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应以“为夫妻 共同利益”为前提
案情:2008年3月至6月期间,梁某以借款炒股、投资为由,先后三次向同事蔡某借款共34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蔡某出具借条。2008年7月23日,梁某与唐某离婚,并共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进行了确认,协议明确梁某因赌博和股票所负49万元债务由梁某负责偿还(不含本案诉争借款)。在唐某要求下,梁某还书面出具了没有其他债务的保证,但没有提出提出欠蔡某的借款。后蔡某向法院起诉,提出34万元借款系梁某在与前夫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由两人连带偿还。裁判:该案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诉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经唐某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宁乡县人民法院再审。宁乡法院再审判决认为:1,被告梁某向原告借款事前未与唐某商量,事后也未告知,两被告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且梁某在诉讼中自认借款是炒股和打牌所用。综上,根据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之原则,本案诉争借款应认定为被告梁某的个人债务。宁乡法院判决:1,被告梁某偿还原告蔡某借款本金34万元;2,被告梁某以借款本金3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的标准向原告蔡某支付自2008年10月1日至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蔡某与被告梁某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与唐某离婚时协议对该借款并不知情,双方没有形成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梁某向蔡某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梁某在诉讼中自认所借原告的借款用于炒股和打牌。长沙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该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蔡某所借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1,将“为夫妻共同利益”作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逻辑前提,符合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要求,具有充分的适法性。“为夫妻共同利益“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法理基础和前提属性,因此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应当以不违反该前提属性为前提,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且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将“为夫妻共同利益“作为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逻辑前提,建立在正确的利益衡量基础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考量,此类争议中具体实施借贷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出借人和夫妻一方中的举债人,夫妻另一方在借款行为发生时根本不知情,也无从介入、无从控制、无从防范此类风险。3,将“为夫妻共同利益“作为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逻辑前提,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要求,兼顾了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必须强调,认定“为夫妻共同利益“,包括借款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利益,也包括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举债系”为夫妻共同利益“两种情形“。前一种情形,如有证据证明则该借款事实上被用于为夫妻共同利益,则属共同债务毫无疑义;后一种情形,有理由相信来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其认定标准也可依该规定:如果是小额借款,依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出借人无须举证即可径行认定有理由相信;如果是超出日常家事需要的大额借款,债权人即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为有理由相信。笔者认为,将出借人的主观认知要求界定为有理由相信,符合表见代理制度的要求,在婚姻法律制度中也明确的规定作为依据,也能够兼顾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医院产检未尽职 断手儿父母索赔获支持
(赵晓畅)吕某怀孕后,为保障胎儿健康,遂选择在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做系统孕期检查,但产后发现胎儿左手缺失。佟某、吕某夫妇认为,医院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胎儿体表左手残疾情况在多次检查中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平谷区医院支付原告佟某、吕某夫妇孕期检查费、残疾患儿额外支付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2132.95元。佟某、吕某夫妇诉称,吕某在怀孕后,先后九次到被告处进行产前系统检查和保健,每次检查后被告方医生均告知原告胎儿一切正常,从未告诉原告胎儿左手存在畸形或可能存在畸形。然而,孩子出生即缺少左手。原告认为,被告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严重过错,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也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故诉请法院赔偿孕期检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修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2167.35元。被告辩称,胎儿缺陷系先天形成,诊疗行为与其残疾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优生优育选择权以及知情权都不是侵权责任法或者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民事权利,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平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大力推行和鼓励产检,其目的是促进优生优育。本案中,被告平谷区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应为孕妇提供全面的诊疗服务,而被告在对吕某进行产前检查时,在排畸期未进行排畸检查的情况下,未对孕妇进行提醒和告知,也未对胎儿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本案的实质是被告是否对患方进行了必要的检查,而非医学上能否检查出来的问题。故此认为,被告平谷区医院未尽到充分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行为致使原告夫妇丧失了对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已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而原告夫妇未能对胎儿的健康给予高度关注并按期进行排畸检查,以致在最佳时期未行排畸检查,其二人对残疾儿的出生也负有责任,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英国留学儿子”用QQ骗母38万
QQ视频诈骗2011年7月,广西南宁公安机关接到陈某某报案称,其二姐(浙江温州人,在南宁市做生意)被人冒充在英国伦敦留学的儿子,利用QQ诈骗人民币38万元。QQ视频诈骗类案件始发于2008年初,2009年后开始泛滥,犯罪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犯罪嫌疑人首先在网上与不特定对象进行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利用木马盗取不特定对象的QQ号码,并利用视频软件录制被盗QQ号码使用者的视频图像,然后登录盗来的QQ号码,诈骗其好友。此类犯罪作案工具由最初的台式计算机、实名开通的宽带,发展到现在购买手提电脑、移动上网卡、诈骗专用QQ、不记名手机卡、他人(假证)办理信用卡等,导致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在已知犯罪嫌疑人使用的3G上网卡、手机号、银行卡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大量数据排查工作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当公安机关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最终确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时,作案时使用的3G上网卡、手机号等早已废弃不用,这给案件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