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林宝律师,男,山东省青岛市人,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擅长民商业务和刑事辩护。本着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办好接手的每一个案子。执业中,信守承诺,珍惜荣誉,把委托人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去办,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2003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门要求其停工。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律师说法】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务交付货物。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其义务。反之,如果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由于甲公司已明显不能履仃合同,乙公司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但是,乙公司并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中止履行其义务。并且在中止履行后,还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乙公司在得知甲公司将不能履行合同时,只能中止履行其支付加工费的义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13年5月16日,田某驾驶一辆日产皇冠3.0小轿车到北京出差,到一家四星级酒店投宿。到达酒店门口后,酒店保安立即安排田某把车停在酒店的由保安24小时值班看管的停车场内,随后田某在总服务台向值班的大堂副理办理了住宿手续,并被安排在822房间。次日,田某出门时发现轿车被盗,遂向酒店提出索赔,遭到拒绝。经交涉不成,田某以酒店未尽看护义务致其轿车丢失,侵犯其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全部损失。酒店辩称,我酒店的停车场只作车辆停放,不负保管责任,进场停车司机无不知晓,故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再者,即便我酒店需负保管责任,但失窃当日,我酒店停车场保安24小时值班,因此对轿车失窃没有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另外,在我酒店停放汽车不收取任何费用,要承担汽车失窃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不合法律规定。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
【案情简介】2008年9月,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达成协议,由被告蔡某收养原告6岁的孩子,原告李某同时向被告蔡某一次性支付8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蔡某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8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8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法律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与之问题密切相关的即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律师说法】本案是一个有关收养关系的纠纷。所谓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收养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就本案而言,被收养人、收养人以及送养人都符合有关法定条件,而且该收养协议也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由此可见,收养协议一旦合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收养协议并不能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尽管原告与被告之间就违约责任达成了协议,但原告不得基于该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并不对该协议的违反提供救济,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一定并不生效。根据《收养法》第26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据此,在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关于本案中5万元的生活补助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由于“8万元”的性质是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因此,不宜将其认定为收养的报酬,在性质上应当视为对被收养人的一种赠与。由于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应当认为该赠与已经生效。被告在此案中,只是作为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保有被收养人的财产。因此,在被告与原告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当将被收养人的财产返还给原告(被收养人新的监护人)。
最新诈骗案例:低价陷阱案例介绍:今年1月,徐某无意中进入一个买卖二手车的网址,发现其中一辆本田CRV车只要13000元。徐某心动不已,随即联系网站客服,按照对方要求填写信息并通过网银转账500元订金。2天后,对方告知押车员已将车子运送至天台县,要求徐某支付余款12500元。徐某打款后兴冲冲等着去提车,结果对方又找各种理由要求他再付16870元,徐某这才恍然大悟自己是被骗了。提示:网上购物请选择正规网站,不要轻信虚假网站、QQ、论坛等发布的所谓超低价促销信息。此外,要求通过银行等直接汇款的9成以上为诈骗,务必警惕。最新诈骗案例:劳务诈骗余小姐毕业于某外语学院,工作之余一直想做兼职。一次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招翻译,她发信应聘,对方先发来一篇文章让她翻译,随后就“正式录用”了。双方通过网络传递文件,约定每月底按工作量付酬。于是余小姐为对方翻译了不少文件及技术资料,但到了该结算酬劳时,对方却迟迟不将钱汇入她提供的账号。余小姐发信去询问也再没答复,这才知道是白干了。最新诈骗案例:短信通知,亲切指导这是迄今为止杀伤力较大的一种“武器”。一般如下:“xx银行通知:你的储蓄卡于某商户刷卡消费xxx元成功,此笔消费将从你账上扣除,如有疑问请拨打xxxxxxx银行联合管理局。”你没刷过这笔款,当然有疑问,打电话过去问,也会有人“亲切”指导你到atm上操作,不知不觉地就让你把款转给他了。最新诈骗案例:张贴“公告”,诱导转账在atm取款时,发现上面张贴了一张“通告:因银行系统故障,取款时须在输入密码后选择‘转账’,输入‘统一账号’,再按所需的金额—如果不按以上流程操作,后果自负。其实仔细一看,这样的操作流程,和取款毫无关系。这种诈骗方式在前两年较多,银行和公安机关加强监控后,一些诈骗分子就开始选择更隐蔽的短信方式。最新诈骗案例:明里请教,实则调包在atm机,你完成操作,卡还没退出来时,旁边有人向你请教:请问这张卡能不能在这里用,怎么用?就在此时,旁边迅速闪过另一个身影,在柜员机上操作些什么。等你回过头,卡已退出来了。不过,退出来的卡可能已是一张被调包的卡。这是事先谋划好的一个“配合”:趁着你转头说话的间隙,旁边的人已经把你的卡调包。最新诈骗案例:邮包涉毒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受害人电话号码后,以邮政局、快递公司、禁毒部门等名义,假称你的邮包藏有毒品涉嫌犯罪,连环设置恐吓受害人,以弄清真相、证明清白、保护银行卡升级为由,欺骗受害人在ATM机上将卡内存款转入对方所谓“安全账户”。最新诈骗案例:交友诈骗不少人喜欢在网上交友、聊天。一些骗子经过精心包装,在网上粉墨登场。这些人在网上专门盯着那些菜鸟下手,他们会利用自己的才学、风趣,把菜鸟玩弄于掌握之中。等到时机成熟,他会在网上聊天的时候,向菜鸟大吐苦水“如今生意难做,自己的资金最近周转不灵了”。菜鸟就是菜鸟,人空随便说一说他就上当了,主动提出借钱给别人,帮他周转。等钱汇出去了,这位网络老大哥也跟着消失了,不久以后又以新的名字,继续出现在网上。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一些最新诈骗案例了,其中有些对于不怎么了解最新诈骗案例的朋友来说,确实很容易就中招,所以大家在关于财务方面的事情还是要多多的注意一些才行。
