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团结男,党员,法学硕士,大学教师,兼职律师,擅长办理刑事案件、交通事故、侵权、公司、票据等各种疑难复杂案件。常年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关于原告路某、高某诉何某等六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为被告何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组织的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审判员在评议案件时参考:一、石某死亡原因未经司法鉴定,不能确定其死亡结果与其饮酒的先行行为具有排他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请因缺少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以不能认定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存在侵权关系。虽然各当事人确认了石某在死亡前确实有饮酒的行为,而且也确实发生了石某意外死亡的损害结果,但死亡原因仅是凭借原告主观推测与猜想,并没有提供任何客观证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证据支持,所以原告的诉请并没有事实基础和证据基础。根据【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原告所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仅仅是户口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并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中的关联性,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明力,该证据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根据目前原告提交的证据,石某有可能是因为饮酒死亡,也有可能因为自身疾病或其他意外死亡,不能排除饮酒以外的原因导致了死亡结果。如果死亡结果并不是由于饮酒造成的,那各被告就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所以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不能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对于自己的诉请不能提出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同桌人的注意义务不应该被无限放大,对于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绝对权的维护,受害人石宇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主张同桌人未履行“劝阻”的义务,但法律规定的并不是“劝阻成功”的义务,原告一再将两个概念进行混淆,将石宇的死亡结果完全归咎于同桌人的“不劝阻”那被告不禁要问,对于石某因生意失败债台高筑,被列入被执行人黑名单整日借酒浇愁的困境,原告作为家人又尽到了多少帮扶、劝阻的义务?如今的悲剧难道作为家人就没有一点责任吗?何某作为朋友还曾多次借钱给他渡过难关,更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对原告倾囊相助。石宇意外身亡,所有人都感到非常遗憾,尤其理解原告作为家人悲痛的心情。但是不能因石某不明原因的死亡就使同桌其他人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就背负上沉重的负担,为死者生前的错误买单,这一结果从根本上有违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民法基本原则。过多苛责同桌共同用餐人的劝阻、照看义务这将是侧面助长饮酒成瘾者的烂饮之风,反正就算喝死了也会有同桌吃饭人来垫背,这样处理更加不利于达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对于缺少因果关系要件的共同饮酒侵权责任纠纷,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12738号判决,其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王某2死亡与各被告的聚餐饮酒具有因果关系依据不足,也没有证据证明各被告在与王某2的共饮中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王某2死亡的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2民初5017号判决,受害人刘长亮因自身疾病对其死亡后果承担(90%)主要责任。三、规则意识应该树立,不宜助长“我死我有理”的风气。《人民日报》专门发文批判《“我死我有理”再不整治,会使中国道德倒退50年》(详文附后),文中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一些案件做出否定评价,例如,南京“彭宇”案,广州市民爬树采摘杨梅致死案等,均给予否定评价,认为人民法院“和稀泥”式的判决结果,极大的破坏社会风气,导致了“老人不敢扶,”以及“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社会歪风邪气。