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已拥有5年律师工作经验。本律师勤勉、敬业,热心公益事业,在婚姻纠纷、拆迁征地、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本律师具有娴熟的诉讼技巧及丰富的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2005年6月份,张大爷的的老伴因病去世,两年后,因子女工作较忙,无人陪伴,张大爷便想再找一个老伴。但张大爷的想法却遭到了儿子张*的极力反对。原来张*担心张大爷再婚之后,张大爷名下的财产会被后老伴分走。明白儿子的想法以后,张大爷便订立了一份遗嘱,且经过公证,遗嘱内容为:张大爷百年之后,其名下的两套房屋均归儿子张*一人继承。之后,张大爷在朋友的介绍下,和曹阿姨于2008年3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张大爷突患严重脑血栓,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起居完全由曹阿姨一人照顾,2013年5月份,张大爷感念曹阿姨对自己无微不至的照顾,考虑到之前的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儿子继承,于是又在两个朋友的见证下,自书一份遗嘱,其名下的一套小平米楼房在张大爷百年之后由曹阿姨继承。2014年7月份,张大爷病情加重去世,儿子张*和曹阿姨因财产继承一事闹上法庭,那么两份遗嘱究竟效力如何呢?杨律师分析:张*手中那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有效,张*可以依据该份公证遗嘱合法继承两套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继承,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因此,张大爷后来订立的自书遗嘱不能改变之前公证遗嘱的内容。在此,律师提醒,被继承人在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若想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可以通过一下两种方式:1、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2、将遗嘱处分的财产通过赠予的方式,将所有权进行转移。
2014年2月份,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结婚十五年的妻子王女士离婚,但在王女士坚持不离的情况下,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王女士一直怀疑丈夫离婚是因为有了外遇,故处处提防丈夫,希望寻找证据。某天,王女士在丈夫的手机里面发现了几张吴女士的照片,二十几岁,长得非常漂亮,故王女士认为,张先生之所以和自己提出离婚,都是因为吴女士的关系,一气之下,便多次将吴女士的照片发至微信朋友圈,还附上吴女士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大段的贬损文字。经过微信圈朋友转载,吴女士看到了该信息。吴女士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王女士否认自己侵权,其只是将吴女士插足其家庭的不道德行为告诉自己的朋友,并非捏造事实,因此不属于侵犯吴女士的名誉权。律师分析: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贬损权利人的名誉权。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王女士未经当事人许可,多次公开发表对吴女士贬损和侮辱的言词,且直接将吴女士的姓名、相片、真实的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将吴女士予以公开批判,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吴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吴女士的名誉势必受到相应的贬损。故王女士的行为属于侵犯吴女士的名誉权,应当对吴女士赔礼道歉。但吴女士向法院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王女士的过错程度,名誉影响程度,具体侵权情节予以调整。
2010年3月份,王先生与李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2011年3月份,生育一子。2014年5月份,双方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协商过程中,起初双方均想要儿子的抚养权,不能达成一致,后李女士以不需要王先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条件,使王先生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2014年5月底,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书约定:儿子由李女士抚养,李女士自愿不用王先生承担抚养费用。2014年7月份,李女士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王先生作为自己的父亲,有义务承担扶养责任,且李女士放弃儿子的抚养费属于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王先生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的抚养费有明确约定,自己不应向李女士支付抚养费。律师分析:本案中儿子是有权利向王先生主张支付抚养费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在本案中王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未成年儿子产生法律约束力。儿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父亲王先生主张支付抚养费。但在实践中为鼓励鼓励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防止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该类案件的处理中还要考虑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能在合理的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关于抚养费的主张。
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主要看双方租赁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解决。
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
如果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如果能够证明对方还欠款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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