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3年以全新疆第七名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主要擅长交通事故赔偿,保险纠纷、股权转让、婚姻家庭,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合同法领域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以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的广大客户认同,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保险纠纷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乌鲁木齐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含律师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根据双方的举证,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16条,《侵权责任法》第49条、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条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某租赁公司与某公司的汽车租赁合同系汽车租赁关系,非运输合同关系。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租赁合同证实双方系含驾驶员汽车租赁,连车带人租赁是汽车租赁行业一种常见的租赁方式,这种租赁方式是车租赁给承租人某公司同时,驾驶员由出租方某公司委派,驾驶员的具体日常工作由某公司安排,而驾驶员的工资某公司发放,租赁费中包含驾驶员的工资。庭审调查已查明这个事实,而且某公司无客货运经营资质,故这种租赁方式不可能如某公司所述转变为汽车运输合同关系。二、被告人阿杜许库尔肇事时非工作时间,非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不论是某公司还是某公司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阿杜许库尔在下班后,在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和被害人一起出去吃饭,并大量饮酒,凌晨1点左右返回宿舍途中发生事故,该时间点非某公司的工作时间,按照某公司的规定,下班后车辆是必须停在单位的,驾驶员和受害人私自将车辆开出饮酒吃饭,出车行为不是执行职务,完全属于个人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不论是我公司还是某公司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交通事故中某公司无过错,作为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从公安案卷反映,某的车辆无安全未达标记录,车辆交付给某公司后,车辆的日常运营由某公司安排,控制权在某公司,驾驶员的工作也完全听从某公司的指派,从危险控制的角度来说,某在车辆交付后,就不掌控车辆了。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事故中无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都由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无效。如果这种约定有效,那么在很多案件中,赔偿责任判由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承担,将很可能导致受害人赔偿款无法最终实现的局面。五、受害人本人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司机阿杜许库尔在下班后,在未经某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开出单位,外出吃饭,两人大量饮酒,受害人仍然乘坐车辆,作为单位车辆的具体使用人,有义务督促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因此在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受害人无责任,这仅是从交通驾驶的行为来进行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事故认定书仅仅是证据的一种,由双方举证质证,是否采信也由人民法院定夺,本案受害人作为交通参与者,确实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六、本案先由应当先由该两辆车(现代和东风半挂)三份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分比例赔偿,即在330000万元的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三方按责任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三方赔偿,事故认定书认定三方分别是主责、次责、次责,代理人认为在划分比例时,考虑到三方的过错程度及被告没有赔偿能力,按照50%,25%,25%划分比较合理。七、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二位原告人均有退休收入,按照《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形不符合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形。综上所述,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含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亲属的委托,指派张含律师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根据双方的举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35,《侵权责任法》8、13、48条,高院155文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被告郑某判处2年至3年刑罚,并不适用缓刑,悔罪态度差,无法取得受害人的原谅。1、郑某无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郑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造成原告年仅十九岁的儿子失去了生命。根本就不是上诉人所称的情节较轻,据我们了解,其在事发之前已经被交警拦停过,要求其停车休息,而其不听劝阻,哄骗交警谎称休息,继续疲劳驾驶,与停在路边的白金山的车追尾,导致惨剧。在公安机关调查交通事实时,交代事故发生经过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员的法定的义务,根本就不是“坦白”,完全不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二、郑某赔偿态度差!事故发生后,郑某屋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至一审开庭前郑某未支付包括丧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在原一审开庭过程中始终就说“我以后挣钱赔你们”,没有实质性的赔偿行为,依仗自己也受伤,抱着可能不会被收监执行的侥幸心理,繁衍受害人家属。没有一个积极的赔偿态度,甚至以自己腿部感染为借口要求法庭延期开庭,直到承办法官亲自到医院了解情况,才得以开庭。缴纳的四万元,也是在被逮捕后,才拿出来的。至今仍称车定损4.5万,已经卖掉,一个未修理的事故车,谁会购买?卖车钱四五万交了医疗费,又借了五六万交医疗费,其总共医疗费也就五六万,自己都不能自圆其说。