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几百起案件,给当事人挽回了损失,取得了不错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擅长,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纠纷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西民初字第799号原告肖春发,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太平村3组27号。原告肖俊杰,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系肖春发之子,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http://hnsongsheng.cn">路利朋,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民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58号春蕾大厦八楼东厅。法定代表人白振芳,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林峰,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青阳屯村。原告肖春发、肖俊杰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春发及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路利朋,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林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14日原告肖俊杰驾驶豫C5A356号小客车在洛阳市涧西西苑路洛轴医院门口与蔡学春相撞,造成蔡学春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洛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第20100121号道路交通事故文化合作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学春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经过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支付死者家属各项费用85665.5元。原告向车辆投保交强险的被告要求给予赔付,被告以原告无驾驶证为由拒赔,依照法律规定,无驾驶证并不是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85665.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内容属实,但对原告要求赔偿被告不认可,且原告也没有收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4日9时8分,原告肖俊杰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C5A356号小客车沿西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苑路洛轴医院门口处时,遇蔡学春沿西苑路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由于肖俊杰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未减速慢行,致使小客车前部与蔡学春肢体相接触,造成蔡学春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俊杰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蔡学春不负该事故责任。经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沮俊杰赔偿蔡学春亲属经济损失85665.5元,并已实际履行。另查明:2009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至2010年11月9时24时止,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九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合同第十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告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诉讼中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肖俊杰无证驾驶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免赔事由。本院认为:我国的交强险是强制性的法定保险,其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理由。交强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被告辩称原告肖俊杰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也未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第十条中明确约定。该保险合同第九条是关于垫付抢救费用的规定,而非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因此,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给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665.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限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85665.5元。本案受理费194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担(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红颖审判员:温建民人民陪审员:秦欢欢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吕欢欢
代理词依据法律规定我所接受韩永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韩永成、韩永朝确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过查阅法律和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现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第十条是合法有效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原告在2007年4月3日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其居住的房屋的有关处分协议条款,是5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有效。2、原告所居住的房屋是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母亲何庆仙于2003年1月1日因病去世。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何庆仙生前没有立遗嘱,原被告与第三人作为何庆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具有按照法定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根据公有住房出售房屋产权界定卡的记载,原告居住的房屋为韩学林与其配偶何庆仙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房屋的一半所有权作为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原被告与第三人在2007年4月3日签订了有关分割何庆仙遗产份额以及韩学林处分自己所有一半份额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第三人韩学林1万元,作为自购房款补偿给韩学林,其他兄弟们以后不得再提此住房的事。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在本案中,被告及第三人在涉及何庆仙遗产处理的条款中已经明确有条件的放弃继承权,条件就是原告支付韩学林1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原告就于2007年4月10日将1万元交付给了韩学林,协议中的条件已经成就,协议不仅生效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韩学林所有房屋一半的所有权,韩学林有依法处分的权利,韩学林完全可以处分给原告所有,并且现在韩学林也是这样的意见。从韩学林、韩永杰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就可以印证上述意见。二、应当依法确认原告居住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所有权人韩学林已经处分了自己所有的一半所有权以及自己依法继承配偶遗产的份额给原告,第三人韩永杰也已经处分了自己的继承权;二被告也在处理其母亲遗产的条款中签字有条件的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即便是二被告认为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也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二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明知道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内容中涉及到了其母亲的遗产及父亲韩学林的房产,应当知道此处理遗产的行为和其父亲处分自己所有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然在协议上签字,并且原告已经按协议交付给了其父亲1万元的自购房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且居住在上述房产中多年,韩学林也将房产证、土地证交付给了原告,二被告认为原告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仅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影响协议的效力。综上,原告居住房屋的产权被告及第三人都已经给予了处分,完全可以认定其处分权合法有效,应当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评议时给予考虑。代理人:路利朋2011年7月1日
答辩状答辩人:肖春发,男,汉族,1955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太平村3组27号电话:13525943391答辩人:肖俊杰,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太平村3组27号因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上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无证驾驶等4种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免除该义务的惟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上诉人对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只是作了片面的理解,并没有吃透背后的立法精神,且只讲第一款而回避第二款的规定。第22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对此规定上诉人却曲解为“而不包括其他费用”,纵观第22条的规定未发现“不包括其他费用”的字样,且只有对抢救费用追偿的规定,并没用其他费用需要追偿的描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明显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项损失,第22条仅仅规定了无照驾驶对财产损失免责,对人身伤亡并无免责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安徽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答辩人认为并不适用于本案。第一,此批复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只能针对批复的具体案件适用,并且批复的案件与本案案情也不尽相同。第二,批复只针对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没用针对全国其他法院,仅仅适用于安徽省的关于醉酒驾驶的案件。第三,批复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司法解释适用,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失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失,按照上诉人所述,何为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损失?上诉人能否说下?不结合上下文和立法的本意,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人身伤亡是何损失?按照上诉人所述,交强险条例只规定赔偿财产损失就可以了,规定人身伤亡损失纯属多余。机动车交强险为强制法定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救助性,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答辩人非常赞同,这也就决定了交强险的赔付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交强险针对的是入保险的机动车,而不是开车的人,只要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除却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都应当赔偿,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交强险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是交强险的特殊性质决定的。无证驾驶并不是条例规定的免责事由。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条例并没有明确仅仅是补偿受害人,而把被保险人排除在外。另外,需要指明的是,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并非像上诉人所说的国务院直属机构,这2个部门具有本质的区别,直属机构是行政机构而保监会并不是行政机构。作为部门利益的维护者无论其发布的合同条款还是其作出的复函,都应当在法律和条例的范围内,不得超出法律和与法律相抵触。在保险合同中使用,保监会的条款与一般的格式合同条款一样,都是合同内容,都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取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主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合同中责任免除部分并未约定无证驾驶不予赔偿、被告也未告知无证驾驶不予赔偿,且属于免陪范围。被告仅仅在合同中的“重要提示栏”里说明了“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做了“特别”说明,并且在合同文本中使用了黑体字,即便算是被告尽到了特别说明义务,但纵观责任免除条款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所有条款从第十条到十七条并没有无照驾驶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字样。上诉人以合同第九条的垫付与追偿条款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使用,不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也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对此条款并未依法给予提示也未作明确说明,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既然合同第九条可以作为责任免除的事由,敢问上诉人为何不将此条款列入责任免除部分的第十条呢?这样双方也就没了争议,答案是,保监会不是不想而是不能,因为这样做就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照驾驶并不属于上诉人免责的法定理由和合同依据,理应依法给予驳回。答辩人:肖春发肖俊杰2011年7月3日
扶养费你的支付,法院会判决,信用卡欠款因你已经离婚与你无关
当然可以,具体费用可以到房管部门进行咨询
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
可以到法院起诉三个合伙人要求支付劳务费
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是否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对方有财产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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