,但是经过我们了解的情况是,棺材只花了四千六百多元,另外在3月24日公布遗嘱的当天,胡当着家门的面让杨公布办理罗父丧葬事宜的收款,礼单子,买东西等等花了多少钱,杨公布的情况是办收了礼金42300元,最后还剩下理丧葬费花了45433.2元,然后罗父继母给了12000元,8866.8元,这与胡向法庭提供的的丧葬费收支明细情况明显不符。其二,从胡提供的丧葬费支付明细情况来看,胡在3月18日预支给了杨办理罗父丧葬费的费用50000元,杨打了收条,可实际情况是在3月17号,罗的继母就拿出12000元用于购买罗父的寿材与寿衣,再加上收的礼金,完全能够满足办理丧葬的相关费用支出,根本就不存在也不需要3月18日胡再垫付五万元,这个从3月24日杨公布丧葬费收支明细也可看出来,收入情况是罗继母给了12000元,然后是收了42300元礼钱,合计是54300元,而支出是总共花了45433.2元,如果胡在3月18日垫付了五万元,那么杨在这份收支明细中肯定会列明胡垫付五万的情况,而且在最后节余资金中也会将这五万块钱算进去,可是我们并没有看到有这方面的证据显示胡垫付了这五万块钱。退一步讲,假设胡真的垫付了五万元钱,那么按照这个丧葬费收支明细,应该有十万多的收入,而支出只有不到五万,这时候完全有钱来偿还胡垫付的五万块钱,可是并没有看到胡提出要求把他垫付的五万块钱还给他的情况,相反胡在公布遗嘱当天连他自已垫的400元都急着找杨记帐报销,想想看他会主动去垫付五万元这么一大笔的丧葬费吗?而且他垫付了五万元丧葬费这么大的事会不在公布遗嘱的当天告诉家门的人吗?还有在有钱偿还他垫付的丧葬费的情况下会不积极要求退还他垫的钱吗?其三,胡提供的支出明细中列明是预支给杨五万元现金,可是胡无法提供其它的一些间接证据证明其垫付五万元的事实,对垫付五万元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不予认可。其四,胡在取款之后,罗曾多次询问胡动没动过罗父存折里的钱,胡都坚决否认动过里面的钱,而且信誓旦旦的说谁都无权动里面的钱,如果如明细中所列都属于正当合理的支出,胡为何坚决不承认动过存折里的钱呢。其五,在5月5日的录音中,在1小时03分15秒处,杨的一句话“一切钱到位了即使到位了目前我们没得人动它”,杨既然按收条上4月26日的日期打收条收到15000元,以为何在5月5日还说目前我们没得人动它,可见杨与胡之间由于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其所提供的收条真实性存在异议,不予认可,对明细中胡预支15000元的事实真实性也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胡弄出的这份支出明细是一份漏洞百出,经不起推敲,彻头彻尾的虚假伪造证据,从中也可看出胡存在肆意滥支,多支罗的财产的行为,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消胡遗嘱执行人身份,并判令胡将这八万五千元现金返还继承人罗。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父亲所留给她的工资存折,银行定期存单、房产证,罗的残疾证、低保本、户口本、欠条,罗母亲的保险单,罗父的医保卡,罗父的委托书原件,罗父的死亡证明,罗父的两份自书遗嘱一份代书遗嘱原件,罗父生前所留视频资料等证件、手续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原告的父亲死亡后,他所遗留的工资存折,银行定期存单、房产证、欠条都放在胡那里,原告的残疾证、困难补助卡、户口本、等证件手续也都在胡那里,原告曾向被告讨要父亲所留遗产及相关证件手续,被告一直以罗父生前交待钱不能存原告名下为由拒不归还,我们认为原告的父亲生前所留的三份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在这三份遗嘱中都明确交待,所遗留的所有财产全部由女儿罗个人继承,没有任何一份遗嘱中提到说钱不能存罗名下,至于被告胡提供的一份视频中所说的罗父交待钱不能存罗名下,我们对该视频真实性及合法有效性存在异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理由如下:其一、对该视频的的真实性有异议,首先我们认为该视频并不是罗父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该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时罗父重病在身,弥留之际意识表达能力受到影响,连一句完整的话语都表达不清楚,罗父一开始说了什么是含糊不清的,后来在胡诱导之下询问罗铭父意思是不是说钱不能存罗名下”,我们认为该视频中罗父所说的钱不能存在罗名下应与他的真实意思表达相背离。从正常人理解的角度来看,罗父在三份遗嘱中都明确表示将他的全部遗产都留给了女儿,这点是没有任何异议的,那么钱存在她女儿的名下本也是无可厚非的,但为什么后来又出现要求钱不存在她的名下的情况呢,无非是她父亲觉得自已马上要离开这个世界了,而自已的女儿却有病在身,自已无法再照顾她,担心以后没有人照顾她,同时又担心她被骗,所以要求钱不能由她保管支配,然后找个人来照顾她,监护她,本身是想更好的把女儿的后半生安排好,但是他没有意识到现在钱不存在女儿名下的后果导致女儿现在处处受制于人,而且钱财面临被随意侵占的危险,既不能自已支配自已的金钱也无法监管别人如何支配自已的金钱,所以我们认为钱不能存罗名下并不是罗父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方面可能因为他本身有病在身,意识理解与语言表达没有常人那么清楚与准确,另一方面不排除受人诱导,误将钱不由女儿保管支配等同于钱不存女儿名下,这与杨在录音中所说的罗父交待的是钱由她保管是一致的。其次,我们认为该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在罗父前后所立的三份遗嘱中都明确表示他的所有财产都由罗个人继承所有,没有任何一份遗嘱说过钱不能存罗名下,而被告胡所提供的这份视频只有一分多钟时间,很明显存在人为的有意识的节选录制的倾向,且该视频存在删剪的可能,视频所录制要求钱不能存在罗名下的前因后果不清楚,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要求钱不能存罗名下以及什么情况钱不能存罗名下,我们无从得知,所以对该视频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其二、对该视频的合法有效性存在异议,罗父生前立有三份遗嘱,分别是两份书面遗嘱,一份代书遗嘱,我们认为这三份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对于这份视频一方面在意思表示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方面我们生均表示异议,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其不具有录音遗嘱的有效要件,不属于遗嘱,只是一种个人嘱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继承法》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在这份短短的一分多钟的视频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有见证人在场的证据,所以不应作为录音遗嘱,当然也就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应遵照罗父生前所立书面遗嘱将其遗产由罗个人继承所有,钱存在她的名下正当合理。其三、退一步讲就算罗父说过钱不存在罗名下,那一定也是有原因和前提条件的,就是什么情况和条件下钱不存在罗的名下,不可能罗父留遗嘱财产由罗继承,最后什么情况也不管就要求钱不能存罗名下,如果钱不存在罗名下的前提条件不存在的话,比如罗不同意由杨照顾,决定自已或者另选他人照顾自已,那么钱不存在罗名下的结果就不存在,所以不能简单的凭借录音里的一句话就坚持钱不能存在罗名下。其四、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一开始当众公布遗嘱的时候说的是钱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建个账,他来监管,后来又说钱放到罗二妈名下由她二妈保管,他来监管,后来又拿出一份协议书让罗签说是钱由他保管,可就是一直坚决不同意钱放到罗的名下,就算罗说钱放到她的名下,卡和折子胡或者杨保管都行,可他们还是不同意钱放在罗的名下。罗父在第一份遗嘱写明所有财产由罗继承,属于罗的个人所得,然后委托胡协调处理罗病逝之后所有遗产的处理。但是在第二份遗嘱中的内容变成了财产原则是留给罗,但是为防止财产被侵占,特委托胡全权处理财产出现异常问题时及时处理所有问题,另外罗病逝之后由胡全权处理罗事后的遗产。看到这中间的变化,尤其是第二份遗嘱中所说的“罗病逝之后由胡全权处理罗事后的遗产”。我想不用多的解释相信一般人都能明白胡为什么坚决不同意钱存罗名下以及处心积虑的要让罗签一个钱由他保管的协议了吧。六、办理罗父丧葬事宜所收礼金应由罗收取,可以从办理罗父丧葬事宜中支出中予以抵扣,罗父过世后,前来吊唁送礼的都是罗父生前的好友、同事、亲友,与杨无关,故礼金也不应归他们所有。七、胡辩称办理住房公积金、抚恤金,残疾证、低保证等证件过程中不存在欺骗,证办下来与拿到手有一个过程,对此我们不同意这种说法,公积金、抚恤金下来后,胡还多次支取了,最后在5月5日的录音里面,罗询问胡公积金,抚恤金下来没有,在胡还取了里面的钱了的情况下,胡一方面说没办下来,另一方面还坚决否认动过里面的钱,另外在残疾证,低保证的办理上面,残疾证在4月22日已经办下来,低保在4月30日也已经办下来了,可是过去一个多月了,到6月5日的录音中,胡坚决否认还没有,而且还说好复杂吧,意思是还早地很,在开庭当天胡当着法官的面,在原告及法官一再追问下还坚持说只有两份遗嘱,直到最后原告拿出证据证明还存在第二份遗嘱,胡才不得不承认有三份遗嘱,可见胡存在多次欺骗行为,所说的话根本就不可信。