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伟律师,属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功底深厚,首次参加司法考试即通过,思维缜密、能言善辩,曾代理过轰动云南的易门少女强奸案,刚被录取的大学生溺亡案,小孩摔倒致肺破裂离开人世保险公司称拒赔等大案要案。服务宗旨:不管多小的案子,只要接手,必将使出平生所学为当事人维权。想了解师伟律师代理的案件新闻,可直接在网络上输入:师伟律师,即可查寻.
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师伟律师,属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功底深厚,首次参加司法考试即通过,思维缜密、能言善辩,曾代理过轰动云南的易门少女强奸案,刚被录取的大学生溺亡案,小孩摔倒致肺破裂离开人世保险公司称拒赔等大案要案。服务宗旨:不管多小的案子,只要接手,必将使出平生所学为当事人维权。想了解师伟律师代理的案件新闻,可直接在网络上输入:师伟律师,即可查寻.
一岁幼女病亡,买了保险二审终获赔偿!家住玉溪市易门县的张女士,在其女儿6个月大时为其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万元的疾病保险,在去年7月1日,刚满一岁的女儿因病死亡。张女士向投保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申请理赔,但收到的却是保险公司向其下发的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其女儿因病死亡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张女士于是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易门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被保险人张女士的女儿出生后多次住院,在投保前已确诊患有先天性胆道闭锁,且进行过手术治疗,但在保险公司业务员对其女儿身体情况试询问时,张女士仅告知了其女儿因黄疸在昆明住院,而未告知女儿患有先天性胆道闭锁的事实。张女士未如实告知女儿的身体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故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师伟律师代理此案的二审。张女士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到自己家中推销保险时,自己当时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女儿因黄疸住院的情况,但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要求自己提供病历资料,女儿多次住院自己早已手忙脚乱,保险业务员没有对病情进行仔细询问,保险单上的打勾项目均是由保险业务员填写,自己仅是签字而已。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而不是自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师伟律师认为:“如实告知,仅限于保险公司所提问的范围进行如实回答,对保险公司没有问到的问题,投保人没有义务陈述,本案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仔细询问,不是张女士没有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公司负举证责任……。”保险公司答辩认为:张女士在投保时,已明知孩子患有先天性胆道闭锁,先天性的疾病在保险合同中属于免赔事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二审的玉溪市中级人民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张女士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女士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书写了投保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及不确定性。但本案保险公司业务员孙某在办理该项保险业务时,孙某询问张女士女儿的身体情况如何,张女士告知因黄疸在昆明住院,之后孙某在健康告知书状况项上全部勾选为否,这是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行为。业务员只是象征性地询问身体是否健康,并未就健康告知书中的事项逐一时行询问,也未就合同条款进行详细提示和说明,对此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张女士的女儿身体状况详细询问,不能认为保险人已经进行详细询问,所填写内容不能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判决撤销易门县法院(2015)易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判决由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张女士及其丈夫保险金6万元。律师提醒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师伟律师表示,人身保险的确能为投保人带来益处,有效弥补被保险人因身故、残疾或意外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但保险业务员推销保险时,应该仔细询问投保人,而不是拘泥于格式条款中的单纯画勾、打叉。本案中保险业务员应仔细询问张女士女儿的病情就不会产生此类纠纷,多一份细心,少一起纠纷!正确看待保险!