后又称卖房卖地要赔偿受害人,至今也没有实质性的行为。二、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1、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标准(1)居住证明足以证实受害人在城市生活的事实。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交的证明,足以证实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多在城市生活的事实。该证明系居委会开具,居委会系对本辖区内常驻和流动人口进行直接管理的机构,居委会有开具“四证”的权力和义务,包括失业证、生育证、居住证。(2)暂住证不是唯一证实居住处所的证据。被告人一再强调受害人应当在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才能证实在城市生活,在生活中未办理暂住证的情形非常普遍,暂住证不是唯一证实居住处所的证据,即便办理了暂住证,中途离开一段时间,或迁徙到别处生活也是非常正常的。法院通常也会以暂住证的时间计算城镇居住的时间。(3)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第35条,死亡赔偿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应当适用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即2011年度16625元。2、其他各项赔偿,均有相应票据证明。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12.2万不分责任比例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一并赔偿受害人。《侵权责任法》48条,《道交法》76条,《保险法》65条对此均有规定。白金山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12.2万,商业三者险30万,这两个险种均属于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另根据高院155号文第二条“机动车一方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称商业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不起诉保险公司的,一般不予追加。”第三条“赔偿权利人请求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一案中一并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和商业险同为人保,应当在各自的限额内一并赔偿。四、白金山与郑某相互责任比例应为4:6白金山驾驶的车辆停驶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且超载,有两项违章行为。且不应当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承担40%的比例合适。五、各被告人在交强险之外的部分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过失,导致交通事故,是共同侵权人,根据《人损》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高院155号文《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对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郑华建是车主,也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此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六位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张含律师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根据双方的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28、30,《侵权责任法》8、13、48条,高院155文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被告李某应当在5年至7年判处刑罚,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李某恶意逃避债务,悔罪态度极差,无法取得受害人的原谅。1、李某涉嫌犯罪,造成两死四伤的严重后果,应当在5年至7年判处刑罚。本案事故两死四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李某应当在3年到七年判处刑罚。事故发生至今,李某仅仅支付了六位被害人1万余元,据被告的损失相距甚远,无力赔偿的数额也达到60万元,六位被告人认为应当在5年到7年判处李某。2、李某伤情稳定,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六位受害人及亲属人坚决要求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李某在事故也受伤,腿部骨折,软组织受伤等,伤情比受伤的两位受害人轻,这两位受害人王某,马某都可以行走或拄拐行走,而李某坚持称自己的不能行走,想以此拖延刑罚处罚,且其向法庭提交的诊断证明证实:李某仅骨不连,伤情稳定,不是处于急待就医的情形,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鉴于李某涉嫌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极差的悔罪态度,受害人恳请法庭变更强制措施,对李某执行逮捕。3、李某恶意逃避债务,悔罪态度极差,无法取得受害人的原谅。事故发生导致六个家庭瞬间遭受灭顶之灾,尤其是受害人王荣,是家中的独子,死亡时,孩子还未出世,现在五个月嗷嗷待哺,为这次事故,亲属奔波新疆和甘肃之间,已经无生活来源,家庭陷入极度困难。陈言波在医院抢救的七十多天,还是散手人间,家庭欠下巨额的医疗费,在陈言波病重期间,因医疗费短缺,医院多次拟停药,陈言波家属多次找到李某,李某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出钱。其他几位受害人也是生活极度困难。面对受害人家庭的巨大困境,李某以自己也受伤为由,拒不赔偿,还伙同他人,企图帮助金杯车实际车主张某逃避赔偿责任。至今也只赔偿受害人1万余元,这种悔罪态度如何能取得受害人的原谅!受害人恳请法庭对李某判处5年到7年的刑罚!二、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1、误工费应当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人损》司法解释对误工费未区分农村与城镇,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见《人损》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上年度38820元计算。2、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各位受害人计算标准应当统一。马某多年前来乌鲁木齐,先在轻工学院开小商店,后搬至现居所,有暂住证可以证实受伤前,马某在城镇居住一年,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误工时间见诊断证明。王某的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营养费有鉴定机构证明,误工标准也应当参照城镇标准,侦查卷中有王某的暂住证。王荣暂住证,可以证实其在城市居住一年的事实,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陈言波一家在福建宁德市生活多年,随未办理暂住证,但在城市生活是事实,向法庭提交的母子医疗保健卡、入托幼儿园收据,医疗卡可以证实。