相反,对郑州电梯“劝烟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大加赞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是保障社会秩序良性运转的基本前提,“我死我有理”,“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社会风气均该休矣!代理人认为,石某父母的遭遇虽值得同情,但也应当使原告进行反思,正是由于父母疏于教育、引导,家人缺乏关心、帮助才任由石宇沉迷酒精麻醉自己,最后饮酒无度酿成惨剧。以上意见妥否?请审判长评议时考虑。代理人:历团结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关于原告庞志中、张爱萍(庞博父母)诉商丘师范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作为被告商丘师范学院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组织的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案件时参考:一、关于本案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还是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在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而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适用本案由,只能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案由。(《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庞博同学在案发时已经年满18周岁,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该案不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而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责任纠纷。二、关于鉴定问题在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司法医学鉴定类证据被大量的采用,几乎是不可或缺的证据材料,其重要意义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得到推崇,几乎达到“以鉴代审”的地步。鉴定更是在定纷止争、平息争议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现代生活中许多突发状况的出现原因极其复杂,仅凭普通大众以及审判人员的直觉或生活经验来辨明真伪、区分责任,往往难以令人信服。原告及其代理人在其《鉴定申请》中,也重点提到“四、案件疑点重重,需要通过采用生物科学知识、运动科学知识、急救科学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更需要司法鉴定部门甚至是这些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案件的审理定性,更有利于澄清事实,还原事故真相,确定死因。”对原告及其代理人要求通过鉴定来解决本案的事实问题,我方是极为认同的,并已积极配合了对鉴定材料的质证工作。但是由于原告方在事发早期没有采取理性、合法的途径来处理庞博死亡这一事件,而是采取闹访、围堵校园、对尸检不予配合等极端手段给学校施压,完全背离了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纠纷的正常做法,从而造成目前的局面。十八大以来,针对社会纠纷解决中普遍存在“百姓爱折腾,政府怕折腾”、“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不合理情形,面对居高不下的维稳开支(曾一度超过国防开支),党和国家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鲜明的提出了要“全面依法治国”,各种纠纷要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解决。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于2014年下半年,随后的法治宣传可谓铺天盖地,作为政府公务员的庞博父亲,作为中学教师的庞博母亲,对此不可能不知晓。庞博事件事发于2015年11月10日下午,已经是党和政府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一年后了,其仍然采用想当然的、不理智不合法手段解决此事,最终导致鉴定不能,该责任理应由其自行承担。由于鉴定不能顺利做出,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理,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所举证据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就是本案最合适的判决结果。