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治医师、高级律师,现为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以来从事大量的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同时大量处理财产犯罪和人身伤害刑事犯罪案件。被中央电视台、浙江电视台、浙江广播电台及多家报刊邀请点评案例、解答咨询。两度被评为本所最佳执业律师。09年被浙江省律协邀请担任新上岗律师的授课教师。多篇文章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参编的书本被有些高校定为选修课教材。执业信念:为公平正义、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主治医师、高级律师,现为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以来从事大量的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同时大量处理财产犯罪和人身伤害刑事犯罪案件。被中央电视台、浙江电视台、浙江广播电台及多家报刊邀请点评案例、解答咨询。两度被评为本所最佳执业律师。09年被浙江省律协邀请担任新上岗律师的授课教师。多篇文章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参编的书本被有些高校定为选修课教材。执业信念:为公平正义、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徐玉泉主任/律师目前医疗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纠纷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医疗并发症还是医疗过错,患方往往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而医方往往认为是医疗并发症。过错就要赔偿,而并发症就不用赔偿。这里我们不妨看看医疗过错与医疗并发症的概念上的区别。所谓医疗过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而医疗并发症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可以预料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无过错,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法律概念)在现实中,包括医学教科书在内的医疗界的观点是出现了不良后果往往均为并发症。比如:胆囊切除术损伤肝管、手术后遗留纱布在体腔内、甲状腺手术后出现低钙、胃切除术后出现吻合口漏等等。我们认为,从法律角度,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要看医疗活动中有无过错和医疗活动中的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具体分析是过错还是并发症时,要结合当时的医疗水平、医院的等级、医生的水平、疾病是否罕见以及病人的就诊时间次数,等等。举例说明。如:1.某医院在给某单位职工体检中,发现35岁的女职工刘某胆囊息肉,刘某要求手术切除胆囊,该院副院长亲自手术,并许诺给予手术小切口治疗,手术后出现间歇性发热39℃以下,术后第一天腹腔引流管有60毫升淡黄色液体流出,第三天拔除引流管,第七天B超发现腹腔内有积液,之后抽出淡黄色液体180毫升,第八天请外院会诊认为有“胆瘘”存在,并进行再次手术。第二次手术中发现腹腔内水肿严重,肝门部有大网膜缝合,并且有肝管近肝总管处有4-5针丝线缝合,右肝管有0.1-0.2厘米裂口,有胆汁漏出,拆除缝线后发现右肝管近端有处开口,约2/3管壁断离,前壁有0.7厘米缺损。行“右肝管修补术加‘T’管引流术”。经过再次手术疾病基本痊愈,但留下肝谷丙酶升高难以恢复。本案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赔39万余元,医院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医方认为病人肝管畸形,电刀灼伤了畸形的肝管是医学上难以避免的,故属于手术并发症。患者方认为医方在手术切口的选择上(病人较胖、不宜作小切口)存在问题,术中暴露不清晰,导致误伤右肝管,误伤后又强行进行修补,这是导致胆瘘、胆汁性腹膜炎的根本原因,此时存在医疗过错。2.施××,女,32岁,3月13日因停经6月余无痛性阴道出血去宁波某医院就诊,诊断为:部分性前置胎盘。住院后经对症处理好转。3月23日凌晨1时又一次出现大出血,经对症处理疗效不佳,故于24日18时急行手术剖宫产,娩出一男活婴,术后血压持续下降,出血不止。再次进腹发现子宫下前壁有残留胎盘组织粘连部分植入,决定行子宫全切,在切除子宫时造成膀胱损伤,请泌尿科医师会诊修补膀胱。患者手术前后出血5000ml,血源告急,医院告知已无血可用,患者家属去邻近县市找血,最后由于输血延误,致患者有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之后又出现腹膜炎、盆腔脓肿、尿路感染、脾梗死脾切除。前后多家医院就诊近一年,肾功能失代偿。病人提出包括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等在内共一百多万元的巨额赔偿。最后经调解医方赔偿患方60余万元,同时免除原告尚未支付的医疗费。本案的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暂且不谈,就过错问题医方认为:剖腹产术中未发现胎盘植入,第二次术中损伤膀胱及术后感染均为手术并发症,术中血源告急也不是医方的过错,是血液中心的管理问题,因此病人的肾功能衰竭是难以防范的,故属手术并发症。但病人方则持相反观点,认为术中未发现“胎盘植入”是手术者没有经验,术中损伤膀胱是由于手术操作不熟练,这与术后感染有密切的关系。延误输血也是由于医方未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所致。最后大部分观点得到鉴定部门及法院的采纳,故能达成调解协议。目前医疗纠纷案件仍然属于较难解决的民事纠纷,浙江省律师协会已经将此类案件列为疑难复杂案件。许多律师对此类案件避而远之。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法律适用上已经没有很大的争议,但在鉴定问题上省内各地市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在鉴定问题上出现各行其是的状况。但有一点是关键,即要有充分的证据、在鉴定时和庭审时说服专家和法官,这需要对病历资料的研究和分析,需要对医学法律知识的谙熟,才会做到心中有数、游刃有余,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徐玉泉哈尔滨某医院的多名医生被一位患者小伙用刀捅伤,其中一名正在准备读博士的医生死亡!中国医师协会立即发表强烈的谴责,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凶手。这是应该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是问题是为什么在网络上调查,竟然有65%的受调查网民认为“哈尔滨伤害医生事件是值得高兴的”。这是为什么?难道公众如此冷漠?我们先看看专家的说法,再看看我们自己经历的一些事情。