八、胡向法庭提供的罗父的丧葬费收支明细是一份无法提供正规发票,漏洞百出,前后矛盾,经不起推敲,彻头彻尾的虚假伪造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原告代理人及法官的追问下依然坚持说只有两份遗嘱,否认有三份遗嘱,直到最后原告代理人拿出第二份遗嘱的证据,胡才承认有三份遗嘱,胡公然藐视法律,提供伪造证据,当庭提供虚假陈词,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胡月进进行罚款和拘留的处罚。综上所述,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存在多次欺骗、威胁、辱骂并遗弃继承人罗的情况,并且双方发生纠纷胡动员罗撤诉未果后就对她不管不问,致使罗精神整天处在高度紧张和焦虑不安之中,对她本身需要安心静养不能生气和受刺激的疾病来说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且胡存在明显的编造虚假伪造支出明细侵占罗财产的行为,我认为胡已不再适合担任遗嘱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撤消他的执行人身份。判令他返还非法占有的八万五千元现金及罗父的工资存折,银行定期存单、房产证,罗的残疾证、低保本、户口本、欠条,罗母亲的保险单,罗父的医保卡,罗父的委托书原件,罗父的死亡证明,罗父的两份自书遗嘱一份代书遗嘱原件,罗父生前所留视频资料等证件、手续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另外罗属于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困难人群,又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而且导致本次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于胡滥用遗嘱执行人职权,肆意侵犯继承人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胡承担。代理人:年月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叫罗某某是本案的原告当事人,现我对本案发表一下我的陈述意见:首先我要向我的姑父胡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以及受本案牵连的我的亲人们说声对不起,感谢你们在我父亲过世后对我的关心与照顾,事情闹到现在这个样子也不是我想要的,我也是迫不得已,希望姑父及我的亲人们能够理解。我是一个失去父母的孤儿,再加上又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我比任何人都渴望能得到亲人的呵护与照顾,父亲过世后姑父为我的事忙前忙后,还有我二爹二妈的照顾以及小姨还经常的来看我,这些我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本想这样与亲人们长期和平相处下去,但是父亲过世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让我越来越感觉到我的权益正面临被严重侵害的危险,而损害我权益的正是被我视为至亲的亲人,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不得已才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情的起因是姑父胡在办理我父亲的公积金,抚恤金,我的残疾证,低保证等手续过程中一次次对我进行隐瞒,欺骗,威胁、辱骂以及未经过我同意,也没有通知我甚至在我一再追问下依然坚决否认动过我爸爸存折上的钱的情况下发生的。2014年3月24日姑父胡作为我父亲的遗嘱执行人,当着我的众亲人的面宣读了我父亲的遗嘱,我父亲将他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我,并且说明这些财产属于我的个人所得,同时委托我的二妈杨照顾我的生活起居和医疗,尽管我认为我有能力照顾自已,但为尊重父亲遗愿,我原则同意让二爹二妈照顾我,并签定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2014年3月27日姑父胡找我签我爸爸的住房公积金,死亡丧葬费,死亡抚恤金,遗属补助申请的相关手续,当时我问姑父,我爸爸的这些钱到账后转到谁的名下,姑父说钱是在我名下,这些东西全部要在我名下,不在我名下不行,我是法定继承人,谁都没权利动我的钱。2014年4月8日,姑父胡又找我签一些委托书之类的东西,我问他相关事情办得咋样了,他说手续复杂的很,好多东西都无法提供,比如公积金提取需要本人二代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法院的公证书,而且说法院的公证书没有,但是我后来了解到公积金提取是不需要法院公证书的,而仅仅过了一个星期后,也就是4月15日我爸爸的公积金167285.78元就转到我爸爸的工资卡上了,另外我爸爸的抚恤金114510元也于2014年5月5日转到我爸爸的工资卡上了。后来我在5月5日问姑父胡我爸爸的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的事情办得咋样了,姑父胡说没得底,还没到账,还早得很,还让我不要操心这些事情,抱怨说让我签个委托书都不签,还问事情办得咋样了,然后威胁我要是听话配合的话,我这后半生就过的好得很,如果实在不配合,他也没办法,后又拿出我父亲的另一份遗嘱,我要看,他又不让我看,只给我念,内容为:我的财产原则是留给我女儿罗,因为女儿身体常年有病,造成性格有些固执,为预防我死后留给女儿的财产被侵占,特委托胡全权处理遗产出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所有问题,前提只保障罗的后半生的生活治病,另外特委托杨弟媳妇照顾罗的生活起居以外,罗病逝以后由胡全权处理事后的遗产。然后警告我说他有资格随时剥夺我的权利,让我不要跟他犟,还多次对我进行辱骂。后来我提出要求钱存在我的名下,我现在是一个失去父母的孤儿,而且又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房子还没过到我的名下,现在我爸爸留给我的钱又不放在我的名下,这让我感到心里没有一点安全感,我认为我父亲留给我的遗产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当然应当存我名下,再说我是个成年人,虽说有病在身,但是人又不呆又不傻,只是行动不便而已,钱放在我名下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我多次坚持下,姑父胡及二妈杨都坚持不同意钱放在我的名下,说钱存在我的名下不可能,说担心我随时可以搞个啥事情,姑父说我可以告他,我一旦告他,那就好了,那我就知道历害性在哪了,他就可以给我拿出任何东西,我不告他,他就让我好好的过后半生,让我二妈好好的配合我,我二妈杨也说我爸爸说的钱不能放到我名下,交代的是钱叫她保管,如果我坚持要求钱存在我的名下,或者把钱搁到律师事务所里,她就退出,让我写一个解除她照顾的情况说明,姑父胡还说我如果起诉他跟他打官司得有原件才能立案,没有原件什么都谈不成,我没有任何理由跟他打官司,我连打官司的条件都没得,还让我也给他写一个解除他遗嘱执行人的声明,威胁我说所有事除了他能办得了外其它任何人都办不了。我要写的时候,他又威胁我只要敢写,他都啥都不管了,而且所有的事情,除了他能办,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办,还说钱都没搞到手,我还想解除他的执行人,说我心里没得数,威胁说我那房产,以及所有的东西,少了他胡到时候拿到身份证跟他亲自签字我任何东西都要不到,我还牛逼的问他咋写,而且我要真给他写了那个东西,我一分钱都别想要,说办任何事情没得他胡拿到他的身份证和本人去签字,我都弄不成,包括我爸爸银行的那四笔钱,银行的人还到医院去拍了照片,没得他胡签字,谁都拿不走,还说我爸爸写得还有遗嘱,东西都在他那,我二妈杨也说目前不出现任何问题就以目前公布的遗嘱为主,如果再出现问题姑父胡要再拿份遗嘱,那目前公布的这份遗嘱就作废了,而且说咨询了律师,越到后面拿出来的遗嘱就越有效,让我心里要有底,姑父胡说不信让我试试看,弄不好哪像现在还有人给我做饭了,让我到养老院去让那雇工给我做去,最后我不得已不再要求钱放我名下。2014年5月23日姑父胡来找我的时候,我提出要求看爸爸留的三份遗嘱,姑父说没有,他那就只有一份遗嘱,如果我让他再给我搞一份遗嘱出来的话,那我都别当继承人,还多次出言辱骂,让我学聪明点,不要跟他叫板,跟他叫板没用,他还问我是不是不想当继承人了,警告我让我注点意,别在那没事找事,把我后半生过好就行了,说如果第二份遗嘱一旦公布的话就可以把我送福利院去,签个协议,包我后半生有吃有喝。后来他又给我算我爸爸的公积金多少钱,抚恤金多少钱,丧葬费多少钱,并写了一个合计多少钱让我签字,我担心有问题不想签,他又对我进行肆意辱骂,我问他钱现在是不是全部还在爸爸卡上,还没取出来一分钱过,姑父胡坚定的说钱全部在爸爸的存折上,现在谁都不能动,后来又让瞅清楚我爸爸写的另一份东西,我爸爸说我是长年有病,原则上钱是留给我,因为长年有病,有些固执,预防他死后财产被侵占,特委托胡在遗产出现异常问题的时候及时处理,前提是保障我的后半生的生活,治病。威胁我说要是再给他犟,他真给我送到福利院去,他现在就有这个权利。6月3日姑父胡找我签字我同意爸爸的遗产交由他保管的协议书的时候,我问他爸爸那工资卡里面的钱还没有动过吧,他依然坚持说开玩笑,那钱能动吗。后来我查我爸爸的存折发现胡于2014年4月26日分两次共取了15000元,2014年5月14日又取了40000元,2014年5月24日取了20000元以及2014年7月10日取了10000元,这些钱在取之前和取之后,姑父胡从来没有跟我商量过,也没通知我而且姑父胡至今都没有告诉我这些钱的真正用途及支出明细,而且姑父胡明明在4月26日分两次共计取了15000元,2014年5月14日又取了40000元,但是在5月23日找我签字的时候说还坚持说钱现在都在我爸爸存折里存着,谁都不能动,在6月3日我又问他爸爸那工资卡里面的钱还没有动过吧,他依然坚持说开玩笑,那钱能动吗。