三、关于体育课课程要求问题针对原告认为被告商丘师范学院存在过错的第三组证据,代理人认为:所举证据均为代理人的臆测。商丘师范学院在组织实施体育课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行业性极强的问题,没有相关领域专家的权威性意见,仅凭事后对体育场地、照片、录音、录像、相关规章(效力层级不明)的简单列举,就单方面认定商丘师范学院老师在上体育课时存在过错,并进而推定与庞博之死一案存在因果关系,显然是极其草率并难以令人信服的!代理人认为比较合理和靠谱的做法是找一位相关专业的专家(起码是一名相关专业体育教师)对这些证据做一个评判,而法官和代理人均不是这方面的专家,单方臆测只能是各说各语,谁也说服不了谁。体育课,抑或是原告代理人所称的体能达标测试,是否应该配备专职医生值守,代理人从没有见过规章以上文件的硬性要求。退一步讲,即便有专职医生在场,是否就能避免庞博猝死这一具体事件的发生,因目前死因鉴定无法做出,这些都只能成为毫无意义的空谈。生活中意外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假如不作鉴定而将与之相关人员及单位都不加甄别地判定责任,从事实际工作的人员此后难免会噤若寒蝉、畏首畏尾,那倒不如干脆将以增强学生体质为目的体育课一关了之,因为有风险嘛!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意外事件时时皆有可能发生,若因害怕学生出现意外,即要求每节体育课上都配备专职医生,对全国任何一所大学而言显然都不现实。退一万步讲,即使是体能测试,因人数较多而场馆有限,全部测试完毕,需要数月时间,现在万人大学比比皆是,从必要性和经费投入上,显然都不允许。若因惧怕学生出现风险而关停体育课,这显然更是因噎废食的做法。一旦形成这种局面,就是一个“郑州电梯劝烟案”的翻版,显然是违背公共利益的。四、关于《调解协议书》的欺诈问题原告代理人在庭审时提到原告庞志中和学校签订的《协议书》系受到了被告的欺诈,这一点是更令我方难以接受!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规则”,而原告自愿签约后再行诉讼显然已是一个坏的典型。庞博猝死事件发生后,商丘师范学院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部署成立了“商丘师范学院庞博同学猝死善后处理领导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负责人随后也迅速展开了调查和处理工作。然而庞博家属在接到学校的通知来校后,始终不愿冷静下来与学校共同面对和商谈,反而为了向学校施压先后采取了封堵校门、拉扯横幅、摆放控诉牌、殴打辅导员等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不理智行为,并一再拒绝学校提出的为查明事实真相予以尸检的合理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死者母亲为达目的而摆放于平原路校区门口的醒目控诉牌中,赫然数次提到了庞博心脏病猝死的字眼,这是否就是原告始终拒绝配合学校允许尸检的事实真因已不得而知。再者,签约的背景是原告托第三人来说和,主动要求签约的,何来是欺诈之词,更我方难以理解!在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学校积极有效的工作,庞博善后处理工作才取得后续进展。双方经在商丘、开封等多地、多次协商,2016年3月23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最终达成一致,学校与庞博父母共同签订了“庞博同学猝死事件善后处理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庞博家属已明确承诺不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这是双方在平等协商之下达成的协议,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以促使协议在法律框架内发挥应有的作用。日常生活中不通过公权机关达成的“协议”成千上万,若不能获得法律保护,那要这些协议何用?随意毁约成风,进而导致“滥诉”成风,视法律如儿戏,势必影响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签字盖章的生效协议说撕毁就撕毁,编造借口说存在欺诈想废除就废除,法律的威严何在?我国合同法保驾护航的生效协议要他何用?非要每个纠纷都要到公权力部门去解决吗?人民法院本来就已经“案多人少”了,司法资源本来早就严重消耗了,我们始终认为,商丘师院与庞博父母先前签订的协议理应依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省教育厅在庞博父母在签订协议、拿到帮助金、事件已得以妥善解决后,又先后分别到郑州法院、商丘法院恶意诉讼,是置诚信规则和法律威严于不顾,令人实在无法理解和接受!非常气愤,有一种“被骗”的感觉,《协议书》难道成了一纸空文了吗?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的每一次审判活动,并非简单解决一起纠纷了事,更是要强调和彰显良法的规则,进而对人们的行为做出正面和积极的引导,让后来的类似事件都得以妥善合理的解决和处理。我方认为,原告代理人的关于先前的调解协议系受到欺诈之说,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显然是不负责任的单方托词。