另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法庭认为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采取农村标准,也应当按照陈言波住所地农村标准,即2011年的8779元计算。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死亡赔偿金应当统一标准。因王荣与马衣舍结婚时,马衣舍尚未达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即按穆斯林传统,举办了结婚仪式,阿訇念了经(有婚礼录像、结婚照),二人即开始在一起生活,王荣死亡时,孩子已近八个月。应当赔偿王荣之子王瑞杰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出生医学证明证实父母子女关系)。3、关于伤残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人损》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我方按照伤残等级的标准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合法有据,且司法实践支持伤残人员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不分比例的赔偿受害人。《侵权责任法》48条,《道交法》76条,《保险法》65条对此均有规定。四、张某向法庭出具的“收条”系事后制作,李某当庭陈述的关于金杯车的实际车主事实与李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矛盾,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交警大队陈述,金杯车是抵账过来的,无抵账协议(见侦查卷页),在向金杯车的行驶证车主范学斌送达传票时,范学斌称车是卖给的张某,李某是张某的雇佣的驾驶员,鉴于此,本案又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但向张某送达传票时,张某非常抵触,坚决不取传票,送达人员追至昌吉特变房产水木融城小区,经法警多方劝说,在昌吉特变房产水木融城的物业办派人取走传票,完全不符合其不是实际车主的正常表现,如其确实把车已转让他人,完全不必如此躲闪。当庭突然拿出收条,而收条的内容实际就是抵账协议,完全存在事后补协议逃避责任的嫌疑。据受害人了解,张某与李某有亲属关系,张某是米泉工地(即几位受害人搭乘金杯车的地方)安装窗户的承包人,有偿付能力,李某是给张某打工的,偿付能力差,金杯车是拉建筑材料的车。五、李某当庭陈述存在虚假李某经被害人代理人发问,称其在米泉工地包的按窗户的活,但无承包协议(不正常!),张某是其雇佣的技术人员,但无合同(不正常!),雇佣方式:按天算钱,300元每天(不正常!),安装窗户需要的就是熟练的技术工,技术人员不可能在场外指导。问给了张某多少钱,答:一千多(不正常!应该是整数)。开庭之前,代理人曾经问过李某跟张某的关系,李某当时称是朋友关系(有录音为证)。张某向其借了三万多元,收条上是三万整。这一系列的合理怀疑,可以说明李某向法庭隐瞒真实情况。六、张某应当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向法庭出示“收条”系事后补做,不足以证实车辆已转让的事实。《人损》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七、李某和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李某和张某共同过失,导致交通事故,是共同侵权人,根据《人损》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依据:高院155号文《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对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此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谅解书我们是年月日乌鲁木齐314国道由东向西14公里+900米路段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妻子和女儿,年月日下午时分驾驶新A号面包车314国道由东向西14公里+900米路段翻车,导致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受伤,事故认定的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拦停过路车拨打了120,。现给我凑了元,交给我,自己受伤也花了不少钱,鉴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在家庭及其困难的情况下给我凑了一点赔偿款,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对我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我对他表示谅解,并请求检察机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时予以考虑。谅解人:年月日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男方:身份证号:住址:女方:身份证号:住址:鉴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1、房屋归属:位于路号的房屋,目前登记在男方名下,归女方所有,男方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2、车辆: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归男方所有。2、存款:目前共同存款万元,在男方处,日后如男方对婚姻不忠,目前的这笔存款及以后另外增加的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目前双方无共同债务。3、男方因有对婚姻不忠的事,男方保证再不犯对不起家庭的事,并郑重承诺如日后因男方对婚姻不忠,导致离婚的,男方承诺放弃家庭全部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股权、商铺),归女方,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根据当时的社会生活水平支付抚养费直至儿子大学毕业。4、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1000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1000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5、受让财产:本协议生效后,各自受赠与、继承的财产归各自所有。6、损害赔偿的约定:如男方对家庭不忠,且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不忠事实存在的,离婚时除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20万元,支付方式为在办理相关手续前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7、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8、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男方:女方: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抵押无效的
可以直接起诉,胜诉没问题
交警事故认定没做吗
工伤,单位要赔偿的
只能起诉对方和对方保险公司了
只是伤残赔偿不付,其他费用要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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