2014年6月3日姑父胡找我签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为:罗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罗由杨照顾抚养,杨也愿意遵照遗嘱内容,担负起照顾抚养罗的义务;蔚尊重罗父的遗愿,同意由杨照顾抚养罗,但罗不得以蔚不履行抚养义务追究其责任,同时蔚放弃对罗父的财产的部分继承权,罗同意由杨照顾,并放弃要求蔚抚养的权利,以上权利的履行情况由罗父的遗嘱执行人胡监督执行,为了使罗的生活有保障,也方便相互监督,三方同意罗父的遗产由胡保管,杨按需领取生活医疗等费用,并建立账目。我再次问姑父胡现在爸爸那工资卡里面的钱还没有动过吧?姑父说你开玩笑,那能动吗?由于当时身体不舒服,协议书我没有签字,6月4日姑父胡又来找我签这个协议我没有签,他对我破口大骂一番后走了,晚上九点多,姑父又打电话要求过来找我签字,我说我睡了,6月5日上午,姑父胡又拿着协议书找我签字,我要求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才签,姑父胡要带我去找我后妈,说如果都不签字,他就都不管了。以后我没有钱,两个字,活该,房子过不了户,活该,我说那你把东西都给我,姑父胡说我为啥给你,你就给我等到,没有我签字,银行所有的东西都动不成,包括房产包括你爸爸死所有的东西都拿不走了,全部搁那,还问我是不是想跟他叫板,我问他三方同意罗父的遗产由胡保管是啥意思,姑父给我看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我说那上面没写由你保管啊,姑父胡说咋没得,管理资产是不是遗嘱执行人的权利,还让我要学法,学好了后再跟他说,说我是法盲一个,我说你都说我是法盲,所以我也要找律师咨询一下,问一下,姑父胡让我直接到电脑上看。后来我又问姑父胡给我办的低保还有爸爸单位申请的每个月给我的困难补助办好没有?姑父胡说还没有,好复杂吧,我说都两个多月了还没办好?姑父胡说人家办这个按正规来是6个月的周期,我又问那残疾证呢?姑父胡说残疾证也还没拿到手,可真实情况是我的残疾证在4月22号已经办下来了,困难补助在4月30号也已经办下来了。除此之外姑父胡在3月24日公布遗嘱的当天公开声称跟谁都没有利益关系,但是实际情况是我的二妈杨找胡借了35万元,并用我二妈儿子名字的房产抵押给了胡,胡与我二妈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关系,而且在公布遗嘱的当天胡、二妈说的是钱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建个账,他来监管,后来又说钱放到我二妈名下由我二妈保管,他来监管,后来又拿出一份协议书让我签说是钱由他保管,可就是一直坚决不同意钱放到我的名下,就算我说钱放到我名下,卡和折子他们保管都行,可他们还是不同意钱放在我的名下,我一直奇怪为什么他们就这么坚决反对将钱存在我的名下,我爸爸的遗嘱中清楚的写明“我遗留给我的女儿罗的财产,属于罗个人所得”,既然为我个人所得,我当然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钱放在我的名下有何不可。姑父胡及二妈杨的理由是我爸爸临终有交待钱不能存我名下,而且怕钱存在我名下我乱搞很快就花完了,我觉得这些理由根本站不住脚。首先,钱存在我的名下,卡和折子都由他们保管,然后我又不经常出门,要用钱的地方本身不多,就算要用钱也只是开口找他们要,这样我花了多少钱他们就会一清二楚的,从我自已最近一两年的花费清单也可以看出我并没有怎么花钱,而且我是成年人,知道自身的条件,不会乱花钱,怎么会存在钱存在我名下,我乱搞很快就会花完了的情况呢。其次,我多次要求看我爸爸留的所有遗嘱,姑父胡都坚持说没得,只有一份遗嘱,既然只有一份遗嘱那就应该按这份遗嘱来,我爸爸遗留给我的财产是我的个人所得,我当然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姑父胡又说我爸爸有交待钱不能存我名下,并给我看了视频,那个视频中我爸爸一开始原本说了什么根本听不清楚,后来在姑父胡的诱导下听到大概说的是钱不存我名下,我认为这段视频只有短短一分多钟,事情的前因后果都不清楚,视频也存在删剪可能,真实性无法保证,而且我爸爸重病在身,弥留之际意识表达能力受到影响,视频内容与我爸爸的真实意思表达相背离。从正常人理解的角度来看,我爸爸将全部遗产都留给了我,钱存在我的名下是无可厚非的,但为什么后来又出现钱不存在我的名下的情况呢,无非是我爸爸觉得我有病在身,担心我生活不能自理,怕我被人骗,所以找个人来照顾我监护我,并要求钱不能由我保管支配。由于爸爸重病在身,意识理解与语言表达没有常人那么清楚与准确,不排除受人诱导,误将钱不由我保管理解为钱不存我名下,从我爸爸所留的三份遗嘱中可以看出没有任何一份说过钱不能存我名下,还有我爸爸就算交待钱不存我名下应该也是有前提条件的,不会不管什么情况钱都不存我名下,此外就算我爸爸有交待钱不能存我名下,那也只是一种嘱托,不是遗嘱,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我有我独立的思想与见解,虽说我有病在身,但是我有能力照顾好自已,我头脑清醒,意识清楚,在日常开支花费上,我清楚自已赚钱能力有限,每一分钱使用起来都要慎重,所以我不会随便乱花,从我最近一两年的日常开支情况来看也不存在乱花钱的地方。另外我大致算了一下,爸爸留给我的有将近五六十万的存款,还有房子,这加起来应该有上百万的资产了,这么多钱也不是说随随便便就乱花完的,还有我现在一个人居住着三室一厅的房子,我可以出租一间出去,一方面可以给我分担部分费用,另一方面我也有个伴,有需要时还能有个照应,然后我每个月还有六百多元的困难补助,还有四百多元的低保,合计也有一千多元,我有病在身,本身就要经常呆在家里,也没什么可以花钱的地方,偶尔也就是买些生活必需品之类的小东西,我还有医保,看病上也花不了多少钱,每个月光补助就足够我日常支出了,而且我现在全部的生活起居都能自理,自从双方发生纠纷以来,这大半年来都是我在自已照顾自已,我真是想不明白钱放在我的名下,由我自已掌控有什么可以担心的地方。相反将钱存在他人名下由他人掌管才是最让人不放心的事情,别人怎么花,怎么取完全是别人说了算,现在钱还在我爸爸的名下,在我还能查到账的情况下,姑父胡就可以未经过我同意,也不通知我一声,就随意支取八万多元,而且我还多次追问他都拒不承认动过钱,就算后来我追问这笔钱的用途,也没有人能给我一个准确的答复。从姑父胡向法庭提交的支出明细来看,大量支出明细没有正规发票,很多不合理的支出经不起推敲,我的钱已经存在胡乱支取状况。从支出明细来看,我爸爸丧葬费支出一项从开始到最终结束,累计花费高达89455.5元,其中棺材一项花费高达12500元,但是经过我了解的情况是,棺材只花了四千六百多元,而且当时棺材店老板还嫌买的棺材小了,另外在3月24日公布遗嘱的当天,姑父胡当着家门的面让二妈杨公布办理我爸爸丧葬事宜的收款,礼单子,买东西等等花了多少钱,二妈杨公布的情况是办理丧葬费花了45433.2元,然后我的继母给了12000元,收了礼金42300元,最后还剩下8866.8元,这与姑父胡向法庭提供的的丧葬费收支明细情况明显不符。从姑父胡提供的丧葬费支付明细情况来看,姑父胡在3月18日预支给了二妈杨办理我爸爸丧葬费的费用50000元,二妈杨还打了收条,可实际情况是在3月17号,我的继母就拿出12000元用于购买我爸爸的寿材与寿衣,再加上收的礼金,完全能够满足办理丧葬的相关费用支出,根本就不存在也不需要3月18日姑父胡再垫付五万元,这个从3月24日二妈杨公布丧葬费收支明细也可看出来,收入情况是我的继母给了12000元,然后是收了42300元礼钱,合计是54300元,而支出是总共花了45433.2元,如果姑父胡在3月18日垫付了五万元,那么二妈杨在这份收支明细中肯定会列明胡垫付五万的情况,而且在最后节余资金中也会将这五万块钱算进去。可是我并没有看到有这方面的证据也从没听说过胡父胡垫付了这五万块钱。姑父胡弄出的这份支出明细是一份漏洞百出,经不起推敲,彻头彻尾的虚假伪造证据,从中也可看出姑父胡存在肆意支取侵占我财产的行为。我想如果以后钱放在他们名下,由他们来掌管,我不敢想像在我不知道账号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我如何能保证我的钱不被随意支取。他们如果联合在一起,我根本拿他们没有办法,最终的结果只会让我的钱越来越少,而且我的钱存在他人名下万一哪天那个人因为债务等问题,财产被冻结,我存在他名下的财产将面临不确定性风险。还有钱放在他们名下,由他们掌管,他们仅仅只会保障我的基本生活与治病,基本不会允许我有过多的花费,加上我本身有病,有些事情还需要他们配合,我还得处处求着他们,万一不听他们的话,他们就威胁辱骂,而且会像现在这样大半年都不管我,我将每天处于处处受置于人的被动境地。自从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6月5号姑父胡多次动员让我撤诉未果以来就开始对我不管不问,根本不关心我的死活,我二爹二妈从2014年12月14号以后也开始不再管理我的生活,这段时间以来我都是独自面对所有的生活,现在我爸爸的银行定期存单,工资存折、欠条、房产证、保险单、低保补助卡和我的残疾证、户口本等所有东西全部在姑父胡手里,我需要用钱时找二爹二妈要钱,二爹让我找胡要,我找姑父胡要,他又说我爸爸的卡都被冻结到得,找他也没有用,可是他明明取了有八万五千元,而且我爸爸过世后办理丧葬事还剩下的将近有九千元,这些钱都是可以用的,可他们就是不给我,自从2014年7月份之后,姑父胡就不再管我,弄得我平时想用钱都没有办法,还到处找人借钱过日子,想去住院看病买药也没得钱,我的病应该要定期去医院调养治疗,但是由于姑父胡一直拒不给我爸爸的工资卡,不管不问,导致我不能及时治疗,现在的病情也受到了延误,有继续恶化的趋势。2015年4月23日居委会要我提供户口本审核低保相关手续,我给姑父胡打电话要我的户口本,他接到电话后,就给挂了。现在发生的事已经让我的生活苦不堪言,我不知道如果以后还不顺着他们意思弄,还会遭受多少煎熬与折磨。另外从录音中可以看出身为姑父的胡,还是把我当一个完全不懂事的小孩子看待,经常对我肆意进行欺骗、威胁、辱骂,动不动就威胁我说他有资格随时剥夺的我权利,要我好好配合,不要跟他叫板,如果实在不配合就可以把我送到福利院去,导致我人格尊严受到极大摧残,精神整天处在高度紧张和焦虑不安之中,常感到身不由已,整天活在别人的阴影之下,自已无法掌控自已的生活,整天就是吃喝睡,这对我本身需要安心静养不能生气和受刺激的疾病来说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且如果按照姑父胡的要求,管好我的后半生的吃喝就行了,那我的人生存在就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跟养个小猫小狗没有任何分别。