应当清醒看到的是,双方签订善后处理协议的时间是距原告之子猝死已达四个月有余,其间原告及其亲属曾多次来校调查了解事发时的真实情况,商丘师范学院均予以积极配合,为还原事实真相也曾多次向省教育厅汇报过事情的经过及进展状况(原告提交给法庭的材料也足以证明其详细了解和掌握这些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签订协议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原告从未提及学校存在欺诈之事实,故此次为达目的即不择手段而谎称学校存在欺诈之举,实在让人难以理解更感到不齿。五、关于因果关系的判定问题综合原告所举的全部证据,无论是专业人士还是一般民众,在完全由于原告方的不理智不合理行为导致死亡真因鉴定无法做出的情形下,在双方此前已自愿签订善后处理协议书原告已保证不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在时至今日原告方始终无法向法庭提交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且与庞博猝死存在因果关系充分证据的背景下,原告再次仅凭对事发情况的主观臆测而要求被告方承担责任,是对我国法律和诚信原则的公然无视和挑衅。如若因此让学校承担所谓的侵权责任,无异于助长言而无信之人的嚣张气焰,更是对遵纪守约善良社会风俗的重大打击。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所举所有证据,均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妥否,请合议庭合议时斟酌考虑。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历团结2018年4月22日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关于徐廷进诉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华公司)、商丘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一案,作为原告徐廷进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组织的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所举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由于二被告的过错,造成了原告所购房屋损毁的结果。原告徐廷进因商丘高铁建设,其房屋被政府依法拆除,原告在拿到拆迁补偿款后,随即购买了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信华城”地产项目,本期望从此以后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谁知在房屋装修期间出现了下水道破裂事件,整个地下室粪便横流,臭气熏天,迫使装修工作不得不停工。事件发生后,被告物业公司除了帮助抽水,清理了地下室的粪便外,再也没有了一步的行动。原告徐廷进的“新房梦”变成了泡影!在中国“无讼”理念的影响下,原告徐廷进多次与被告物业公司交涉处理事宜,被告物业公司总是借故推诿,进而装聋作哑,完全是一付:“我就是这样了,你能怎么了我的姿态。”无奈之下,原告徐廷进只能依法维权,硬生生把一个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事情拉进了法院。无论是从侵权角度还是合同角度,原告徐廷进的权益都应该给予维护。被告代理人的种种辩解均无法成立!作为代理人,在理律师却是百般抵懒,万般推脱责任,意图将此事不了了之,这除了显示部分法律职业人罔顾客观存在的事实,混淆视听之外,什么也证明不了。房子就在摆那儿,被砸的下水管道图片就在那儿,以及2018年12月22日信华物业水电工施工现场的视频和图片为就在那儿,(2018年12月17日上午开发商电工吴先生、物业楼管何女士,以及物业水电工均在场验查,方知是物业因排水砸烂,施工方不负责维修责任,物业何女士通知了原告,有通话记录为证,有物业水电工施工现场图片为证)地下室的粪便图片就在那,已经足以说明事情的原委!虽说房屋经被告物业公司组织人员清理,时间已过半年之久,但随着暑天的来临,房屋依然臭气犹存,当房屋损失鉴定人员进入现场时,房屋依然难以进入,进入现场房屋地下室墙壁50cm以下纷纷脱落,墙壁由于受到浸泡,返潮已达190cm,卫生间100cm以下被屎尿浸泡已经发白,房屋受损严重,已是惨不忍睹。“事实胜于雄辩”!代理人永远相信法律是神圣的、法律的尊严是不容亵渎的!二、合同、照片、视频、评估报告、通话记录等诸多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二被告应该对徐廷进房屋的损毁承担责任。无论是信华公司和物业公司,从工商登记显示股东的前后变更来看,它们其实就是一家子。无论谁承担责任,都是那一批人。根据民事证据规则,高度盖然性认定事实的基本原理。无论是房屋质量问题抑或是物业公司管理处理不当问题。2018年8月19日那场多年罕见的大雨,下水道因工程质量原因(事后信华物业电工告诉原告)堵了,水堵了已经入住的业主自然不愿意看到污水流进家中,因为事情紧急,物业水电工就将还未装修的一楼徐廷进地下室下水道砸烂进行排污,事后害怕再发生类似事情,水电工进行简单缠裹未进行修复。2018年12月16日下午徐廷进到房屋查看装修情况时发现下水管仍然滴漏情形,随机通知信华城二期6号楼楼管员何女士(有通话记录为证)。随后楼管用电话通知信华公司水电工吴先生,吴先生并与原告就行了沟通(有电话记录为证)吴先生到达现场后说,今天就我自己不便检查,明天再说,12月17日上午由信华物业楼管何女士、信华物业水电工以及信华公司施工方吴先生,三方察验方知物业排水所致,施工方不负责任并由何女士通知原告徐廷进(有通话记录为证),施工方检验后并未将塑料布重新缠裹,信华物业也未提醒,致使原告房屋二次被粪便污染达六天之久。