三次败诉,五战终告捷!家住易门县铜厂彝族乡的53岁农妇普某英,属彝族、文盲,多年前丈夫身故,在某陶瓷公司打工,其工作岗位属废品瓷砖挑选(捡片工)。于2013年9月9日,在挑选废品瓷砖、丢回收桶中,被瓷砖碎片砸伤左眼,后导致左眼失明。其所在的公司虽然支付了医疗费,但对由此造成的工伤赔偿始终推诿。后,普某英找到我代理此案。了解到普某英家庭贫困,属文盲且丧偶。所里决定以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与云南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属于一套班子两套机构)律师的名义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一、我粗浅的认为,普某英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受伤,应以工伤索赔,工伤索赔的前提是先确认存在劳动关系,隧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委以普某英工作时已超过女工50岁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者,故不予受理劳动仲裁(一诉一败);二、对仲裁不服,我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怎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求!法院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才可认定为工伤,索赔标准依职工工资标准计算,如劳动关系只能按农村收入标准计算赔偿,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赔偿却天壤之别。)(二诉二败)三、不得已,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我认为:《劳动法》未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作出禁止性限定,没有规定超过女工超过50周岁就不属于劳动者,也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这些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且最高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有法可依,纵使超过退休年龄,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憾绵绵无绝期。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某项规定,依然认为女工超过50岁属于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者范围。(第三次三败!)四、欣慰的是,虽然三次案件败诉,但普某英对愚昧的我没有怨言、依然有信心,虽然普某英家庭经济不好,但春节时,捎来一小箱农村的农产品,令我受之有愧。力拔山兮气盖世。时不利兮骓不逝。骓不逝兮可奈何!案件、案件奈若何!五、在三次败诉的情况下,我怀着沉重的心情、另辟蹊径,放弃工伤索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对用人单位起诉,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普某英属于农村户口,只能以农村收入标准赔偿,且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自己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仅赔偿其23561元;六、收到一审判决后,普某英本人及其家属相当失落,对一审判决不服,第五次委托我上诉。2015年5月14日,我拿到了(2015)玉中民一终字的终审判决,玉溪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判决由某陶瓷公司赔偿普某英118114.38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款项,还应赔偿96513.25元。耗尽一年半的时间,一次仲裁、四次诉讼,我终于为农民工普某英要回了其人身损害的相应赔偿,自始至终我没有收取过农民工普某英一分钱,十多次风尘仆仆从往返于易门县、玉溪市,诉讼材料堆积无数!愚昧的我感言:“既然作为律师的我来尘世,有自己微弱的价值。我虽不富,心系济民之情;我虽不智,苦思维权之策。”
停车没拉手刹,自己的车把自身挤压而亡。2013年12月间,禄劝县李某驾驶属于其自己的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在禄劝县某卫生院内,将车辆停放在下坡路段装土,停车时李某未使用驻车制动器驻车,就下车离开车辆,在装土过程中车辆前溜,李某发现情况后赶去阻挡车辆过程中,李某被挤压于车左侧与道路北侧挡墙之间,致李某现场死亡。李某家属随后向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李某自己投保,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同属一人,不应赔偿。我作为其家属的代理律师,于2014年12月30日向禄劝县人民法院起诉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我个人认为,本案中虽然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同属李某一人,但因事发于装土过程中车辆前溜时,李某于车前阻挡,已不属于本车驾驶人。因李某所处时间、空间不同,必然导致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交强险受《交强险保险条例》的约束,但更应看到此份交强险也是一份保险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出险时,李某已不属于车辆控制人,其身份已转化为本车驾驶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身份,也符合交强险立法时因交通事故赔偿本车车上人员及驾驶人之外的受害人的立法目的,保险公司理当赔偿。此案我更想提醒广大的驾驶人:在停车的时候,务必把手刹拉起,车辆停放在下坡路段时,不仅应当拉手刹,而且还要把挡位挂在倒车档才有双重保险;如果停在上坡的路段不仅拉手刹,而且还要把挡位挂在前进挡上停车。长时间停放在坡道的车,放两块掩石,以防止车滑溜!2015年2月10日云南省禄劝县人民法院(2015)禄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并全额支持了诉讼请求!
