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本律师事务所现任主任郝律师曾创办并经管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二十三年(1992年-2014年),具有丰富的办案及律师团队管理经验。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现拥有20余名律师,下设民事、商事、刑事、非诉、金融、股权、企业顾问、涉外等多个部门,拥有专业化的律师团队,本所律师以较强的责任心、娴熟的法律技巧、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而满意的法律服务。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综合
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本律师事务所现任主任郝律师曾创办并经管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二十三年(1992年-2014年),具有丰富的办案及律师团队管理经验。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现拥有20余名律师,下设民事、商事、刑事、非诉、金融、股权、企业顾问、涉外等多个部门,拥有专业化的律师团队,本所律师以较强的责任心、娴熟的法律技巧、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而满意的法律服务。
昨天下午2点,(北京)海淀区一男性犯罪嫌疑人在京北医院就医时,突然拳击看守民警并逃跑。随后,3名民警在清河桥附近将其抓获并为其戴上手铐,该嫌疑人突然转身跳入清河,并蹚河而过,钻入河堤下一污水管道内。目前,该嫌疑人仍在逃。嫌疑人拳击民警逃跑京北医院位于海淀区清河镇龙岗路,距清河看守所100余米。目击者说,事发前,多名警察带着一名20余岁、身穿便服的男子前往该院内科做检查。内科张医生说,当时,这名嫌疑人双手戴着手铐,在二楼抽血化验。嫌疑人声称他患有性病,要做检查。为方便医生操作,陪同的一名男民警将嫌疑人一只手上的手铐打开。此时,嫌疑人突然挥拳打向民警。由于没有防备,民警当场被击中。“他一只手上还戴着手铐,转身就往外跑。”张医生说,由于化验处临近二楼楼梯口,大家还未反应过来,嫌疑人已逃出医院。随后,3名民警猛追而去。跳河后钻入污水管道目击者王先生说,嫌疑人从医院跑出后,迅速向北跑,3名警察在后面追。追出大约200米,民警在清河桥附近将其抓住,并再次给他戴上手铐。随后,3名民警试图带嫌疑人离去。突然,嫌疑人往右一转,转身跑下6米高的河堤,跳入清河。嫌疑人双手戴着手铐,顺着没到腰际的河水往对岸走。两名民警见状,立即沿清河桥向对面跑去。嫌疑人先行一步到达对岸,慌不择路中一头钻进河堤下从东数第2个假山洞内。据居民介绍,这个假山洞连通污水管道,可通往附近路段的各个污水井。该洞口超过河面一米,约一人多宽,外面堆砌着假山。嫌疑人进入后,即不见踪影。两名民警换上胶皮外套,下到水中,用探杆伸入洞中,查看未果后返回。随后,民警呼叫增援,多辆警车陆续赶至。消防员入洞搜索未果昨天下午5点,数百市民在清河两岸围观,民警将靠近污水管道一侧的路口封锁,阻止市民靠近。下午6点25分,消防车开进现场。3名身穿潜水服、背着氧气瓶、手持手电的消防员下到河中,进入嫌疑人消失的污水管道。半小时后,消防员从洞口原路返回,但未找到逃跑的嫌疑人。经商议后,消防员于7点半左右离开。随后,3名民警守在洞口并放置探照灯,以备嫌疑人出现,但未采取进一步行动。知情者透露,这条管线的所有出口都有民警看守,犯罪嫌疑人从其他出口逃出的可能性不大,很可能从原来的口出来。据了解,该嫌疑人是在押送看守所前做体检时从医院逃出。警方证实,该嫌疑人逃走时双手戴着手铐,但拒绝透露该嫌疑人的具体信息。京北医院院长朱先生说,清河看守所的囚犯经常来该医院就医,“之前也有犯人跑过,但被我们的保安协助抓回了”。但他未表明这名在逃嫌疑人是否属于清河看守所。现场民警猜测,此人所犯罪行可能比较严重。截至昨晚11点,仍有2名民警在事发地看守。民警表示,如果嫌疑人不出来,将在此守一夜。
案情:2004年3月4日晚8时许,王某酒后骑自行车途经沪宁高速公路上的一座高架桥时,不慎被桥上的一块大石头绊倒,擦伤了手。王某恼羞成怒,借着酒劲儿将石块搬至桥面护栏上,在没有观察高速公路的情况下就将石头扔了下去。当时王某就听到“咣啷”一声巨响,但没有理会,骑车回了家。事后查明,王某扔下的石头正好击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辆轿车,致使司机陈某当场死亡。分歧意见: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王某酒后撒野,向高速公路扔石头,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却由于酒后麻痹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陈某死亡的后果,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王某酒后失控,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轻信可以避免,由于其向高速公路扔石头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王某向正在运行中的高速公路扔石头,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均由过失构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危害公共安全两个构成要件,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都是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众所周知,高速公路是公共场所,每时每刻均有汽车在公路上行驶。王某站在高架桥上向高速公路扔石头,既有可能当时就砸到桥下经过的汽车,也有可能石头落在路面上,导致高速行驶中的汽车倾覆。虽然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只造成了陈某一人死亡,但这种危害结果的对象却是无法预料和不特定的。因此,王某的行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而并不仅是某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其次,王某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而非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王某作为一个身心健全的成年人,对向高速公路扔石头的危害性是有预见能力的。可实际情况是,王某酒后被石头绊倒,为了泄愤而不计后果地将石头扔向高速公路,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既不是疏忽大意,也不是过于自信,而完全是一种放任态度,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外,王某没有观察高速公路上的情况就将石头扔下高架桥,听到石头砸到汽车的“咣啷”声后置之不理,也间接证明了其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综上,王某主观上对站在高架桥上向高速公路扔石头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被告人:魏春峰,男,1974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煤建公司家属院,无职业。1989年7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魏春峰伙同曹辉(已另案判刑),在驻马店市乐山影剧院后边一平房前,乘无人之机,将梁茹遗忘在自行车车把上的两个提兜盗走,内装现金人民币1万元。所盗之款两人挥霍。1990年1月19日,魏春峰因上述盗窃行为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7日从驻马店市公安局审查站挖洞逃跑。同年4月12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驻马店市公安局于1993年9月12日将其抓获,同日执行逮捕。1993年10月6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魏春峰犯盗窃罪、脱逃罪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春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犯盗窃罪时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依法应从轻处罚。魏春峰脱逃时不满十六岁,依法不负脱逃罪的刑事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11月27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春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魏春峰的脱逃行为不构成脱逃罪。宣判后,被告人魏春峰没有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评析」本案被告人魏春峰在盗窃、脱逃时,均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魏参与盗窃的数额巨大,属重大盗窃,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此无争议。