2018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要求物业修下水道时已经是屎尿横流,臭气熏天,不能进人,后物业用排污泵排污后,才将下水修好(有施工现场照片为证)下水修好后在物业老总毛总带领下从上午清理到晚8点左右,但由于污染严重,为清理彻底(有视频和照片为证)。2018年12月23日由信华物业组织人员又用水冲洗了一天并喷洒了香水,以此来消除原告的怨恨。事件并不复杂,11份的铁的证据就摆在那儿,即便被告代理人再怎么巧舌如簧,再怎么百般抵赖,也改变不了眼前的事实。法律是神圣的,法律的尊严是亵渎不了的,相信法官会做出公正的判决!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二被告应依法承担原告的房屋损毁责任。以上意见妥否?请审判长考虑。代理人:历团结2019年7月16日
2018年9月1日-9月2日,受学校委派,参加了2018年民法学年会,学术会议不止一次参加,但是这次感触颇有不同。关于法律共同体的话题,近些年越来越热,这次年会尤其体现了这一点,检察官、法官、律师、高校法学研究机构,都派有代表参加,会议讨论阶段,争论也是比较激烈。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教育厅,郑州大学作为省内最高领导机构,均派一名副职领导到场祝贺年会召开,各自代表自身所在部门发表对全国人大制定《民法典》的意见。民法典的制定显然是新时期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各方均密切关注。由于这次年会由实务法律部门----某律师事务所承办,故而参会人员中律师身影相对较多一些,做实务的,向来不大关注学术问题,可是这次大有不同,近些年法院系统掀起一股“辞职潮”,辞职之后,大部分在从事律师工作,高校研究人员,由于政策允许兼职从事律师工作,身跨两种身份,对共同体的理解更加深刻。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重要性自不待言,司法系统民事案件的数量已经占有90%以上,故而这次学术会议的主体格外引人瞩目。有幸的是,还见到了著名的“电梯劝烟案”被告代理律师,一个女性且年轻的自称“非著名”律师,办理了一件足以载入共和国法制史册的“著名”民事案件,晚间聚餐时,有幸坐在了一块,之前虽互不认识,但是大家由于都是律师,席间谈兴甚酣,意犹未尽之际,互留微信及联系方式。尽管开的是民法会议,处于热点昆山宝马车主被“反杀”案,也在会议上引起了热烈的谈论,对于“白衣男”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从事实务的法官及律师们并不持乐观态度,多年的司法经历,使大家对司法现实运作早已不再理想化,对“和稀泥”,“疑罪从轻”,维稳等早已习以为常。对波涛汹涌的所谓“民意”也有自己的独到理解。争归争,大家谁也不会把学术会议的争论当回事。反倒是争论期间,一个人突然说了一声,“别争了”昆山宝马车主被杀案结果出来了!争论才戛然而止。于是众人纷纷拿出手机,一看究竟。会场一时平静许多。快!太快了,结果吗,既在意料之外,自然也在意料之中。后来的谈论,像极了白开水,平淡而无味。整个假期,法治事件,接连不断,也许法律事件一致就是热点,在未从事法律工作之际,感触不深罢了。先是震惊全国“疫苗案”再次发生滴滴打车女被害案,近几天的宝马车主被“反杀”案,加之商丘城区内涝事件。整个假期,光关注网上热点问题,就耗去了很多闲暇时光。法治在进步,也可以说大踏步,这个论断一点都不为过。尽管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新学期近在眼前,面对新的开始,联想颇多。我们每个人均是历史的见证者,法治,自然也不例外。学术会议上的争论,随着时间的流失,很快就会忘记,但是一件件发生在身边的现实案例,却经久而不衰。
细说春节期间的那些纠纷兼谈法学专业学生实习问题一年一度的春节日益临近,今年的立春节气在春节之前,明显的天气已经开始转暖,商场也一如既往的进入了购物高峰。学生们全部都放了假,尽情地享受着假日的愉快时光。但是对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来说,要几家欢乐几家愁了,和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考研成绩这几天在网上已经发布了,给学子们今后学习安排提前进行了预示:成绩较好的,要开始准备春节后的复试了:不太理想的,要考虑以后学习安排了,要么来年再考一次,要么就要考虑就业的问题了。前两天律师事务所来了一位我曾经教过的法学专业学生,一番寒暄介绍之后,知道是我校大四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考研成绩不太理想,想在律师事务所找个律师助理的工作。我自然是一如既往的问:你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了吗?当他回答没有的时候,我便建议不要着急找工作,先把资格拿到手再说,不然,单纯的律师助理工作(不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假若不是为正式执业做准备的话,实在就是一个体力活,并没有多少技术含量!支付的报酬,由于技术含量有限,也不会太高。这些年来,跟着我实习的学生如过江之鲫,学校安排的抑或不是学校安排的,我总结为一句话:前几个月就是越帮越忙!。在前三个月的实习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学生制作的法律文件,包括诉讼状、代理意见,辩护词,见证书等,我都要重新制作一遍,这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进行修改。