虽说我有病在身,但是并不代表我就是一个可以任人摆布无所作为的废人,以前爸爸在的时候有爸爸的庇护我没有操什么心,现在爸爸不在了,我有信心也有能力让自已生活的更加充实。世上不幸的人有千千万,但是人在遇到挫折与磨难时不应逃避与气馁,而是要鼓起勇气,勇于面对,努力与命运与不幸抗争,著名音乐家贝多芬,二十六岁时听力就开始日渐衰弱,可是并没有影响他成为一代音乐大师,著名的物理学家霍金21岁就被诊断为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不久就完全瘫痪了,可是也并有阻止他成为世界上顶级物理学家,黑洞理论和大爆炸理论的创始人,我也是一个有理想有抱负的人,我不会甘于这样平平淡淡的过完一生,如果按姑父胡的要求只管我后半生吃好喝好,那我就真的跟养个小猫小狗没有任何区别了。退一步讲,我有五六十万的存款,还有房子,上百万的资产,然后我每个月还有六百多元的困难补助,还有低保,合计一千多元,如果仅仅保障我的基本生活,光补助与低保就已经足够了,我又有医保就算看病也花不了多少钱,就算我有时多花点钱让我生活更好点也是在我能力可承受范围内的,我是个病人,还不知道活多久,如果让他们管钱,按他们想的就是吃喝的话,我一个月补助的钱就足够了,看病也花不了多少钱,那我剩下的钱怎么办,我为啥生活不能过的好点,我多花点钱让自已生活更幸福也不是不可以。我有这么多财产,我的支出又这么小,如果有一天我过世之后我这剩下这么多财产,而这些财产又不在我名下,那么该如何处理呢,想到这里我觉得有些事情如果我猜得是真的,那将是一件非常让人寒心的事情,我爸爸的遗嘱中说的是,遗留给我的财产,属于我的个人所得,然后委托姑父胡协调处理我病逝之后所有遗产的处理。然而姑父胡手中所谓的第二份遗嘱的内容变成了财产原则是留给我,但是为防止财产被侵占,特委托姑父胡全权处理财产出现异常问题时及时处理所有问题,另外我病逝之后由胡全权处理我事后的遗产。看到两份遗嘱的变化我似乎明白了所有的事情,尤其是从第一份遗嘱中的协调处理我病逝之后所有遗产到第二份遗嘱中所说的我病逝之后由胡全权处理我事后的遗产。如果我病逝后所有遗产都由胡来全权处理,那么他现在又是遗嘱执行人,按他说的,所有资料都在他那,他现在权力大的很,钱又不在我名下,又不让我自已支配,而且也不告诉我钱的支出明细,另外以他对我态度来看,我也有理由相信,他会冠冕堂皇地以有我父亲遗嘱为证严格控制我的生活,不会允许我有过多的花费,我真不知道该如何保障我后半生的生活,然后我去世之后由他全权处理我的财产,我的生活质量一定得不到保障,就会如同行尸走肉一般,而且为了能早点处理我的遗产,我甚至担心他有希望我早日病逝的想法。综上所述我认为姑父胡不但没有很好的履行作为一个遗嘱执行人应尽的义务,反而多次侵犯作为遗嘱继承人的我的合法权益,已不再适合担任我爸爸的遗嘱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消胡遗嘱执行人身份,并判令胡返还我爸爸的银行存款、存折、保险单、欠条及房产证等其它相关证件手续等,另外我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钱放到我的名下,由我自已支配并无任何不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陈述人:年月日
2014年的四五月份我接到十堰一个罗女士的来电咨询,案情大致是罗某患有严重疾病致其行动不便,其亲生母亲很早以前已经过世,后来父亲又娶了一个继母,父亲患肝癌于不久前离世,死后留有遗嘱说的是所有财产归罗某继承,但由胡某担任遗嘱执行人,处理其死后的财产,委托罗某二妈杨某照顾罗某,并留下一段录音要求钱不能存在罗某名下。后来办理完丧事后,胡某作为遗嘱执行人开始办理罗父的抚恤金公积金等事由,在办理的过程中,在抚恤金,公积金款项到罗父账户后,胡某未经过罗某同意分数次从罗父的账户上支取了八万五千元钱,罗某在知胡某取款后多次询问胡某动没动过其父亲存折里的钱,胡某坚称没有动过而且说谁都无权动里面的钱,后来胡某告知罗某罗父有交待钱不能存罗某名下,怕罗某乱花钱,而且威胁说罗父所留遗嘱是让其全权处理罗某的财产,让罗某小心点不要跟他叫板,罗某不同意认为自已不会乱花,要求将钱存在自已名下其它人可以监管,胡某不同意,罗某向我询问律师费收费标准,我建议罗某委托当地律师,收费可能会便宜些,到了2014年底,罗某再次联系到我向我诉说案件到现在还没有开庭,我询问相关情况得知十堰的律师代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罗父存折里的钱,由于没有财产担保,财产保全措施耽误了四五个月时间,我对罗某说这个案子没必要采取财产保全,原因是胡只是遗嘱执行人,只有保管财产的义务,其不敢随意支取,如果支取了一方面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严重的话构成刑事犯罪,就算财产保全也可以诉讼中财产保全,不需要担保,但既已保全就不再讨论,现在的问题是罗某委托的律师诉讼请求大致是三项一是请求法院判决胡某返还八万五,二是对罗父所留遗产进行分割,三是诉讼费由对方承担。我对罗某说这个诉讼请求不对应当变更原因有四,一是因为胡某作为遗嘱执行人未经罗某同意随意支取罗父存折里的钱,构成侵权,二是胡某在办理相关事情过程国存在欺骗威胁辱骂罗某的情况,也构成侵权,三是罗父虽然在遗嘱中将所有财产都留给罗某,但这份遗嘱只是部分有效,罗父只能处分属于他的财产,抚恤金,他无权处分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他也只能处分属于他那部分,现在情况是罗某继母口头声称按罗父遗嘱来,不与罗某争财产,但如果起诉分割遗产,法院肯定会征询罗母意见,万一到时她不表态放弃,罗某将损失十几万块钱,四是如果按继承就算最后财产分割了,但罗父交待了钱不存罗某名下,最终罗某还是胜了官司输了钱,所以按遗产继承纠纷来起诉明显不妥,这个案子应以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某肆意侵犯罗某继承权为由起诉胡某,请求撤销其执行人身份,返还八万五及罗父银行存折等手续,,罗某也同意我的分析,但在与其委托律师沟通时,其律师声称与所里其它律师沟通坚持认为按现诉讼请求弄,不同意变更,我不是罗某的代理人,我也担心自已能力不够怕坏了罗某的事情,罗某也还在犹豫不知道要不要变更,后来事情没有管了。到了2015年初的时候罗某再次联系我说法院组织了一次调解,胡某向法庭提供了罗父的视频中间明确表示钱不能存罗某名下,故胡某坚持钱不存罗某名下没错,又提供了办理罗父丧葬费的相关花费及罗某生活费相关支出情况,丧葬费一共花了九万多块钱,生活费花了一万多块钱,另提供了杨某出具的几张收条,又过了一段时间,罗某再次联系我说法院多次通知其继母到庭参加诉讼,其继母一再表示在外地出差没有时间,拒绝到庭,案子迟迟无法正常开庭,由于案子拖的时间太久再加上罗某本身有病在身,案子久拖不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再加上我分析的案子诉讼请求有问题,再次动员罗某变更诉讼请求,并且讲明该案件的核心在于钱存罗某名下,罗父的那份视频只是临终的交待不属于遗嘱,不具有法律强执执行力,而且什么情况钱不存罗某名下不清楚,所以只要争取到钱存罗某名下案子就胜利了,因为执行人胡某无非是仗着执行人身份,加上罗父确实有交待钱不存罗某名下,还有更要命的是罗父的遗嘱中委托胡某全权处理罗某死后的遗产,所以胡某才会处心积虑的不同意钱存罗某名下,如果能做到让钱最终存在罗某名下,那么胡某也就失去了再斗下去的动力,我们就胜利了,至于财产如何分要不要给其继母部分补偿那就是罗某的事情了,主动权在罗某了,最后经过与其原委托律师沟通,对方作出妥协同意由我来处理变更事由,后来我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直接以侵权为由起诉胡某要求撤销胡某执行人,返还八万五及其它相关资料,诉讼费由胡某承担,经过与法官多次沟通,法官最终同意我的变更诉讼请求,这样一来这个案子就变简单了,就是罗某与胡某双方之间的纠纷,不需要再通知其继母到庭,后来该案于2015年五月开庭审理,我除了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详尽的近一万字的代理意见外还代罗某根据实际情况起草了一份上万字的陈述意见,法庭审理完毕后,由于案情复杂,再加上罗某有病在身,法院多次推迟判决,在与法院一次次的沟通交流中,我不断完善并补充相关代理意见,该案于2016年4月终于出了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胡某执行人身份,返还相关银行存折及其它手续,但是对八万五千元钱,法院没有支持返还,这是该案的一个遗憾之处,对此判决我方不服对此提出上诉,争取取得全面胜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罗某诉胡某侵犯遗产继承权案件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某在履行遗嘱执行人职责过程中存在多次欺骗继承人罗的情况,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胡的遗嘱执行人身份。其一,胡在公布遗嘱的当天公开宣称与任何人都没得经济利益那个关系,可实际情况是他与被继承人委托照顾继承人罗的杨之间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杨找胡借了35万元,并用杨的儿子名字的房产抵押给了胡。其二,胡明明于2014年4月26日从罗父的存折中分两次共取了15000元,2014年5月14日又取了40000元,2014年5月24日取了20000元,但是在罗于2014年5月23日询问胡钱现在是不是全部还在她爸爸卡上,还没取出来一分钱过,胡坚定的说钱全部在罗父的存折上,现在谁都不能动,罗于2014年6月3日再次询问胡她爸爸那工资卡里面的钱还没有动过吧,胡依然坚持说开玩笑,那钱能动吗。其三,2014年3月27日,胡在要求罗签罗父住房公积金,丧葬费,遗属补助申请书等手续过程中,罗问这些钱到时转到谁的名下,胡说转到罗的名下,但是钱要她二妈杨监管,这些东西全部要在罗的名下,不在她名下不行,她是法定继承人,谁都没权利动她的钱。