但对其脱逃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逃脱羁押和监管的行为。198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中解释:“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人,如确系犯罪分子,其脱逃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脱逃罪的特征,构成脱逃罪时,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治罪,并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刑。”本案被告人魏春峰在脱逃前是犯有盗窃罪的犯罪分子,符合脱逃罪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的要求,其被收容审查后脱逃的行为又符合脱逃罪的特征,因此对魏春峰应追究其脱逃罪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脱逃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继续犯。魏春峰脱逃时虽不满十六岁,但其脱逃行为一直持续到他年满十六岁以后,已经达到了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应负脱逃罪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春峰脱逃时尚未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其脱逃行为虽然一直持续到他年满十六岁以后,仍然不负脱逃罪的刑事责任。驻马店市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三种意见,不追究魏春峰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这是因为:一、特殊主体的适用应以一般主体的适用为条件。也就是说,犯罪的特殊主体除应具备一定的身份上的要求之外,还应同时具备一般主体的各项要求,包括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案被告人魏春峰在脱逃前虽系犯有盗窃罪的犯罪分子,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身份,但他在脱逃时不满十六岁,是处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仅以魏春峰已经具备脱逃罪的主体身份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会扩大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二、脱逃罪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所谓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已经既遂,但其犯罪行为在相当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一种犯罪。继续犯的特点是,从犯罪既遂到行为终了是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既遂后至行为终了前,既有犯罪行为的继续,也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从他把被害人非法拘禁起来的时候起,犯罪就达到既遂状态,但其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仍在继续,由其拘禁行为引起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不法状态也同时继续,直到他把被害人释放或者被害人被他人解救之时为止。状态犯则与此不同。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既遂后,犯罪行为随之终了,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的一种犯罪。状态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是,行为在既遂之后只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例如盗窃罪,行为人盗得他人财物后据为己有,犯罪已经既遂,窃取行为随之终了,但其盗窃行为所产生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却继续存在。依照法律规定,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状态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脱逃罪属于状态犯而不属于继续犯,因为脱逃罪的行为人只要脱离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其行为就已达到既遂,逃跑行为也就终了,不存在犯罪行为继续的问题,但由其脱逃行为所产生的逃避侦查和审判的不法状态仍然存在。刑法要惩罚的是行为人的脱逃行为,而不是他脱逃后的不法状态。就本案而言,魏春峰被抓获时虽然已经年满十六岁,但因为其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故不能按其被抓获时的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四、案件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是这些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其中包括是他们的丈夫、妻子、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的。有这种情况的案件显然是不能再由他们办理。作为案件的办案人员,同时又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无论作出怎样的判决,其公正性都将会受到怀疑,同样也不会让人信服。因此,法律要求他们自行回避。另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案件本身与他们有利害关系,对案件的处理,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他们的利益,这样也会影响他们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公正地办理案件。因此,他们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因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证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鉴定人为本案提供过鉴定结论,如果他们继续办理此案,容易受他们当初提供的证言、鉴定结论的影响,不利于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是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的身份而参加诉讼活动的,一般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他们如果作为办案人员继续办案,将容易产生主观片面的认识,会使案件的公正审理受到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也应当自行回避。
(一)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二)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三)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四)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五)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六)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七)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八)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没冲突的,你可以辞职并要求赔偿。
你就诊之前诊所是否明确告知你药价格了,对你有没有欺诈行为。
执行费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
这需要看你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
你们什么时候知道这个情况的。
你可以先报案,然后让公安机关委托司法机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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