当然,对于学生来说,由于几乎是一对一传授教导,学生的实践能力倒是进步最快的。学生假若做单纯助理的工作,对律师工作的帮助,最直接的就是送一下文书材料了,其实就是一体力活。具备资格的助理律师,等到全部掌握基本技能的时候,基本上都是一年之后的事情了,这个时候,他或她就开始“单飞”了。师傅与徒弟之间的关系演变为同事关系了,当然,名义上的师生关系依然尤在。最近热播电视剧《风筝》,当看到剧中主角郑耀先和他的徒弟马小五的故事的时候,我突然联想到我所做的律师工作,何其相似也啊。很显然,律师工作是实践性极强的职业,在基本知识储备之后,一般需要1-2年的时间,全面参与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方能得到做法律工作的基本技巧,从而踏上充满挑战的律师职业之路。对于资质一般,深入实践较少的,可能时间还要更长一些。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上用法律解决纠纷日益普遍,律师的业务量日益拓展,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都有了大幅度的增加,成为社会上相对地位较高(无论是收入水平还是社会地位)的职业之一。无论是达官贵人抑或是布衣百姓,在中国当下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谁敢说不会和律师打交道呢?不管你愿不愿意,就像你要进医院一样,纠纷来临时,多是躲不掉的。为了得到一个理想的结果,你都要和律师打交道,和律师交朋友,你都要求助于律师。“我请的那个律师太牛了,.......”。“别提了,我请的那个律师明显不行,和我的对手请的律师水平差远了,所以,这个事,哎........”。“为了渡过难关,我必须请个有经验的律师........”“你的那个官司,请的是那个律师?花了多少钱?”“我公司有法律顾问,没有我的律师审核签字,我不敢签这个合同”.......,........一个“请”字,律师的作用与价值尽显。律师大部分时间处于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之中,对生活中的案件类型,纠纷点,解决手段,应变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即便是市场上介绍律师执业经验的书籍汗牛充栋,但是假若你完全按照书中的安排去做,难免如同邯郸学步,只会纸上谈兵了。“书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随着大学里法学实践课程广泛开设,加之零距离接触一线司法实践,很多法学专业学生在实践的道路上相较以前,走的确实是大大加快了,而且这两年我有一个的发现:随着新型纠纷的日益显现,学生,特别是资质优秀的学生,和老师能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很多新知识,学生往往掌握的更快,理解的更深刻,除了生活经验、执业不足之外,学生执业的知识短板并不太多。随着办理案件的增多,能得到优秀大律师亲自指导学生其实很快就成为律师界的青年才俊。新陈代谢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在一个有经验的老律师的悉心指导下,很快这些学生就会成为行家里手的。从实习律师开始时的“越帮越忙”到成为你的得力助手,左膀右臂,直到最后展翅高飞,很多优秀律师助理基本上都是要独行天下的。当然,谁教的徒弟谁心里最清楚,很多时候,一些一招制人执业套路,也就是经验丰富的老律师能够一眼识破,并很快制定应对策略。有时还会遇到师生同堂对庭呢!由于相互都非常熟悉,假若互相不再玩弄诉讼技巧的话,假若都能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问题的话,从而更利于纠纷的解决。律师界,虽说不至于血雨腥风,但是确实也是“东邪西毒”都有,经常“华山论剑”都在的江湖。春节快要到了,在这普天同庆之时,辛苦了一年的律师们心里很清楚,随着短暂的假期结束,旧的案件要继续处理,新的案件会随着假期的结束,一件件的摆在律师工作的案头,根据历年来的经验,一般体现为这么几类:一、婚姻彩礼类春节期间,亲朋好友串门走亲戚比较多,也是年轻人相亲的高峰期,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逻辑背后,就是大量难以解决情感纠葛,不是引发彩礼纠纷,就是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甚或是婚姻引发的系列刑事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几年前商丘师院某学生与相恋多年的男友的分手导致的故意杀人惨案就是发生在除夕的前一天。祥和、快乐的过节氛围下往往因平时的积怨而集中爆发,特别是在酒精的作用下,又往往会失去理智,从而酿成惨案。二、债务类自古以来,春节之前就是清欠债务的高峰期,一旦债务得不到清偿,那么接下来诉讼便是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年年如此,不曾改变,这是对相对理智的人来说的。当然,一旦言语不和,心生怨恨,继而引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情形的,时而也有发生。三、刑事类春节期间,我们的公安干警往往还是最忙的时候,那些潜逃的犯罪分子,随着节日的到来,往往会回家探望一下家人,做一下安排,只要他们一露面,便是我公安干警抓捕的良好时机,一旦抓获,便有一部分案件摆在律师的案头。看着窗外川流不息的车流,我们的城市“堵车病”日益严重。当然,随着城市里农民工的逐渐返乡,城市拥堵情况春节期间会有所缓解。但是,缓解之后,随着假期的结束,又会重新回恢复,周而复始,年年如此。