可是事实却是住房公积金,抚恤金最后都转到罗父存折里,而且后来胡坚决不同意钱存到罗的名下,而且胡多次未经过罗同意,也没通知她的情况下,擅自取了八万五千多元。其四,2014年4月8日,罗晓琼询问胡月进相关事情办得咋样了,胡月进说手续复杂的很,好多东西都无法提供,比如办理公积金提取需要法院的公证书现在办不了,真实情况是在一个星期后即4月15号公积金就转到罗铭的存折上了,而且也不存在说办理公积金提取还需要法院公证书的情况。其五,2014年5月5日罗询问胡她爸爸的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的事情办得咋样了,胡说没得底,还没到账,还早得很,还让她不要操心这些事情,可真实情况是罗父的住房公积金167285.78元于2014年4月15日已经到账,抚恤金114510元也于2014年5月5日已经到账。其六,罗2014年在6月5日问胡给她办的向她爸爸单位申请的困难补助以及残疾证办好没有,胡说还没有,好复杂吧。真实情况是罗的残疾证在4月22号已经办下来了,困难补助在4月30号也已经办下来了。二、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在履行遗嘱执行人职责过程中存在多次威胁辱骂继承人罗的情况,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胡的遗嘱执行人身份。其一,2014年4月8日,胡找罗签相关授权委托手续时告诉罗说他权利挺大的,所有东西都在他那,谁也没办法,罗也把他没办法,她爸爸还有个东西交代,如果她要是不尊重遗嘱的话,她爸爸写的还有东西,剥夺她的继承权都有,要她别在那放肆,说话要懂板一点。其二,2014年5月5日,罗询问胡相关事情办得咋样了,并要求以后钱存到她的名下,胡多次对罗进行威胁辱骂,告诉她如果她听话配合,这后半生她过的好得很,如果罗实在不配合,他也没办法,并拿出罗父的另一份遗嘱说他有资格随时剥夺罗的权利,让罗不要跟他叫板。当罗坚持要求钱存她名下的时候,胡要罗给他写一个解除遗嘱执行人声明,罗要写的时候他又威胁说如果罗给他写了那个东西,所有的事情他都不管了,而且说所有事情除了他能办,其它任何人都不能办,包括那房产所有的东西,少了他胡到时候拿到身份证跟他亲自签字罗任何东西都要不到,而且真写了那个东西罗到时候一分钱都别想要到,还威胁说银行的那四笔钱没得他胡签字,谁都拿不走,期间还多次辱骂罗。其三,2014年5月23日,罗要求看她爸爸留的三份遗嘱,胡说没得,只有一份公布的遗嘱,并警告罗如果罗再让他搞一份遗嘱出来的话,罗就别当继承人了,要罗学聪明点,不要跟他叫板,跟他叫板没用,罗要是再给他犟,他真要给罗送到福利院去,他现在就有这个权利,期间还多次辱骂罗。其四、2014年6月5日,胡找罗签一份罗父遗产由胡保管的协议书,罗不愿意签,胡说如果都不签字,他就都不管了,以后罗没有钱活该,房子过不了户,活该,罗要求胡把他爸爸的东西都给她,胡说我为啥给你,你就给我等到,没有我签字,银行所有的东西都动不成,包括房产包括你爸爸死所有的东西都拿不走了,全部搁那,还问罗是不是想跟他叫板。在此过程中胡还多次对罗进行辱骂,给罗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摧残,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存在不当履行职责行为,严重侵犯了罗的合法权利。三、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在履行遗嘱执行人职责过程中存在遗弃继承人罗的情况,给继承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胡的遗嘱执行人身份。由于遗嘱执行人胡未经过继承人罗同意,也没有通知罗的情况下就随意支取八万五千多元,事后还多次拒不承认动过钱,且多次欺骗、威胁、辱骂继承人罗,而且在罗一再要求下仍拒绝将本属于继承人罗的财产存在她的名下,致使罗被逼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是自从双方发生纠纷胡多次动员让罗撤诉未果后胡就开始对罗不管不问,根本不关心她的死活,致使几个月来都是罗一个人独自面对所有的生活,现在罗爸爸的银行定期存单,工资存折、罗自已的低保补助卡和她爸爸单位给她办的困难补助卡等所有东西全部在胡手里,期间罗需要用钱时,找她二爹二妈要钱,她二爹让她找胡要,她找胡要时,胡又说她爸爸的卡都被冻结到得,找他也没有用,可实际情况是他明明取了有八万五千元,而且罗爸爸过世后办理丧葬事宜完毕后还剩下的有8866.8元,这些钱都是可以用的,可胡仍然以卡被冻结为借口拒不给罗钱,致使罗平时想用钱都没有办法,还到处找人借钱过日子,想去住院看病买药也没得钱,让罗本来需要住院疗养的病一直拖着,给罗的生活及身体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四、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存在非法侵占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被告胡遗嘱执行人身份并向继承人罗返还已经支取的八万五千元现金。罗父生前将他的遗产交由罗继承,那么罗当然享有遗产的所有权,被告胡在支取属于罗的财产时理应告知罗,并在征得财产所有权人罗同意后方可支取,但是事实情况是被告胡于2014年4月26日从被继承人罗父的存折中分两次共取了15000元,2014年5月14日又取了40000元,2014年5月24日取了20000元以及2014年7月10日取了10000元,这些钱在取之前和取之后,被告胡从来没有跟继承人罗商量过,也没通知过她,更不要说征得罗同意了,而且在罗多次追问下仍拒不承认动过这笔钱,事后也没有告诉罗这些钱的合理用途及支出明细。通过从胡向法院提交的支出明细情况来看,丧葬费的收支存在滥支,多支虚假支出的情况,且漏洞百出,属于彻头彻尾的虚假伪造证据。其一,丧葬费支出一项从开始到最终结束,累计花费高达89455.5元,而且所有支出没有正规发票,存在滥支,多支以及虚假支出的情况。其中棺材一项花费高达12500元,但是经过我们了解的情况是,棺材只花了四千六百多元,另外在3月24日公布遗嘱的当天,胡当着家门的面让杨公布办理罗父丧葬事宜的收款,礼单子,买东西等等花了多少钱,杨公布的情况是办收了礼金42300元,最后还剩下理丧葬费花了45433.2元,然后罗父继母给了12000元,8866.8元,这与胡向法庭提供的的丧葬费收支明细情况明显不符。其二,从胡提供的丧葬费支付明细情况来看,胡在3月18日预支给了杨办理罗父丧葬费的费用50000元,杨打了收条,可实际情况是在3月17号,罗的继母就拿出12000元用于购买罗父的寿材与寿衣,再加上收的礼金,完全能够满足办理丧葬的相关费用支出,根本就不存在也不需要3月18日胡再垫付五万元,这个从3月24日杨公布丧葬费收支明细也可看出来,收入情况是罗继母给了12000元,然后是收了42300元礼钱,合计是54300元,而支出是总共花了45433.2元,如果胡在3月18日垫付了五万元,那么杨在这份收支明细中肯定会列明胡垫付五万的情况,而且在最后节余资金中也会将这五万块钱算进去,可是我们并没有看到有这方面的证据显示胡垫付了这五万块钱。退一步讲,假设胡真的垫付了五万元钱,那么按照这个丧葬费收支明细,应该有十万多的收入,而支出只有不到五万,这时候完全有钱来偿还胡垫付的五万块钱,可是并没有看到胡提出要求把他垫付的五万块钱还给他的情况,相反胡在公布遗嘱当天连他自已垫的400元都急着找杨记帐报销,想想看他会主动去垫付五万元这么一大笔的丧葬费吗?而且他垫付了五万元丧葬费这么大的事会不在公布遗嘱的当天告诉家门的人吗?还有在有钱偿还他垫付的丧葬费的情况下会不积极要求退还他垫的钱吗?其三,胡提供的支出明细中列明是预支给杨五万元现金,可是胡无法提供其它的一些间接证据证明其垫付五万元的事实,对垫付五万元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不予认可。其四,胡在取款之后,罗曾多次询问胡动没动过罗父存折里的钱,胡都坚决否认动过里面的钱,而且信誓旦旦的说谁都无权动里面的钱,如果如明细中所列都属于正当合理的支出,胡为何坚决不承认动过存折里的钱呢。其五,在5月5日的录音中,在1小时03分15秒处,杨的一句话“一切钱到位了即使到位了目前我们没得人动它”,杨既然按收条上4月26日的日期打收条收到15000元,以为何在5月5日还说目前我们没得人动它,可见杨与胡之间由于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其所提供的收条真实性存在异议,不予认可,对明细中胡预支15000元的事实真实性也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胡弄出的这份支出明细是一份漏洞百出,经不起推敲,彻头彻尾的虚假伪造证据,从中也可看出胡存在肆意滥支,多支罗的财产的行为,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消胡遗嘱执行人身份,并判令胡将这八万五千元现金返还继承人罗。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父亲所留给她的工资存折,银行定期存单、房产证,罗的残疾证、低保本、户口本、欠条,罗母亲的保险单,罗父的医保卡,罗父的委托书原件,罗父的死亡证明,罗父的两份自书遗嘱一份代书遗嘱原件,罗父生前所留视频资料等证件、手续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原告的父亲死亡后,他所遗留的工资存折,银行定期存单、房产证、欠条都放在胡那里,原告的残疾证、困难补助卡、户口本、等证件手续也都在胡那里,原告曾向被告讨要父亲所留遗产及相关证件手续,被告一直以罗父生前交待钱不能存原告名下为由拒不归还,我们认为原告的父亲生前所留的三份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在这三份遗嘱中都明确交待,所遗留的所有财产全部由女儿罗个人继承,没有任何一份遗嘱中提到说钱不能存罗名下,至于被告胡提供的一份视频中所说的罗父交待钱不能存罗名下,我们对该视频真实性及合法有效性存在异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理由如下:其一、对该视频的的真实性有异议,首先我们认为该视频并不是罗父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该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时罗父重病在身,弥留之际意识表达能力受到影响,连一句完整的话语都表达不清楚,罗父一开始说了什么是含糊不清的,后来在胡诱导之下询问罗铭父意思是不是说钱不能存罗名下”,我们认为该视频中罗父所说的钱不能存在罗名下应与他的真实意思表达相背离。