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德军律师执业于浙江航行律师事务所,系航行所主任,航行所设立的宗旨是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企业保驾护航,助企业稳步前行”。尤律师曾任法律快车网嘉宾律师;找法网明星律师;110法律服务网特邀律师;从业十余年办理过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近年来逐渐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尤其擅长办理公司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纠纷,民事相关纠纷,刑事案件等法律业务。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尤德军律师执业于浙江航行律师事务所,系航行所主任,航行所设立的宗旨是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企业保驾护航,助企业稳步前行”。尤律师曾任法律快车网嘉宾律师;找法网明星律师;110法律服务网特邀律师;从业十余年办理过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近年来逐渐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尤其擅长办理公司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纠纷,民事相关纠纷,刑事案件等法律业务。
申请人胡*,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村新庄23号,系浙GKE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李**,男、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路181号集体户216室,系京NW2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申请人于2009年7月8日收到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公交认字【2009】第0009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09】第0009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实与理由第一,被申请人驾驶的京NW20**号小型轿车有超速行为,此行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体现。在关于京NW20**号小型轿车车速鉴定结论中交警部门鉴定结论为42码,而实际上路口限速30码,被申请人超速10多码,其超速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由此可见,仅这一行为,被申请人就应当依法承担次要责任。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正确的,但依此认定被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是与法背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从严打击交通肇事逃逸,故原则性规定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首先推定为全责。只是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在全责的基础上适当的减轻,由此推之立法本意仍然是要求逃逸者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由对方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否则被申请人本来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逃逸后仍然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关于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是毫无意义的了。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明知他人冒充肇事司机而予以隐瞒的行为,却不依法认定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很明显,被申请人的做法是属于冒名顶替,破坏伪造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应当认定被申请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考虑到自己也有违法行为,愿意承担次要责任,但主要责任必须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所述,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东公交认字【2009】第0009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望支持申请人合法的申请。此致金华市交警大队申请人年月日
原告人:余*凤(系被害人XXX妻子),女,汉族,,X年X月生,家住江西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被告人:余*棋,男,X年X月生,汉族,家住XXXXXXX,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刑事责任;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2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6月()日,被告人余*棋因(某某事情)对姐夫余*爱不满,于是被告人余*棋第二日上班时趁被害人余*爱不备用花瓶多次重击,造成被害人余*爱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不恋亲情,用极其残暴的手段将自己姐夫杀害,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余昌棋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1、丧葬费:2008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25918÷2=12959元2、医疗费:7000多元,有单据为证;3、死亡赔偿金:2008年度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258元计算20年:9258×20=185160元;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余*爱女儿XX,199()年()日出生,余*爱死亡时为13岁,应抚养至18岁,抚养5年;余*爱应承担的生活费为7072×5÷2=17680元;余*爱儿子XX,199()年()日出生,余*爱死亡时为15岁,抚养3年;余*爱承担的生活费为7072×3÷2=11808元;余*爱的母亲XX,1941年月日出生,68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一直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20-8=12年,余*爱应承担的生活费为:7072*12÷4=21216元5交通费5000元各项合计共(260000)元,恳请绍兴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余*凤2009年6月25日附录:证据清单(共页)
户口在农村的居民,但在城镇工作,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是否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在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原告张某某的儿子于2007年2月驾驶机动车与被告马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的儿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赔偿问题,原告张某某以马某某和马某某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的儿子户口虽然在农村,但其在城镇某企业上班,且已工作超一年,遂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费用,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38930元,被告马某某赔偿56000元。调解结案后,被告马某某以原告的儿子系农村户口,原告不应当享受城镇居民标准为由,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再审。通州市人民法院以复查认为,马某某的儿子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其在城镇镇区某企业上班,且已满一年,依法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在法官的动员之下,自愿撤回了再审申请。法官点评: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一般应参照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来确定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根据公平和利益平衡的原则,对于虽登记为农村户籍,但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1、在城镇拥有自有住房的;2、配偶为城镇居民,且本人居住在在城镇的;3、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在城镇从事经营活动的;4、在城镇具有稳定的职业,且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5、不再拥有承包土地的;6、从城镇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回农村居住生活,并定期从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
尤德军律师成功代理李某盗窃案件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7日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而被浙江某市公安局于2010年10月刑拘,此后李某的家属委托尤律师担任李某的律师及辩护人。尤律师经数次会见及查阅有关案卷,发现李某有多次盗窃行为,涉案金额巨大,因此盗窃罪的罪名及案件事实不能再提异议。但了解李某的家庭情况,以及其实施盗窃行为的动机和时间,得知因其小孩重病期间家庭负担突然加重,在此动因下实施多次盗窃行为,此前李某一直有正当工作而且无违法违纪现象,在公司表现良好。基于此,辩护人审阅案卷,从李某主动交待的坦白情节、有当庭自认罪的情节,同时也充分阐明李某的犯罪诱因,为其进行了较为成功的辩护,辩护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充分采信,李某在法律充许的范围内得到了从轻量刑,李某的家属对此判决表示满意!(本网通讯员)
法发〔1993〕30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1993年11月3日
不需要支付
一般是的
不会的、。
你好 ,如果你老公之前并不知情不构成犯罪。详情电话联系或面谈。本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
可以起诉离婚解决的。
起诉对方。
用户评价:谢谢你.有的说可获11个月的工资补偿
用户评价:谢谢
用户评价:回答的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