如何能不进法院或少进法院----谈如何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写这样一个题目,好像和我的律师职业有点不相符合,做律师的,难道不希望案子越多越好吗?这样,你才能挣到更多的钱啊?也才能更大幅度的改善生活啊?也才能实现你做律师职业的价值啊?其实,正因为真实了解到进法院的种种不易,种种伤害,所以,我们所希望的幸福生活状态是:最好不进或少进法院,只有这样,你的生活才是幸福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进法院有时和进医院有点类似,也许这个比喻不太恰当,但是实在找不到更好的方法表述我的观点,故而,我把进法院比作进医院,把找律师比作找医生。人吃五谷杂粮,即便再小心谨慎,也难免生病,于是乎进医院、找医生就变得再正常不过了;人生一世,不可能一帆风顺,总要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麻烦,这些麻烦当你无法自行解决时,难免会主动地(往往是万般无奈的,因为穷尽了其他手段,也没有解决问题)抑或被动的(即便你一百个不愿意,也没有办法,比如成了被告)走进法院,自然,为了得到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往往就需要找律师、甚至要找比较知名的律师。自古以来,国人历来厌诉,“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形象的反映了国人的心态。“外有官司,内有病人”更形象的表述一个家庭的灾难与不幸。律师工作有时也被戏称为称为:“花人钱财,替人消灾!”(其实,对这一种说法我由衷的不认同,但是没办法,很多人就是这么认识的),总之,进法院与进医院一样,不是一件好事情,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耗时耗财耗力。也总是在万般无奈之下才进的。在法院和医院两个地方,哭声,吵闹声,呻吟声,往往此起彼伏,而笑声、笑脸却鲜少见到。(当然,也有人批驳我的说法,举例说,在医院的妇产科,笑脸、笑声就比较多,一个新生命的到来,这对国人来说自然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但是,从法律人的严谨性来说,生孩子是人类繁衍一项基本职责,算不上疾病的范畴,这种情形下走进医院,也多是主动而非被动,算是例外吧!?呵呵,当然,在法院,当邪恶受到惩罚,冤案得到平反,正义得到彰显,涉案当事人也会露出会心的微笑。什么事情没有绝对的,是不是?)所以,少进或不进法院的谈论就不但是必要,而且很有意义了。结合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我也就谈一下什么情况下进法院的可能性比较大,如若没有这些情况,那么进法院的可能性比较小,或根本无需进法院。关于这一点,我准备写一个系列,这也可能需要很长时间,今天就说两类常见案件吧。一、车辆引起的系列麻烦(案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陆陆续续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也直接导致了涉及车辆的纠纷与日俱增。“买得起车,出不起事”也成了经常开车的人的一个基本共识。因车辆引发的侵权相关案件也逐渐变得层出不穷,以至于法院专门设立一个部门(审判庭)专司审理这类案件。日益严重的堵车、污染、交通事故,使国家不得不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维持、规范现有的难以维持的交通秩序。摇号、限号、醉驾入刑(这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使刑法走向轻刑化受到质疑,甚至提出这样一次质问:醉驾入刑,刑法是走向轻刑,还是转向重刑?),营运人员强制进行休息,严禁疲劳驾驶等等。但是即便如此严刑峻法的规制,交通事故的发案率依然居高不下。这对有车一族来说,必须引起高度警惕,那么如何才能减少车辆引起的麻烦(纠纷)呢?1、购置保险,这个不是一般的必要,不出事权当买个平安,出事了有个后续保障,免得因为赔偿而导致倾家荡产。由于车辆驾驶资格监管的漏洞,现实中“马路杀手”真的众多,我开车已经够仔细的了,但是我只能保证我不碰别人,实在保证不了别人不碰我啊?!故而购置相关保险十分必要,这个钱是万万不可节省的,否则啊,悔不当初啊。2、严禁喝酒开车,关于喝酒开车的那些事(说实在的,我也醉酒开过车,但那是醉驾入刑之前的事了,现在绝对不敢了!当下中国,敬畏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是生活中减少麻烦最有效路径。),刚开始有的人是兴奋,意识受影响不大,有时甚至比平时开的还好!但是在酒精的作用下,很快眼皮就开始打架,挺不了多久的,关于这个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里,就像郎永淳一样,喝了一次酒,弄了几个月拘役,又罚了几千块钱。虽说时间不长,钱财不多,因为这点事受罚,实在是不值啊!打个出租车,满说就是几十块钱的事,犯不着触犯法律,又是限制人身自由,又是罚款的。3、严禁疲劳驾驶,长途外出,开车最好安排两个司机,有个替换,不要对自己疲劳忍受度过于自信,小心无大错。4、多看天气预报,恶劣天气减少外出,就能有效减少风险几率。