从正常人理解的角度来看,罗父在三份遗嘱中都明确表示将他的全部遗产都留给了女儿,这点是没有任何异议的,那么钱存在她女儿的名下本也是无可厚非的,但为什么后来又出现要求钱不存在她的名下的情况呢,无非是她父亲觉得自已马上要离开这个世界了,而自已的女儿却有病在身,自已无法再照顾她,担心以后没有人照顾她,同时又担心她被骗,所以要求钱不能由她保管支配,然后找个人来照顾她,监护她,本身是想更好的把女儿的后半生安排好,但是他没有意识到现在钱不存在女儿名下的后果导致女儿现在处处受制于人,而且钱财面临被随意侵占的危险,既不能自已支配自已的金钱也无法监管别人如何支配自已的金钱,所以我们认为钱不能存罗名下并不是罗父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方面可能因为他本身有病在身,意识理解与语言表达没有常人那么清楚与准确,另一方面不排除受人诱导,误将钱不由女儿保管支配等同于钱不存女儿名下,这与杨在录音中所说的罗父交待的是钱由她保管是一致的。其次,我们认为该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在罗父前后所立的三份遗嘱中都明确表示他的所有财产都由罗个人继承所有,没有任何一份遗嘱说过钱不能存罗名下,而被告胡所提供的这份视频只有一分多钟时间,很明显存在人为的有意识的节选录制的倾向,且该视频存在删剪的可能,视频所录制要求钱不能存在罗名下的前因后果不清楚,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要求钱不能存罗名下以及什么情况钱不能存罗名下,我们无从得知,所以对该视频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其二、对该视频的合法有效性存在异议,罗父生前立有三份遗嘱,分别是两份书面遗嘱,一份代书遗嘱,我们认为这三份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对于这份视频一方面在意思表示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方面我们生均表示异议,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其不具有录音遗嘱的有效要件,不属于遗嘱,只是一种个人嘱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继承法》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在这份短短的一分多钟的视频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有见证人在场的证据,所以不应作为录音遗嘱,当然也就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应遵照罗父生前所立书面遗嘱将其遗产由罗个人继承所有,钱存在她的名下正当合理。其三、退一步讲就算罗父说过钱不存在罗名下,那一定也是有原因和前提条件的,就是什么情况和条件下钱不存在罗的名下,不可能罗父留遗嘱财产由罗继承,最后什么情况也不管就要求钱不能存罗名下,如果钱不存在罗名下的前提条件不存在的话,比如罗不同意由杨照顾,决定自已或者另选他人照顾自已,那么钱不存在罗名下的结果就不存在,所以不能简单的凭借录音里的一句话就坚持钱不能存在罗名下。其四、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一开始当众公布遗嘱的时候说的是钱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建个账,他来监管,后来又说钱放到罗二妈名下由她二妈保管,他来监管,后来又拿出一份协议书让罗签说是钱由他保管,可就是一直坚决不同意钱放到罗的名下,就算罗说钱放到她的名下,卡和折子胡或者杨保管都行,可他们还是不同意钱放在罗的名下。罗父在第一份遗嘱写明所有财产由罗继承,属于罗的个人所得,然后委托胡协调处理罗病逝之后所有遗产的处理。但是在第二份遗嘱中的内容变成了财产原则是留给罗,但是为防止财产被侵占,特委托胡全权处理财产出现异常问题时及时处理所有问题,另外罗病逝之后由胡全权处理罗事后的遗产。看到这中间的变化,尤其是第二份遗嘱中所说的“罗病逝之后由胡全权处理罗事后的遗产”。我想不用多的解释相信一般人都能明白胡为什么坚决不同意钱存罗名下以及处心积虑的要让罗签一个钱由他保管的协议了吧。六、办理罗父丧葬事宜所收礼金应由罗收取,可以从办理罗父丧葬事宜中支出中予以抵扣,罗父过世后,前来吊唁送礼的都是罗父生前的好友、同事、亲友,与杨无关,故礼金也不应归他们所有。七、胡辩称办理住房公积金、抚恤金,残疾证、低保证等证件过程中不存在欺骗,证办下来与拿到手有一个过程,对此我们不同意这种说法,公积金、抚恤金下来后,胡还多次支取了,最后在5月5日的录音里面,罗询问胡公积金,抚恤金下来没有,在胡还取了里面的钱了的情况下,胡一方面说没办下来,另一方面还坚决否认动过里面的钱,另外在残疾证,低保证的办理上面,残疾证在4月22日已经办下来,低保在4月30日也已经办下来了,可是过去一个多月了,到6月5日的录音中,胡坚决否认还没有,而且还说好复杂吧,意思是还早地很,在开庭当天胡当着法官的面,在原告及法官一再追问下还坚持说只有两份遗嘱,直到最后原告拿出证据证明还存在第二份遗嘱,胡才不得不承认有三份遗嘱,可见胡存在多次欺骗行为,所说的话根本就不可信。八、胡向法庭提供的罗父的丧葬费收支明细是一份无法提供正规发票,漏洞百出,前后矛盾,经不起推敲,彻头彻尾的虚假伪造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原告代理人及法官的追问下依然坚持说只有两份遗嘱,否认有三份遗嘱,直到最后原告代理人拿出第二份遗嘱的证据,胡才承认有三份遗嘱,胡公然藐视法律,提供伪造证据,当庭提供虚假陈词,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胡月进进行罚款和拘留的处罚。综上所述,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存在多次欺骗、威胁、辱骂并遗弃继承人罗的情况,并且双方发生纠纷胡动员罗撤诉未果后就对她不管不问,致使罗精神整天处在高度紧张和焦虑不安之中,对她本身需要安心静养不能生气和受刺激的疾病来说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且胡存在明显的编造虚假伪造支出明细侵占罗财产的行为,我认为胡已不再适合担任遗嘱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撤消他的执行人身份。判令他返还非法占有的八万五千元现金及罗父的工资存折,银行定期存单、房产证,罗的残疾证、低保本、户口本、欠条,罗母亲的保险单,罗父的医保卡,罗父的委托书原件,罗父的死亡证明,罗父的两份自书遗嘱一份代书遗嘱原件,罗父生前所留视频资料等证件、手续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另外罗属于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困难人群,又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而且导致本次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于胡滥用遗嘱执行人职权,肆意侵犯继承人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胡承担。代理人:年月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叫罗某某是本案的原告当事人,现我对本案发表一下我的陈述意见:首先我要向我的姑父胡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以及受本案牵连的我的亲人们说声对不起,感谢你们在我父亲过世后对我的关心与照顾,事情闹到现在这个样子也不是我想要的,我也是迫不得已,希望姑父及我的亲人们能够理解。我是一个失去父母的孤儿,再加上又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我比任何人都渴望能得到亲人的呵护与照顾,父亲过世后姑父为我的事忙前忙后,还有我二爹二妈的照顾以及小姨还经常的来看我,这些我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本想这样与亲人们长期和平相处下去,但是父亲过世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让我越来越感觉到我的权益正面临被严重侵害的危险,而损害我权益的正是被我视为至亲的亲人,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不得已才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情的起因是姑父胡在办理我父亲的公积金,抚恤金,我的残疾证,低保证等手续过程中一次次对我进行隐瞒,欺骗,威胁、辱骂以及未经过我同意,也没有通知我甚至在我一再追问下依然坚决否认动过我爸爸存折上的钱的情况下发生的。2014年3月24日姑父胡作为我父亲的遗嘱执行人,当着我的众亲人的面宣读了我父亲的遗嘱,我父亲将他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我,并且说明这些财产属于我的个人所得,同时委托我的二妈杨照顾我的生活起居和医疗,尽管我认为我有能力照顾自已,但为尊重父亲遗愿,我原则同意让二爹二妈照顾我,并签定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2014年3月27日姑父胡找我签我爸爸的住房公积金,死亡丧葬费,死亡抚恤金,遗属补助申请的相关手续,当时我问姑父,我爸爸的这些钱到账后转到谁的名下,姑父说钱是在我名下,这些东西全部要在我名下,不在我名下不行,我是法定继承人,谁都没权利动我的钱。