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律师

张英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刑事案件

律师简介


张英律师:医学本科学历,具有执业律师和执业医师双重执业资格。现在司法部直属律师事务所: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工作,并担任医疗法律事务部主任职务,又为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临床医学工作20年。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长于代理医患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合同、房地产代理中为多个当事人挽回巨大损失。在全省和全国成功地代理过多起医疗事故案件。张英律师婉言谢绝了多家医院的法律顾问邀请,愿意利用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为患者伸张正义。 

 在下列典型案件中你可以看出张英律师是敬业的。 

 张英律师参与多起尸体解剖与血液、组织液提取封存的观察和拍摄有用照片,对防止解剖机构的解剖报告不客观、公正,对患方赢得胜诉保留了证据 

 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拒绝待产夫妇的顺产要求,以该产妇第一胎是顺产为由坚持顺产,在顺产无法出生时,采用医方原本不同意的剖腹产手术,导致婴儿出生后就进入重症监护室治疗直到该婴儿的父母放弃治疗后几个小时发生死亡(可以在互联网上收索《一个婴儿的命运》)。在该案发生后,医方认为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损失。张英律师以医方医生书写的病历是自然破膜、护理记录是人工破膜的事实,认为病历不真实不能够作为鉴定材料,以不能够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司法鉴定是由于医方的原因导致的理由,通过艰难谈判,没有通过完全可能枉法裁判的诉讼,同医方达成百分之五十赔偿责任的协议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在对一个脑梗塞再发患者检查时,发现患者单侧肢体抽搐,医生以此在没有做脑电图检查的情况下对该患者诊断为癫痫,当7天后诊断为脑梗塞再发时患者已经成为永久性植物人状态。医方为了不赔偿庞大的护理费,掩盖误诊的责任,不但隐匿了门诊病历、急诊科整体护理记录第一页,而且隐匿了患者不是四肢抽搐而是单侧肢体抽搐的有患者家属签字的入院记录,伪造了内容完全不同的患者四肢抽搐的可以与癫痫靠边的入院记录。成都市医学会作出了患者的植物人状态同医方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鉴定后,家属委托了张英律师代理该案。张英律师通过分析病历和仔细询问患者家属,知道了医方伪造、隐匿病历的事实存在。 

 当张英律师向四川省医学会递交律师意见书,明确表明该病历由于医方隐匿、伪造而使病历失实,因此该病历不能够作为鉴定依据,四川省医学会通过仔细审查分析后,向委托鉴定单位成都市卫生局发函中止了鉴定。一审法院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因保留真实性不受理该案的鉴定的没有鉴定的情况下,判决医方承担60%的责任,患方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医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患方上诉后,承担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法庭调查查明了医方隐匿病历的事实,最终判决医方承担全部责任,见(2016)川01民终6486号判决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在1984年4月6日对一位老八路进行肝癌切除术。术后在华西医院第三病区进行化疗,化疗期间(术后六天)发现腹部不适,外院B超医生(当时华西医院借用四川省劳动能力研究所附属医院作为第三病区)检查发现手术切除部位具有6×7cm大小包块,结合手术史,认为是异物存留,该老八路立即告知医院,医方通过两次CT检查认为是肝癌复发,不承认是异物存留。直到18年后的2012年2月在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置换引流管时带出纱布一角,最终通过手术取出具有多孔的达120cm见方的纱布一块。在18年中原来的B超医生18年不间断做了27次检查,均认为是异物。这位老八路18年辗转十余家大型医院对该包块的并发症治疗检查时,都以华西医院认为的肝癌复发不假思索的诊断为肝癌复发,18年的每次检查结论是该包块时大时小。张英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18年的现成病历700余页分析,发现华西医院应当对异物存留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协商未果,依法起诉。四川省人民医院法医学鉴定华西医院对老八路的异物存留承担全部责任。 

 昆明医学院口腔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院方隐瞒病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使患者损害的伪造病历一案 

 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为一患者进行颅骨修补术中导致患者感染,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鉴定为次要责任的医方承担20%的责任,采用加减法判决医方赔偿植物人患者6万余元人民币的赔偿,张英律师在二审中接受委托,成都中院判决医方对承担了1万余元的赔偿,患方不服,再次委托注意律师代理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由省高院提审的(2016)川民申1030《民事裁定书》,该案收录在《追梦中国.精英律师卷》一书中经过再审为患者讨回公道