二、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家庭“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成家立业”,“安居乐业”等等一系列中国话语词汇,均说明了婚姻是每一对达到法定婚龄男女应当考虑,也要重点考虑的现实问题,作为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法律,自然首先把目光关注到了婚姻家庭(要知道,新中国的第一法律可是《婚姻法》,足见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婚姻法》、《继承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法律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创设的。“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婚姻首先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成立的,而感情问题可能是人类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了,不然也不会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了。所以呢,婚姻家庭案件也是法院里面最常见、最多发的案件了。正因为常见、多发,故而也有了专门的“离婚律师”,有了专门描述“离婚律师”办案生活的电视剧《离婚律师》。为什么要离婚?离婚后再婚一定会幸福吗?导致离婚的原因极其复杂,不一而足,常见的有这么几种情况:1,感情不和,2,一方有外遇3,性格不和,4,婆媳不和5性生活不和谐6,长期分居,等等,关于这些,我不想论述过多,根据我的执业经历所观察到的各色男女(根子主要出在婚前上,了解不深,仓促结婚),离婚后再婚就一定能幸福吗?我的回答是:未必。就像一位审理民事案件的老法官所言:“再婚中的家庭能够幸福的,只有一种情形是:一方的原配偶去世了,除此而外,都不理想!!!有那么绝对吗?当时他提出这个观点的时候,我还反问他,是不是太绝对了?他说:“在我处理的离婚案件中,离婚后又结婚的,有很多又再次起诉离婚的,私下里询问离婚的真实原因,很多人几乎一致的感叹:“再婚的对象还不如以前的好!”,还有很多离婚后又复婚的。即便二婚生活正常状态下,由于均是二婚或一方二婚,常因一方提及前夫(妻)的一些事情,一方本来言者无意,另一方却听着有心,往往引发出种种心生芥蒂,怀疑会旧情复发,如若还有前夫(妻)子女牵绊,矛盾又徒生很多,误解往往是一个接着一个,从而导致烦恼不尽。唯有原妻(夫)故去的再婚,由于其永远不会也不可能干扰在世之人的正常生活,故而,即便是有矛盾,也容易化解。老法官甚至坦诚断定:婚姻就是:少年夫妻老来伴,如此而已,别整那么多没有用的!什么爱情?全是扯淡!因为生活常态就是:和谁结婚都是错!幸福的婚姻就是将错就错!(呵呵,他特别推崇电影《非诚勿扰》里的这句话。这句话也能打消很多青年男女对所谓“爱情”的向往)。甚至断言:若是没有子女,80%的家庭都会破裂!作为审案经验之一,老法官经常劝解那些想离婚另寻幸福的,都说再婚如何如何不好,劝不离婚,都是先从孩子成长入手,好言相劝不离婚,往往效果奇佳,几乎是屡试不爽。若是没有孩子,他反而劝解男女双方好聚好散,主张离婚,两个大人,谁离了谁都能过,拴也拴不住啊!不想过了,离了好!离了好!每年的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都会涉及到婚姻家庭这样一个专题,每年的态度也几乎惊人的一致:一次起诉判不离为原则,判离为例外。对于意图离婚的,如果不是实在过不下去,劝你还是冷静一下,不要轻易去法院,开弓没有回头箭,一旦离婚不成,有徒生许多新的烦恼,再说,离婚后再婚,也未必幸福。关于离婚最棘手的是:假离婚!或因“假离婚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比如为了逃债的,为了买限购房的,等等,不一而足,《我不是潘金莲》说的就是这个事!假离婚这个事情,我准备写个专题谈论,今天不再赘述。以上提到的两点,只要平时不遇到、不涉及,根据我的律师执业经验,进法院的几率就减少70%以上。全国法院基本如此,因为这两类案件差不多占到了法院民事案件的一半,属于常规案件。
你的问题叙述的不是很清楚,请考虑好后,再次陈述你的问题。
这个需要报警后,交警出现场,调查清楚事发过程后,根据交通法规进行责任认定。这个比较专业,需要证据佐证事故认定结论,你若对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你可以起诉离婚。我国主张婚姻自由,这个是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法律规定:只有在存在人身伤害时,才赔偿误工费。
出卖方反悔的,依据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
电动车相撞,也是交通事故。需要交通警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若无法进行责任认定。承担公平责任(即各占50%的责任)。对方骨折了肯定伤害比较严重一些,医疗花费肯定较多一些。举个例子,对方若花了10000元,你软组织受伤,花了2000元,总支出12000元。费用承担是这样的:50%费用,总共12000元,各占6000元,对方总支出10000元,故而你需要再支出4000元。明白了吗?
用户评价:主持正义,精通法律。 精通法律,理论扎实,为人热情,工作认真,是一位难得的好律师。
用户评价:谢谢!我知道怎么办了,我已经在政府网上了,希望我们的父母官同流合污。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