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跃律师,江苏南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知识结构多元,综合素质强,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意识,能够熟练处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好评和信任。善于在复杂疑难案件中提炼事实的要点和细节,与法律法规完美有效结合,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诉讼方案与策略。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郑志跃律师,江苏南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知识结构多元,综合素质强,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意识,能够熟练处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好评和信任。善于在复杂疑难案件中提炼事实的要点和细节,与法律法规完美有效结合,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诉讼方案与策略。
尊敬的审判员:您好!就原告顾某诉被告陆某离婚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比较好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双方有着频繁的接触交往,一起逛街,一起吃饭,一起看电影,彼此都对对方相当了解,无论从脾气、性格、爱好等方面都是很投缘的,因此双方在2009年5月20日进行了结婚登记。登记以后,原被告双方一起去了海南蜜月旅游,随后还在观前街的凯瑟琳婚纱影楼拍摄了婚纱照,留下了幸福而又美好的瞬间。在2009年11月特地隆重举行了结婚仪式。故原被告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是经过了双方慎重考虑的,并不是闪婚,因此具有相当好的婚姻基础。二、婚后感情很好为了原告能有一个健康的身体,结婚以后被告便让原告不再上班,安心在家调养身体。由于原告没有工作收入,被告将全部的积蓄和工资均交付给原告支配,平时被告上班的地方很远,坐公交车需要一个半小时以上,但被告从不喊累,每天上班一结束就第一时间赶回家陪原告,原告每年过生日的时候,被告都隆重给原告准备蛋糕和鲜花。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一直陪同原告去医院做产前检查,随着2010年10月17日儿子顾某某的出生,全家更是喜气隆隆,原告更加珍惜与被告的感情与婚姻,夫妻双方一直互敬互爱。三、原被告父母之间的误会不能影响原被告的感情。由于按照习俗,在2010年12月给儿子办理“双满月剃头酒”时,原被告的父母之间发生了一些误会,但这并没有影响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因此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没有变化,双方父母的误会不能反映夫妻之间的关系。被告的母亲也认为:自己和亲家之间的误会,不应该影响儿子夫妻之间的感情。前段时间,被告还找到双方媒人一起去和原告的父母见面,想解开原告父母心中的误会,不再阻扰原被告的交往。尽管原告现提出了离婚请求,但被告坚信这不是原告的真正本意,应该是被告父母的意思。原告内心还是有被告的,被告也不能没有原告。假使原告父母内心的误会难以消除,那么被告希望能和原告以及小孩一家三口独自生活,不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四,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原被告的儿子目前还不满周岁,孩子的成长不仅需要母爱,也需要父爱,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被告都不忍心去想,家庭破裂的话,未来孩子的生活是多么的不幸。因此孩子不能失去这个有爸有妈的家庭,原被告双方都应该尽力为孩子的未来着想,孩子是无辜的,孩子需要足够的爱,母爱和父爱都是伟大的,为了孩子,请多一点包容和宽容。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是有感情的,根本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更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也将用实际行动来尽力维持好这个家庭。带给原告和孩子一个美满幸福的生活。故请求法院本着维护家庭完整的宗旨,给孩子一个美好未来,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最后原告在判决离婚无望的情况下,选择了撤诉。
2011年7月份,接受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我是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代理人。被告一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一所驾车辆是被告二所有,被告一是被告二雇佣的驾驶员。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已经81岁高龄,于2011年6月1日7时40分左右,死者驾驶人力三轮车与前方的被告四相撞,死者跌倒在对面车道上,被被告一驾驶的车辆碾压,当场死亡。被告四也是承担次要责任的。被告三是被告一所驾驶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公司,被告五是被告四所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对方主张的赔偿金数额为24万多点,并且还有两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这一情况,我确定了办案思路,两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达到了22万,和本案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相差不是很多,如果在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上进行一下针对性答辩,很可能赔偿数额就在交强险限额之内了。于是我对原告主张的以下赔偿项目和金额进行了答辩: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年龄已达81岁,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其妻李瑞芬,也就是本案的原告一的扶养生活费应由其几个子女承担,而不应由李杏岐承担抚养责任,如果原告方认为死者还具有劳动能力,请提供相关收入证据。关于死亡整容等费用。原告方已经主张了17945元的丧葬费,丧葬费是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项目,目前法律对于丧葬费采用了定额赔偿办法,就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即第四项的金额17945元。因此该项整容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可,不可重复计算。关于交通费,请出示相关票据,根据票据计算。如果没有票据,由法院酌情处理。经过法庭辩论后,原告方也意识到上述赔偿项目存在不确定性,便提出在法官在组织下进行调解。最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三和被告五两家保险公司各自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10.5万,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法律效力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经常会约定一个“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有什么依据,这些常会产生争议。案例:卖方与买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09年7月20日为最后过户期限,买方如贷款申请未获通过或数额不足,应在过户当日以现金补足。买方如逾期不付款,卖方应书面催告,买方在收到催告信后十天内仍不付款的,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此后,买方向银行申请了贷款,但没能按期办妥贷款手续。卖方在7月18日就向买方发出了催告通知书要求按时付款,但买方未能以现金补足房款。于是卖方在8月3日向买方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8月10日买方向其他银行申请的贷款终于获批准,买方要求过户,卖方认为合同已解除予以拒绝,买方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过户。一审判决认为,买方在主观上没有违约故意,虽然两次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间较长,耽误了相应的付款期限构成违约,但买方在贷款获批后立即要求向卖方付款,对合同履行并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尚在。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买方未能按时获批贷款又未以现金补足,导致在约定时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责任在买方。