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内蒙古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内蒙古法制报特约评论员;呼和浩特律师协会会员;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代为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如商务合同、离婚协议书、起诉状等;温馨提示:电话咨询限呼市周边地区拨打,其他地区请加微信咨询(微信号:15147185811),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继承,债权债务
教育背景:内蒙古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内蒙古法制报特约评论员;呼和浩特律师协会会员;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代为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如商务合同、离婚协议书、起诉状等;温馨提示:电话咨询限呼市周边地区拨打,其他地区请加微信咨询(微信号:15147185811),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悉,加上双方的立场和诉讼目的不同,造成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存在多种认识误区。误区一:抚养费的数额经法院判决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法官说法:《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当子女有正当理由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时,比如因为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的增加。误区二:抚养费只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费,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要另外支付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抚养费是一项综合性的费用。而部分当事人概念混淆,在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同时,还往往要求对方另外支付医疗费、教育费等其他费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数额,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误区三:子女上大学了,父母仍要支付学费和生活费法官说法: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实践中,部分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支付诸如大学学费或生活费等费用,在被告有能力并愿意继续支付的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争议较大的,法院一般会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成才的角度调解,尽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误区四:孩子日常所有的花销,父母都要承担法官说法:抚养费要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子女日常的所有开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义务,包括超过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显不合理的开支,如私立学校的高价学费等费用。对于此类非基本生活、健康、教育必需的费用,法院会在审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之后进行处理。误区五:抚养费还要包括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补偿法官说法:如果没有约定的话,父母双方对子女应负有同等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抚养费”和“扶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误区六:不让探望孩子,就可以不给抚养费法官说法: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实践中,部分夫妻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有的“不让探望子女”,或向对方提出一定的探视条件;另一方则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应该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父母离婚、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但如果由于抚养费问题,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无疑对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超过“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实务中该如何处理?作者汇总了全国以及多地的规定,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地区法律依据条文上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问答》(2014年05月14日)3.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浙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广州《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2014年5月26日)10.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后,主张继续治疗、工伤复发等费用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对后续治疗费用等有约定的则从约定。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如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严格把握适用标准,同时应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医嘱诊断需拆除内固定而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除医嘱时间内该工伤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外,劳动者如离职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后再主张该后续治疗费用的,原则上不再支持。超出社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原则上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不支付。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有约定则从其约定。重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73号】十、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院治疗时使用了不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工伤职工要求由此产生的不能报销的医药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要求前款医药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并根据查实的情况予以支持。无锡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九、工伤保险待遇。(一)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厦门《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厦劳社〔2005〕36号】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费用核销办法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经用人单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特殊诊疗项目及药品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核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福建《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工伤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3-1)我委认为劳动者因工负伤,在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中,在劳动者治疗工伤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和劳动合自行联系医疗机构就医时,对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自付。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号)第四条规定可适当放宽紧急施救期间用药范围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因此,职工治疗工伤在情况紧急时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期间的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支付和承担。其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的认定,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项目、标准的法定收据为依据减除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含放宽紧急施救期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承担部分)予以确定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和承担的数额。如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因工负伤后情况紧急时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期间其医疗费用无论在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内还是超过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其医疗保险费用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项目、标准的法定收据为依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安徽蚌埠市《蚌埠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求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其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意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青岛《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工伤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通知》(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急救、抢救期间,用药、诊疗范围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救治需要实施救治。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3〕174号第四条职工就医时,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第五条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庭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深圳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深劳人仲委[2016]7号】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用卡逾期未还,银行可起诉担保人否?作者:武志超时间:2016-09-21我们都知道信用卡逾期透支不还,持卡人要负清偿责任,而事实上,不是信用卡持卡人也可能会惹上麻烦,比如信用卡担保人。如果持卡人逾期不还,发卡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责任,因此为他人提供担保是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信用卡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下面随武志超律师一起来了解下吧!1.信用卡担保人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1)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首先要看当初担保人和发卡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约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如果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2)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在持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候,担保人才承担责任。2、抗辩、免责事由(1)发卡银行对持卡人恶意透支跟踪不力,控制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肆意透支消费,担保人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全部保证责任。(2)发卡银行在到期换卡时未通知担保人,征求担保人意见,担保人不承担责任。2.信用卡担保的风险防范措施涉及到钱财,日常交往多亲密都得谨慎,下面列举了一些为他人办卡担保的风险防范措施:1、向银行询问持卡人的收入情况,并保留询问的证据,若银行对持卡人的收入等情况作了虚假陈述,骗取担保,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2、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向银行索取持卡人办卡时所填写的相关资料和银行核实的书面材料,确保借款人资料的准确和银行审查义务的履行。3、要多方考察持卡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4、明确担保方式,最好选择一般担保。
儿媳妇不能参与继承,女儿和孙子可以参与继承
可以去做鉴定
公证不是必须的,写好遗嘱自己签字页是生效的
你好,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您好,主要看当初租房合同怎么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
户口本可以补办,结婚证没有也可以去民政局开婚姻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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