2014年4月8日,姑父胡又找我签一些委托书之类的东西,我问他相关事情办得咋样了,他说手续复杂的很,好多东西都无法提供,比如公积金提取需要本人二代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法院的公证书,而且说法院的公证书没有,但是我后来了解到公积金提取是不需要法院公证书的,而仅仅过了一个星期后,也就是4月15日我爸爸的公积金167285.78元就转到我爸爸的工资卡上了,另外我爸爸的抚恤金114510元也于2014年5月5日转到我爸爸的工资卡上了。后来我在5月5日问姑父胡我爸爸的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的事情办得咋样了,姑父胡说没得底,还没到账,还早得很,还让我不要操心这些事情,抱怨说让我签个委托书都不签,还问事情办得咋样了,然后威胁我要是听话配合的话,我这后半生就过的好得很,如果实在不配合,他也没办法,后又拿出我父亲的另一份遗嘱,我要看,他又不让我看,只给我念,内容为:我的财产原则是留给我女儿罗,因为女儿身体常年有病,造成性格有些固执,为预防我死后留给女儿的财产被侵占,特委托胡全权处理遗产出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所有问题,前提只保障罗的后半生的生活治病,另外特委托杨弟媳妇照顾罗的生活起居以外,罗病逝以后由胡全权处理事后的遗产。然后警告我说他有资格随时剥夺我的权利,让我不要跟他犟,还多次对我进行辱骂。后来我提出要求钱存在我的名下,我现在是一个失去父母的孤儿,而且又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房子还没过到我的名下,现在我爸爸留给我的钱又不放在我的名下,这让我感到心里没有一点安全感,我认为我父亲留给我的遗产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当然应当存我名下,再说我是个成年人,虽说有病在身,但是人又不呆又不傻,只是行动不便而已,钱放在我名下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我多次坚持下,姑父胡及二妈杨都坚持不同意钱放在我的名下,说钱存在我的名下不可能,说担心我随时可以搞个啥事情,姑父说我可以告他,我一旦告他,那就好了,那我就知道历害性在哪了,他就可以给我拿出任何东西,我不告他,他就让我好好的过后半生,让我二妈好好的配合我,我二妈杨也说我爸爸说的钱不能放到我名下,交代的是钱叫她保管,如果我坚持要求钱存在我的名下,或者把钱搁到律师事务所里,她就退出,让我写一个解除她照顾的情况说明,姑父胡还说我如果起诉他跟他打官司得有原件才能立案,没有原件什么都谈不成,我没有任何理由跟他打官司,我连打官司的条件都没得,还让我也给他写一个解除他遗嘱执行人的声明,威胁我说所有事除了他能办得了外其它任何人都办不了。我要写的时候,他又威胁我只要敢写,他都啥都不管了,而且所有的事情,除了他能办,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办,还说钱都没搞到手,我还想解除他的执行人,说我心里没得数,威胁说我那房产,以及所有的东西,少了他胡到时候拿到身份证跟他亲自签字我任何东西都要不到,我还牛逼的问他咋写,而且我要真给他写了那个东西,我一分钱都别想要,说办任何事情没得他胡拿到他的身份证和本人去签字,我都弄不成,包括我爸爸银行的那四笔钱,银行的人还到医院去拍了照片,没得他胡签字,谁都拿不走,还说我爸爸写得还有遗嘱,东西都在他那,我二妈杨也说目前不出现任何问题就以目前公布的遗嘱为主,如果再出现问题姑父胡要再拿份遗嘱,那目前公布的这份遗嘱就作废了,而且说咨询了律师,越到后面拿出来的遗嘱就越有效,让我心里要有底,姑父胡说不信让我试试看,弄不好哪像现在还有人给我做饭了,让我到养老院去让那雇工给我做去,最后我不得已不再要求钱放我名下。2014年5月23日姑父胡来找我的时候,我提出要求看爸爸留的三份遗嘱,姑父说没有,他那就只有一份遗嘱,如果我让他再给我搞一份遗嘱出来的话,那我都别当继承人,还多次出言辱骂,让我学聪明点,不要跟他叫板,跟他叫板没用,他还问我是不是不想当继承人了,警告我让我注点意,别在那没事找事,把我后半生过好就行了,说如果第二份遗嘱一旦公布的话就可以把我送福利院去,签个协议,包我后半生有吃有喝。后来他又给我算我爸爸的公积金多少钱,抚恤金多少钱,丧葬费多少钱,并写了一个合计多少钱让我签字,我担心有问题不想签,他又对我进行肆意辱骂,我问他钱现在是不是全部还在爸爸卡上,还没取出来一分钱过,姑父胡坚定的说钱全部在爸爸的存折上,现在谁都不能动,后来又让瞅清楚我爸爸写的另一份东西,我爸爸说我是长年有病,原则上钱是留给我,因为长年有病,有些固执,预防他死后财产被侵占,特委托胡在遗产出现异常问题的时候及时处理,前提是保障我的后半生的生活,治病。威胁我说要是再给他犟,他真给我送到福利院去,他现在就有这个权利。6月3日姑父胡找我签字我同意爸爸的遗产交由他保管的协议书的时候,我问他爸爸那工资卡里面的钱还没有动过吧,他依然坚持说开玩笑,那钱能动吗。后来我查我爸爸的存折发现胡于2014年4月26日分两次共取了15000元,2014年5月14日又取了40000元,2014年5月24日取了20000元以及2014年7月10日取了10000元,这些钱在取之前和取之后,姑父胡从来没有跟我商量过,也没通知我而且姑父胡至今都没有告诉我这些钱的真正用途及支出明细,而且姑父胡明明在4月26日分两次共计取了15000元,2014年5月14日又取了40000元,但是在5月23日找我签字的时候说还坚持说钱现在都在我爸爸存折里存着,谁都不能动,在6月3日我又问他爸爸那工资卡里面的钱还没有动过吧,他依然坚持说开玩笑,那钱能动吗。2014年6月3日姑父胡找我签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为:罗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罗由杨照顾抚养,杨也愿意遵照遗嘱内容,担负起照顾抚养罗的义务;蔚尊重罗父的遗愿,同意由杨照顾抚养罗,但罗不得以蔚不履行抚养义务追究其责任,同时蔚放弃对罗父的财产的部分继承权,罗同意由杨照顾,并放弃要求蔚抚养的权利,以上权利的履行情况由罗父的遗嘱执行人胡监督执行,为了使罗的生活有保障,也方便相互监督,三方同意罗父的遗产由胡保管,杨按需领取生活医疗等费用,并建立账目。我再次问姑父胡现在爸爸那工资卡里面的钱还没有动过吧?姑父说你开玩笑,那能动吗?由于当时身体不舒服,协议书我没有签字,6月4日姑父胡又来找我签这个协议我没有签,他对我破口大骂一番后走了,晚上九点多,姑父又打电话要求过来找我签字,我说我睡了,6月5日上午,姑父胡又拿着协议书找我签字,我要求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才签,姑父胡要带我去找我后妈,说如果都不签字,他就都不管了。以后我没有钱,两个字,活该,房子过不了户,活该,我说那你把东西都给我,姑父胡说我为啥给你,你就给我等到,没有我签字,银行所有的东西都动不成,包括房产包括你爸爸死所有的东西都拿不走了,全部搁那,还问我是不是想跟他叫板,我问他三方同意罗父的遗产由胡保管是啥意思,姑父给我看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我说那上面没写由你保管啊,姑父胡说咋没得,管理资产是不是遗嘱执行人的权利,还让我要学法,学好了后再跟他说,说我是法盲一个,我说你都说我是法盲,所以我也要找律师咨询一下,问一下,姑父胡让我直接到电脑上看。后来我又问姑父胡给我办的低保还有爸爸单位申请的每个月给我的困难补助办好没有?姑父胡说还没有,好复杂吧,我说都两个多月了还没办好?姑父胡说人家办这个按正规来是6个月的周期,我又问那残疾证呢?姑父胡说残疾证也还没拿到手,可真实情况是我的残疾证在4月22号已经办下来了,困难补助在4月30号也已经办下来了。除此之外姑父胡在3月24日公布遗嘱的当天公开声称跟谁都没有利益关系,但是实际情况是我的二妈杨找胡借了35万元,并用我二妈儿子名字的房产抵押给了胡,胡与我二妈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关系,而且在公布遗嘱的当天胡、二妈说的是钱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建个账,他来监管,后来又说钱放到我二妈名下由我二妈保管,他来监管,后来又拿出一份协议书让我签说是钱由他保管,可就是一直坚决不同意钱放到我的名下,就算我说钱放到我名下,卡和折子他们保管都行,可他们还是不同意钱放在我的名下,我一直奇怪为什么他们就这么坚决反对将钱存在我的名下,我爸爸的遗嘱中清楚的写明“我遗留给我的女儿罗的财产,属于罗个人所得”,既然为我个人所得,我当然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钱放在我的名下有何不可。姑父胡及二妈杨的理由是我爸爸临终有交待钱不能存我名下,而且怕钱存在我名下我乱搞很快就花完了,我觉得这些理由根本站不住脚。首先,钱存在我的名下,卡和折子都由他们保管,然后我又不经常出门,要用钱的地方本身不多,就算要用钱也只是开口找他们要,这样我花了多少钱他们就会一清二楚的,从我自已最近一两年的花费清单也可以看出我并没有怎么花钱,而且我是成年人,知道自身的条件,不会乱花钱,怎么会存在钱存在我名下,我乱搞很快就会花完了的情况呢。其次,我多次要求看我爸爸留的所有遗嘱,姑父胡都坚持说没得,只有一份遗嘱,既然只有一份遗嘱那就应该按这份遗嘱来,我爸爸遗留给我的财产是我的个人所得,我当然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姑父胡又说我爸爸有交待钱不能存我名下,并给我看了视频,那个视频中我爸爸一开始原本说了什么根本听不清楚,后来在姑父胡的诱导下听到大概说的是钱不存我名下,我认为这段视频只有短短一分多钟,事情的前因后果都不清楚,视频也存在删剪可能,真实性无法保证,而且我爸爸重病在身,弥留之际意识表达能力受到影响,视频内容与我爸爸的真实意思表达相背离。