买方虽向另一银行申请贷款并获批,但已超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十日以上,因此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买方未按约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于8月3日解除,卖方应返还已收到的房款。■律师观点:一,一审判决认定买方虽然违约但并不是“故意违约”,并且对合同履行没有造成“重大影响”,不构成“根本性的违约”,这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是否构成违约并不看是“故意违约”还是“非故意的违约”。因为合同法规定如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违约方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买方超过十天还没有付款,这是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属于“约定解除权”,行使这种解除权不需区分是轻微违约还是严重违约。对合同是否有“重大影响”,构不构成“根本性的违约”,这是认定守约方是否有“法定解除权”的依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虽然都可以造成合同解除,但依据完全不同,前者依据合同约定,后者根据合同法规定,现在实际上混淆了两种解除权。对此,从这个案件来看,需提醒购房人注意下列问题:一、买方应及时关心自己的银行贷款办理情况,不能认为贷款是银行的问题,自己没有责任,更不能认为这完全是由中介公司负责。其实银行贷款只是买方支付房款的一种方式,而付款义务是买方最重要的一个合同义务。二,卖方在发现买方未能及时付款的情况下,应仔细检查合同条款,看看是否需要自己发出催告信。如果合同约定了卖方有催告义务而卖方没有及时进行催告,则可能导致卖方无法行使后续的单方解除权。三,催告和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定要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并注意保留凭证。笔者建议有关文件在发送时都向中介方另行抄送。
什么是商业秘密?劳动法上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按照通常理解,就是用人单位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利益攸关,往往成为现代商战的关键,甚至有专业的“商业间谍”长期潜伏,可谓煞费苦心。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有所涉及,那么劳动法相关规定是如何规定商业秘密又是如何保护的?案例:刘某从2000年起在盛昌公司公司打工,主要从事铁钉、铁丝的销售工作,公司为了提高业务量,把所有的客户以及潜在客户全部统计并记录在一个专用笔记本上,并在本皮上注明“秘密文件,注意保存”。刘某作为单位的销售人员经常接触到该笔记本,并为了联系业务也曾在本子中摘抄了一些客户的联系方式,并为单位谈成一些业务。刘某随着自己经验的积累,认为可以另起炉灶,自己当老板,还能挣到更多的钱。于是2003年6月刘某向盛昌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同年8月在同一地区开办了另一家五金销售公司。由于刘某在打工时认识了一些客户,生意做得很不错。但是好景不长,2003年12月,盛昌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认为刘某侵害了盛昌公司的商业秘密,要刘某赔偿经济损失。【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王义时福茂王学志著法律出版社》【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律师提示】依据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公众不可以从公开渠道获知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第二必须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第三,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要从劳动法方面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用人单位必须要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署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专门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并约定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也必须按月给需要遵守商业秘密、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经济补偿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就没有约束力。本案中,盛昌公司的销售客户名单显然属于单位的经营信息,这一经营信息只有销售人员及其管理人员才能解除到,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这种信息也不可能通过公开的渠道和途径直接获取得到,明显符合“秘密性”;掌握了这些客户名单就可以联系相关客户,因此客户名单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是潜在的经济利益,并在与同行竞争中处于主动和优势地位,因此客户名单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公司将客户名单专门统计在一个笔记本上,并在本皮上明显标注“秘密文件注意保存”,应当说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显然符合保密性。也就是说,公司客户名单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性”,应当依法认定为商业秘密。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刘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但刘某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还是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还需要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但是从案例来看,公司没有与刘某签订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劳动合同或者专项条款,很难通过劳动法来维护合法权利,只能依据其他法律规定来主张侵权赔偿。
4月23日,最高法院在苏州举行隆重仪式,宣布成立五个“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五个“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五个“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层示范法院”,并予授牌。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省法院院长公丕祥出席授牌仪式并讲话,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阎立致辞,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北京、上海等部分省市法院,北京大学等5所高等院校专家学者100多人出席仪式。苏州市委常委、副市长、苏州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周伟强出席了揭牌仪式。在授牌仪式上,最高法院决定将北京朝阳、上海市浦东新区、苏州虎丘、浙江义乌、湖北江岸五家法院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最高法院决定在已设立苏州市中级法院调研基地的基础上,增设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湖南长沙、四川成都等四家中级法院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最高法院决定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同时还与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将苏州高新区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选发布的基地。
违法解除的话,你可以主张双倍,也就是两个月的赔偿金
2周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所有。具体可以电话咨询。
如果他作为上海人,户籍也不在苏州,并且在苏州暂住也没有超过一年的话,那你起诉的话,是不能在苏州法院受理的。但是如果他起诉,是可以在苏州法院受理的,因为你的户籍在苏州。
是因为什么事情?债务纠纷吗?具体情况可以来电咨询
具体要以鉴定为准的,包括三期。 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后续构成伤残的话,还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及相关财产损失。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联系我,本律师专业处理交通事故。
正常为6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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