《21世纪报》特约撰稿人魏君贤撰文:“律师和医生,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最令人艳羡的服务业者之一,但惟独不包括中国。由于中国社会运行的独特规则,法律并非各种大小事务的最终裁决者;法律自身的政治地位决定了依赖法律维生之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医生中最优秀者的个人收入可以和前述风光律师比肩,但其中绝大多数可能都来自私下交易的红包而不是名正言顺地来自扣税后的工资卡,这败坏了这个本应神圣的职业的形象。”我本人是老主治医师、二级律师,从事过大量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对于医生和病患的思维和处境均有着较为深刻的体会,医生和病患在现行体制下都是受害者!医患矛盾的尖锐化是由于现行体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僚作风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就拿我刚处理的一起医疗纠纷说说。将满一岁的男孩周天,因呕吐去市医院就医误诊三天,后又去省医院再被误诊,而随后发现了真正的病因,及时手术,但终未保住性命。患方找到市医院,市医院说:我们没有多大责任,真正该承担的责任我们会承担!话说的漂亮——先不承认有过错或大过错,然后留后路,万一要承担责任,我们这么大的医院还会赔不起吗?患方找到省医院,医院说:责任在对方,我们有责任我们会承担的。也说得漂亮!去找区医调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说:本案涉及两家医院,我们管不了省医院。找市医调会,说:我们没有委托尸体解剖的权利,我们调解依据的是“条例”,没有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会很低。——的确说的是实话。找市卫生局医政处领导,说:要搞清楚原因,先由本地的尸体解剖小组进行解剖。患者不放心,说:本地的大医院死人,由本地医生做解剖我不放心!卫生行政部门说:我们向来就是这样办的,到外地去解剖没有先例!再找医院,说:我们也有难处,到医学会去鉴定,走法律途径吧。再找卫生局,“领导出差,明天可能回来,明天来找领导吧”工作人员如是说。时间飞逝,尸解要求七天内进行的最佳时间眼看就要过去,只好尽快起诉,但是从法院走诉讼法律途径也是有程序、时间规定的。凡事必有因果关系。这样的事情,如果谁是患方及其亲属、对现行的医方尤其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态度、现行的鉴定体制、现行的法律适用程序、调解程序的弊端,肯定会有深切的认识!我常说:横向比较,机动车已经普及的今天,交通事故大量发生,没有看到交通事故双方的矛盾会有医疗纠纷的矛盾这么深,原因就是体制缺陷、法律的适用和鉴定制度的缺失和冲突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无所作为。医疗体制和解决医疗纠纷的制度不完善,公众对医生、医院的冷漠,无非是医疗体制对公众的冷漠的反射而已,医生最终成了制度缺陷的替罪羊。呜呼!我为医生呐喊、为病患呐喊。
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徐玉泉作为律师,经常会碰到各类人身损害案件,比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还有刑事案件受害人获得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解决以后就会涉及家庭内部如何分配赔偿款的问题,这些案件中往往涉及死亡赔偿金。笔者办过众多案例,但其中一个案例虽然五年过去了,至今仍然难以忘怀!五年前的某一天,有个马姓当事人通过朋友联系到我,要求我帮他办理妹妹死亡的案件。他说,自己近五十岁,是家里的老大,父母年事已高,其他兄弟姐妹û有能力û有信心来管这个事——他最小的妹妹27岁,在Y市打工,他妹妹死在出租房内,具体原因不清楚,律师可否介入?我答应了。介入此案后,建议先报案由公安先排除刑事案件,进行尸解以了解死亡原因,后来发现她妹妹的病历,妇科病和皮肤科病同一天就诊,其中的药物有合用的禁忌。原来妇科就诊在先,随后去皮肤科就诊医生û有了解她的妇科用药情况,回去后几种药物她便一同服用了,结果死在出租房的客厅里。案件经过艰难的诉讼过程,获得了医院的赔偿。赔偿款除少部分给父母亲,大部分给了最小的弟弟,因为弟弟单身三十几岁了,大哥的意思是给他去“买”个老婆。结果其他兄弟姐妹反对,弟弟喝了农药!这就涉及一个法律问题:死亡赔偿金是否等于遗产?亲人因为意外事故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因该如何分配?就目前我国法律来说,对死亡赔偿金的理解,主流观点是指对于死者余命“逸失”的赔偿,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因而这个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不是遗产,我认为这个定性是对的,但具体应该如何分配呢?应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考虑死者家属中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密切程度,考虑权利人的收入状况,考虑抚养赡养关系等因素,参考继承法血亲亲疏远近的规定来确定分配方案。就上述案件而言,死者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死者有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父母亲应该分得大部分的赔偿款,大哥和小妹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但大哥为打官司付出了时间和金钱,因该分得适当的赔偿款,其他兄弟姐妹不是三代以内的的直系血亲,û有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感情好的话,要么做试管婴儿,也是个不错的选择。供您参考。徐玉泉律师2012-2-10
您好。您的问题当然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不过您应当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再提起诉讼。徐玉泉律师2012-2-10
可以。徐玉泉律师2012-2-10
您好。可以先查查某某黄金投资公司是否存在,若有财产提起民事诉讼。若公司是虚构的,则应尽快到您所在的公安机关报案。徐玉泉律师2012-2-10
你好。女方把婚姻当儿戏,她一定要离婚,过错在她,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至于结婚所花费的费用不需要赔偿,共同所购买的结婚用品或房产,则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要负刑事责任的。请尽快还上。徐玉泉律师20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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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徐律师,你说的审理期限是指从调解协议签订日开始算起的几个月内吗?能否告知起始日期和审理期限?万分感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