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连波,男,生于1974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自执业以来,在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孙连波律师,以伸张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为使命。办案宗旨:以法律的智慧帮助人,以专业的知识服务人。手机13053451283  E-mail:kfqslb@163.com    QQ:1050216893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孙连波,男,生于1974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自执业以来,在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孙连波律师,以伸张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为使命。办案宗旨:以法律的智慧帮助人,以专业的知识服务人。手机13053451283  E-mail:kfqslb@163.com    QQ:1050216893
民事起诉书原告:张xx,男,1983年3月6日生,汉族,大专,个体经营,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仲临路xx号被告:王xx,男,1986年12月8日,汉族,高中,个体经营,住址:山东省禹城市大程乡xx村请求事项: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4000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王xx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9190元整,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后于同年6月25日又向原告借款14000元整。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在原告多次追要下,其于2009年8月30日归还了8000元,而后再无归还剩余款项,并更换手机号码,恶意躲避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裁判,判如所愿。此致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人:张xx2011年10月18日案件结果:经过代理人细致研究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准备诉讼,禹城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赞誉。
行政起诉状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市××区xxx镇xx村三组。现在山东省第二劳教所执行劳动教养。被告: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198号。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主任。诉讼请求:一、请求撤销被告于2011年12月×日作出的德劳决字第(×××)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原告的行为是带有欺诈性的销售假冒手机,原告认为被告认定涉嫌诈骗错误侵害了国家质量规定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应由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处理。其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也具有明显的欺骗性,但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而不是无代价的占有他人的财物,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者有本质区别。第二、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即:“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这条规定要求的行为不仅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且必须是屡教不改,但原告并没有诈骗违法犯罪,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等等处罚,这并不符合该条规定执行劳动教养的前提条件——“屡教不改”。被告以该规定对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告作出劳动教养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2011]第xxx号劳动教养决定,认定罪名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显失公正,并且其人身危害性不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1]第xxx号劳动教养决定。此致德城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2年2月26日案件:接受案件委托后,我积极去劳教所会见当事人,详细的了解了案件情况,并结合案情深入研究法律法规,找到适用法律不当的依据,最终撤销了劳动教养决定,赢得了当事人的衷心感谢。
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基本情况:徐某于2009年11月向德州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三者险5万元。2010年9月发生交通事故,徐某调解赔偿受害人损失2.5万元。徐某要求23195.7元保险理赔遭拒。徐某委托孙律师作原告代理人所属区域:德城区解决方式:审判解决。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3195.7元。案件特点:本案中合同签订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合同纠纷诉讼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与《交强险条例》实施前,处于法律适用的混乱期。争议焦点为三者险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条款的具体法律依据。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做出对许某有利的解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许某的全部损失。
2012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表单位:元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901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1-59岁22792×20=45584060-74岁22792×(20年—增加岁数)75周岁以上22792×5=113960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1-59岁8342×20=16684060-74岁8342×(20年—增加岁数)75周岁以上8342×5=41710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14561×年农村居民5901×年残疾赔偿金对应死亡赔偿金×(11-级别)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22792)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8342)x20年住院伙食补助费30×天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2012年2月28日发布《201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792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561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4、农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5、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³价费发〔2011〕95号】关于重新公布《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³价费发〔2011〕95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³价费发〔2009〕68号附件2《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本表有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网提供(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ÿ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一)侦查阶段: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二)审查起诉阶段: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三)审判阶段: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六、计时收费办理本标准第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本文由山东刑事律师网提供七、执行期限本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新公布。
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ⅹⅹ,男,19ⅹⅹ年4月ⅹⅹ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金沟村如意街ⅹⅹ号。反诉人(本诉被告):ⅹⅹⅹ,男,19ⅹⅹ年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金沟村如意街ⅹⅹ号。被反诉人(本诉原告):ⅹⅹ,男,19ⅹⅹ年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开发区北房工业园兴盛路ⅹ—ⅹⅹ号。反诉人就被反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建筑施工余款35000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由于其故意拖延,造成的反诉人工人误工费20000元;3、本案的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0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建房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清包(即包工不包料),由被反诉人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工程为每平方米230元,建筑面积约319平方米,最后以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结算。工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反诉人领着工人建房,每个步骤都是经过被反诉人及其现场监管人员的同意和认可才施工的,在5月17日主体完工后,等混凝土的凝固时间为15天,因此到6月4日才拆完模具,在送完租赁工具后,经与被反诉人张文协商,工人回家收小麦,至6月19日开工,至7月24日除房顶防水工程未做外,都已经完工。由于被反诉人一直拖着,虽经反诉人多次要求,但其就是故意不让我们进行防水施工。所以,工程进度是由被反诉人确定的,并不是反诉人过错导致的工期延长,工程质量由被上诉人把关,材料由被上诉人提供,反诉人只负责施工,如有质量问题,也有可能是提供的材料的问题,因此,被反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被反诉人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支付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才是反诉人讨要工程款的原因,过错在被反诉人。综上所述,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恶意行为,导致工期延误,并找理由拒付工程款,望法院察明案情,依法裁判,判如所求,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此致怀柔区人民法院反诉人:2011年10月10日
去除办丧葬,赡养等费用后,原则均分。
原则有其遗产承担。
你好,一般你无责任,应属于工伤。
您好,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看学校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额。
你好,你属于无证经营,应予处罚,对处罚不服,可申请复议。
法律禁止城里人去农村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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