  在南京军区总医院采用金陵术方式治疗便秘患者切除患者几乎全部结肠,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后,张英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张英律师发现患者对金陵术的手术方式和被切除的结肠完全不知情。

  张英律师成功代理的患者死亡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的案件。

  在病历资料缺失的基础上无法鉴定,而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的案件中,经过二审程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医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

  在为新生儿低血糖造成脑瘫的案件中,张英律师成功代理了因病历真实性无法鉴定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决医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 

 张xx因腹股沟斜疝在射洪县一家医院进行腹股沟斜疝修补术,进入手术室前排尿通畅,术后7小时不能够排尿,术前没有任何症状的后腰部疼痛并隆起。经尿道插管未见尿液。急到上级医院检查发现左肾积水,急做经皮肾造瘘术排尿。到华西医院检查发现右肾先天性萎缩,左侧输尿管下段进膀胱处不能够显影。遂宁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三级丙等伤残。张英律师在接手该案后,依据扎实的医学功底和《医疗事故鉴定分级标准》,没有通过再次鉴定,将医方的轻微责任上升到主要责任、三级丙等伤残升级为二级丙等伤残,通过行政机关调解(在患方让步没有按照完全责任,而是按照主要责任要求医方承担)达成赔偿协议,并在当天支付到位。 

 在成功和最大限度维护患方的权益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了通过多种合法途径(包括行政调查和行政诉讼等)维护患方权益的最佳办案方式,对不利于医方的事实证据进行固定。行政调查和行政诉讼对不利于医方的固定证据方式,避免了民事法官一味依赖鉴定判决案件,而不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导致判决不公,使可以直接推定医方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形同虚设的不利于患方的后果,该观点在代理的案件中得到了认可。 

 在成都市金堂县中医院为一胆结石手术患者手术后,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件,本是麻醉意外,但是医方却对病历进行过伪造,使病历的记载与费用清单不符,在委托张英律师代理时,该案已经被成都市卫计委委托到成都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了,并且即将开鉴定会。在张英律师告知患方依法到医方打印费用清单,在将费用清单对照病历记载分析后,认为医方为了推卸责任,伪造了麻醉记录,在鉴定会上依法阐明医方伪造病历的事实,导致病历不能够作为鉴定材料,成都市医学会依法终结了鉴定。该案在鉴定终结后,张英律师让当事人依法向成都市卫计委申请对病历的记载进行行政确认,以确认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该病历是否能够作为鉴定的材料,是否应当按照《卫政法发(2005)28号》文确认医方承担全部责任。成都市卫计委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任何回复,在60天届满后,张英律师依法让患方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高新区法院在近两个月时间都没有立案,在此过程中,成都市卫计委根据高新区法院的要求,希望同患方沟通。在沟通过程中,成都市卫计委的相关领导认为他们没有行政确认的权利,张英律师根据卫生部的相关文件认为成都市卫计委有确认的权利。在成都市卫计委还是没有确认的情况下,高新区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在等待开庭过程中,金堂县中医院主动要求患方协商解决,该案在成都市卫计委法制处及金堂县卫计局的协助下患方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的情况下,按照百分之八十的比例达成了赔偿协议,医方在十日内履行完毕,患方将赔偿协议作为附件向高新区法院撤回行政诉讼,该案圆满解决。 

 张英律师成功代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胜枚举。在中国律师最不愿意代理的、张英律师为老百姓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胜诉;张英律师成功代理,西南诸省首例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案件,最终为当事人获得了国家赔偿,可以在互联网搜索《一条石爬子、两行辛酸泪》这个案列,该案被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律师公平梦》一书中,在2012年7月28日华西都市报以《一条石爬子,两地两境遇》进行过报道。 

 为数十件刑事案件进行成功辩护,成功地为一故意伤害案被告做无罪辩护。  

 成功地代理和处理过多起疑难重大劳动争议集团案件(包括工伤),为许多劳动者讨回了公道。为众多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最大限度的争取了利益。 

以上案件均有案例(不定期上传)。张英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善于运用技巧规避风险,使对方代理人无所适从,具体包括在证据的搜集、起诉书的书写、证据的出示与证明观点的阐述等等具有独到之处。张英律师绝不是那种做虚假承诺的人,是因为委托他办案的人数不胜数,张英律师无需虚假承诺来获得案源。 

 


擅长领域
  • 公司企业
  • 合同纠纷
  • 医疗纠纷
  • 刑事案件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英
  • 执业律所: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1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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