代理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您院审理的李*诉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作为上诉人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院充分考虑:一、对经常性、高发性的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12月21日实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规定。在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明确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只能被动适用已存在的法律,一切审判活动均应以立法者已有的意思表示为依据,不应随意变更、增减、扩大法律的意思,否则就有司法权超越了立法权之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赔偿主体,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属于完全列举,贬值损失不在赔偿之例。二、现目前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交法》的相关规定,对财产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均规定的是赔偿直接损失,主要有: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没有规定赔偿间接损失!三、一审法院所引用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交法》均属于直接损失,那么本案的贬值损失赔偿就存在一个非常大的矛盾!如本案属于间接损失,那很显然就不应支持,就予驳回贬值损失的诉求;如属于直接损失,那么就应当属于第三者保险的理赔范围。被上诉人昊恒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作为投保人及上诉人的**公司投保第三者保险时,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告知免责条款,也没有将《保险交款》交付于上诉人昊恒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告知上诉人昊恒公司,当然不能对**公司产生拘束力,应对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理赔。四、一审原告李*所单方面委托的《司法鉴定》,在云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范围中,没有车辆贬值这一项目的鉴定,贬值损失鉴定没有任何法律文件可援引,完全建立在鉴定人员的主观价值判断,此鉴定显然超出其鉴定机构的资质,属于无效的司法鉴定。且本案中的此车是否贬值,应在车辆买卖中才能得到证实。目前,没有证据证实此车已卖出了,或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有其它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有存在因车辆肇事未修复导致使用性能、安全性能降低,导致贬值的情形出现。五、本案中被上诉人李*的车如没有修复,完全可以向修理商主张修复、更换,属于修理合同纠纷,应另行起诉修理商。事发后,上诉人昊恒公司也征求了被上诉人李*的意见,是其自己选择的修理厂商,车辆修好后是其自己把肇事车辆开走,保险公司也理赔了全部的修理费。不应再赔偿根本就不成立、不存在所谓的贬值损失。六、交通肇事属于过失行为,应本着填平损失的原则赔偿。如本案支持贬值损失,将打开一个口子,告诉所有的交通事故索赔者,可以另行做如同人身损失的伤残鉴定一样,做一个车辆贬值损失鉴定以获得另一项赔偿。我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的话:“在财产损失的范围上,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因此,《解释》明确规定,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物品损失、施救费用、重置费用以及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综上,请求市中院拨乱反正,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或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为谢!此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师伟律师电话:2013年8月22日
用人单λ层层转包,劳动者受伤能否按照工伤索偿?许多公司把建造厂房或部分工作发包给不具备经营资质或无营业执照的工头,工头又找到农民工,如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对于赔偿问题,部份人认为应按人损索赔,直接起诉层层分包、转包的工头和发包的公司,法律依据:《高院人损》11条自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û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认为此法律适用策略不当:一、首先农民工本身就是农村户口,如直接以人损起诉,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法院大多依据农村标准计算,对农民工非常不利,律师又难以取到有效的在城镇居住并工作滿一年的证据,以城镇居民计算,导致残疾赔偿金过低;二、自2011年开始4月1日后,《民事案由》已把原来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由取消,现在变成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往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会判决受害的劳动者自己也要承担次要的责任,如此一来,受害者赔偿额又再次减少了。三、伤残鉴定有四类,一是医疗事故鉴定;二是交通事故鉴定;三是人身损害鉴定;四是工伤或劳动能力鉴定。如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能做人身损害鉴定,但此鉴定标准的级别要低于工伤的鉴定标准,同样的残疾程度,依据工伤鉴定能达9级,依据人损鉴定才达10级,故赔偿额再再减少!如能认定为工伤且达6级以下,受害的劳动者除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主张ÿ月领取伤残津贴。我代理了数件此类案件,均成功认定为工伤,并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Υ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5年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λ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是具有营业执照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故最后均顺利认定为工伤!师伟律师QQ:8230776022012年4月21日
随着物质文化的发展,法律已不仅局限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已上升到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如2001年3月10日生效的《高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在罪、诽谤对此,早在年,[2002]17依照上述发生侵权行为,如要少赔偿,只能扩大损害后果,或者说加大侵权力度,让其上升为刑事案件,就无需对精神抚慰金进行赔偿,这样仿佛是在刺激犯罪!71,以7月1日生效的422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先的高院规定、司法解释不能和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对侵权责任法的到来,我想说:这是一份迟来的爱,我们等您好久了。作者: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师伟律师4第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正常情况下3至6个月
你好,建议详述你的情况,是你方车上驾驶员还是对方驾驶员死亡,责任划分如何,建议来电详述情况后再给具体意见。
你好,需要你在诉讼请求里面就说明,如果判决你胜诉的话是会判由对方来承担诉讼费的
你好,可以去工地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你好,这种派出所一般会调解结案。
你好,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由谁继任法定代表人的,按章程规定办理,如没有则需要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并至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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