从正常人理解的角度来看,我爸爸将全部遗产都留给了我,钱存在我的名下是无可厚非的,但为什么后来又出现钱不存在我的名下的情况呢,无非是我爸爸觉得我有病在身,担心我生活不能自理,怕我被人骗,所以找个人来照顾我监护我,并要求钱不能由我保管支配。由于爸爸重病在身,意识理解与语言表达没有常人那么清楚与准确,不排除受人诱导,误将钱不由我保管理解为钱不存我名下,从我爸爸所留的三份遗嘱中可以看出没有任何一份说过钱不能存我名下,还有我爸爸就算交待钱不存我名下应该也是有前提条件的,不会不管什么情况钱都不存我名下,此外就算我爸爸有交待钱不能存我名下,那也只是一种嘱托,不是遗嘱,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我有我独立的思想与见解,虽说我有病在身,但是我有能力照顾好自已,我头脑清醒,意识清楚,在日常开支花费上,我清楚自已赚钱能力有限,每一分钱使用起来都要慎重,所以我不会随便乱花,从我最近一两年的日常开支情况来看也不存在乱花钱的地方。另外我大致算了一下,爸爸留给我的有将近五六十万的存款,还有房子,这加起来应该有上百万的资产了,这么多钱也不是说随随便便就乱花完的,还有我现在一个人居住着三室一厅的房子,我可以出租一间出去,一方面可以给我分担部分费用,另一方面我也有个伴,有需要时还能有个照应,然后我每个月还有六百多元的困难补助,还有四百多元的低保,合计也有一千多元,我有病在身,本身就要经常呆在家里,也没什么可以花钱的地方,偶尔也就是买些生活必需品之类的小东西,我还有医保,看病上也花不了多少钱,每个月光补助就足够我日常支出了,而且我现在全部的生活起居都能自理,自从双方发生纠纷以来,这大半年来都是我在自已照顾自已,我真是想不明白钱放在我的名下,由我自已掌控有什么可以担心的地方。相反将钱存在他人名下由他人掌管才是最让人不放心的事情,别人怎么花,怎么取完全是别人说了算,现在钱还在我爸爸的名下,在我还能查到账的情况下,姑父胡就可以未经过我同意,也不通知我一声,就随意支取八万多元,而且我还多次追问他都拒不承认动过钱,就算后来我追问这笔钱的用途,也没有人能给我一个准确的答复。从姑父胡向法庭提交的支出明细来看,大量支出明细没有正规发票,很多不合理的支出经不起推敲,我的钱已经存在胡乱支取状况。从支出明细来看,我爸爸丧葬费支出一项从开始到最终结束,累计花费高达89455.5元,其中棺材一项花费高达12500元,但是经过我了解的情况是,棺材只花了四千六百多元,而且当时棺材店老板还嫌买的棺材小了,另外在3月24日公布遗嘱的当天,姑父胡当着家门的面让二妈杨公布办理我爸爸丧葬事宜的收款,礼单子,买东西等等花了多少钱,二妈杨公布的情况是办理丧葬费花了45433.2元,然后我的继母给了12000元,收了礼金42300元,最后还剩下8866.8元,这与姑父胡向法庭提供的的丧葬费收支明细情况明显不符。从姑父胡提供的丧葬费支付明细情况来看,姑父胡在3月18日预支给了二妈杨办理我爸爸丧葬费的费用50000元,二妈杨还打了收条,可实际情况是在3月17号,我的继母就拿出12000元用于购买我爸爸的寿材与寿衣,再加上收的礼金,完全能够满足办理丧葬的相关费用支出,根本就不存在也不需要3月18日姑父胡再垫付五万元,这个从3月24日二妈杨公布丧葬费收支明细也可看出来,收入情况是我的继母给了12000元,然后是收了42300元礼钱,合计是54300元,而支出是总共花了45433.2元,如果姑父胡在3月18日垫付了五万元,那么二妈杨在这份收支明细中肯定会列明胡垫付五万的情况,而且在最后节余资金中也会将这五万块钱算进去。可是我并没有看到有这方面的证据也从没听说过胡父胡垫付了这五万块钱。姑父胡弄出的这份支出明细是一份漏洞百出,经不起推敲,彻头彻尾的虚假伪造证据,从中也可看出姑父胡存在肆意支取侵占我财产的行为。我想如果以后钱放在他们名下,由他们来掌管,我不敢想像在我不知道账号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我如何能保证我的钱不被随意支取。他们如果联合在一起,我根本拿他们没有办法,最终的结果只会让我的钱越来越少,而且我的钱存在他人名下万一哪天那个人因为债务等问题,财产被冻结,我存在他名下的财产将面临不确定性风险。还有钱放在他们名下,由他们掌管,他们仅仅只会保障我的基本生活与治病,基本不会允许我有过多的花费,加上我本身有病,有些事情还需要他们配合,我还得处处求着他们,万一不听他们的话,他们就威胁辱骂,而且会像现在这样大半年都不管我,我将每天处于处处受置于人的被动境地。自从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6月5号姑父胡多次动员让我撤诉未果以来就开始对我不管不问,根本不关心我的死活,我二爹二妈从2014年12月14号以后也开始不再管理我的生活,这段时间以来我都是独自面对所有的生活,现在我爸爸的银行定期存单,工资存折、欠条、房产证、保险单、低保补助卡和我的残疾证、户口本等所有东西全部在姑父胡手里,我需要用钱时找二爹二妈要钱,二爹让我找胡要,我找姑父胡要,他又说我爸爸的卡都被冻结到得,找他也没有用,可是他明明取了有八万五千元,而且我爸爸过世后办理丧葬事还剩下的将近有九千元,这些钱都是可以用的,可他们就是不给我,自从2014年7月份之后,姑父胡就不再管我,弄得我平时想用钱都没有办法,还到处找人借钱过日子,想去住院看病买药也没得钱,我的病应该要定期去医院调养治疗,但是由于姑父胡一直拒不给我爸爸的工资卡,不管不问,导致我不能及时治疗,现在的病情也受到了延误,有继续恶化的趋势。2015年4月23日居委会要我提供户口本审核低保相关手续,我给姑父胡打电话要我的户口本,他接到电话后,就给挂了。现在发生的事已经让我的生活苦不堪言,我不知道如果以后还不顺着他们意思弄,还会遭受多少煎熬与折磨。另外从录音中可以看出身为姑父的胡,还是把我当一个完全不懂事的小孩子看待,经常对我肆意进行欺骗、威胁、辱骂,动不动就威胁我说他有资格随时剥夺的我权利,要我好好配合,不要跟他叫板,如果实在不配合就可以把我送到福利院去,导致我人格尊严受到极大摧残,精神整天处在高度紧张和焦虑不安之中,常感到身不由已,整天活在别人的阴影之下,自已无法掌控自已的生活,整天就是吃喝睡,这对我本身需要安心静养不能生气和受刺激的疾病来说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且如果按照姑父胡的要求,管好我的后半生的吃喝就行了,那我的人生存在就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跟养个小猫小狗没有任何分别。虽说我有病在身,但是并不代表我就是一个可以任人摆布无所作为的废人,以前爸爸在的时候有爸爸的庇护我没有操什么心,现在爸爸不在了,我有信心也有能力让自已生活的更加充实。世上不幸的人有千千万,但是人在遇到挫折与磨难时不应逃避与气馁,而是要鼓起勇气,勇于面对,努力与命运与不幸抗争,著名音乐家贝多芬,二十六岁时听力就开始日渐衰弱,可是并没有影响他成为一代音乐大师,著名的物理学家霍金21岁就被诊断为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不久就完全瘫痪了,可是也并有阻止他成为世界上顶级物理学家,黑洞理论和大爆炸理论的创始人,我也是一个有理想有抱负的人,我不会甘于这样平平淡淡的过完一生,如果按姑父胡的要求只管我后半生吃好喝好,那我就真的跟养个小猫小狗没有任何区别了。退一步讲,我有五六十万的存款,还有房子,上百万的资产,然后我每个月还有六百多元的困难补助,还有低保,合计一千多元,如果仅仅保障我的基本生活,光补助与低保就已经足够了,我又有医保就算看病也花不了多少钱,就算我有时多花点钱让我生活更好点也是在我能力可承受范围内的,我是个病人,还不知道活多久,如果让他们管钱,按他们想的就是吃喝的话,我一个月补助的钱就足够了,看病也花不了多少钱,那我剩下的钱怎么办,我为啥生活不能过的好点,我多花点钱让自已生活更幸福也不是不可以。我有这么多财产,我的支出又这么小,如果有一天我过世之后我这剩下这么多财产,而这些财产又不在我名下,那么该如何处理呢,想到这里我觉得有些事情如果我猜得是真的,那将是一件非常让人寒心的事情,我爸爸的遗嘱中说的是,遗留给我的财产,属于我的个人所得,然后委托姑父胡协调处理我病逝之后所有遗产的处理。然而姑父胡手中所谓的第二份遗嘱的内容变成了财产原则是留给我,但是为防止财产被侵占,特委托姑父胡全权处理财产出现异常问题时及时处理所有问题,另外我病逝之后由胡全权处理我事后的遗产。看到两份遗嘱的变化我似乎明白了所有的事情,尤其是从第一份遗嘱中的协调处理我病逝之后所有遗产到第二份遗嘱中所说的我病逝之后由胡全权处理我事后的遗产。如果我病逝后所有遗产都由胡来全权处理,那么他现在又是遗嘱执行人,按他说的,所有资料都在他那,他现在权力大的很,钱又不在我名下,又不让我自已支配,而且也不告诉我钱的支出明细,另外以他对我态度来看,我也有理由相信,他会冠冕堂皇地以有我父亲遗嘱为证严格控制我的生活,不会允许我有过多的花费,我真不知道该如何保障我后半生的生活,然后我去世之后由他全权处理我的财产,我的生活质量一定得不到保障,就会如同行尸走肉一般,而且为了能早点处理我的遗产,我甚至担心他有希望我早日病逝的想法。综上所述我认为姑父胡不但没有很好的履行作为一个遗嘱执行人应尽的义务,反而多次侵犯作为遗嘱继承人的我的合法权益,已不再适合担任我爸爸的遗嘱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消胡遗嘱执行人身份,并判令胡返还我爸爸的银行存款、存折、保险单、欠条及房产证等其它相关证件手续等,另外我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钱放到我的名下,由我自已支配并无任何不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陈述人:年月日
可能转弯的责任大些,但重点不是责任划分而是你属于机动车,他可能不定为机动车,机动车要购买交强险,没买的话要视为购买,按交强险标准赔,建议你尽量与对方协商处理,多少赔部分,不然你的损失可能会很大。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你的责任可能大些,损失不大,尽量协商处理。
公司无责任,找交通事故致害方赔偿。
最好去一下。
看是什么原因划走的,如果是银行私自划的,可追究对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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