食品商务网讯2016年已过去大半,食品领域中,国家颁布了众多新法规,盐改方案、奶粉新政、保健品注册备案新规...这些新政策的出台极大地影响了全行业的发展。小编就来总结一下截至目前食品行业相关的10条重要法规。1、《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历时20年之久的盐业专营终于落下了帷幕,国务院于今年4月22日发布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废除了食盐计划管理和政府定价机制,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鼓励食盐产销一体。《方案》提出,在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四项改革:一是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二是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三是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四是改革食盐储备体系。《方案》明确,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北京大学盐业体制改革课题组有关人士表示,“这是我国盐业管理体制的一次历史性变革,对于推进盐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必将产生深远影响。”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6月6日颁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又称最严“奶粉新政”。《办法》要求每个企业不得超过3个系列9种配方,还对奶粉的标签规范标识提出了要求:产品中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要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允许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不允许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不允许有“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不允许标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等。奶粉新政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政策对在华销售的国产奶粉和进口奶粉提出了同等要求,对提升奶粉行业规范、提高国内市场上的奶粉质量有着深远的意义,也会给目前的奶粉市场带来新一轮的洗牌。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于2月26日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主要有五点调整。一是对产品保健功能宣传的调整,要求“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二是对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部门的调整,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三是对需要注册的保健食品类别的调整,明确了备案和注册相结合,只是针对“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四是对保健食品的注册程序的调整,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以受理为注册审批起点,将生产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调整至技术审评环节,并对审评内容、审评程序、总体时限和判定依据等提出具体严格的限定和要求。五是调整了对注册保健食品样品生产条件的要求,“查验机构按照申请材料中的产品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办法》最大的改进就是双轨制的出台,未来,保健食品的注册由审批制改为了备案管理,注册工作将趋向简单,药企进入的保健食品领域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外卖存在的黑餐馆现场、频频曝光的不合格网售食品、无证经营的微信私房菜等等严重地威胁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7月13日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对其所需符合的要求、履行的具体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均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网络食品将在办法的指导下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5、《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3月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日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由市、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办法共5章36条,将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给予特殊人群特定疾病状态下的营养支持与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健康需求不断提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业将迎来更大的实际需求和发展空间。为了规范特医食品的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规范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颁发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特医食品的申请、注册条件、程序、产品研制要求、临床试验要求、标签和说明书要求,以及监管和法律责任相关的内容,于7月1日起执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近年来,由添加剂引发的食安问题比比皆是,食品添加剂过量或违规添加亦是抽检频发的不合格原因。为切实保障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7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业依法依规生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加大抽检监测力度,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8、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重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通则与2010版《通则》相比,有“两通一简”三大变化:一是实现《通则》的通用性;二是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三是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和内容。据悉,《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以及许可的变更、延续等审查工作。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必须达到的技术要求,对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严格过程控制,加强原料把关和出厂检验,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9、《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8月22日,国家食药监局发布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的信用信息主动公开给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抽检中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药监将把其信用信息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办法》对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保障食品安全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10、《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对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工作安排》提出,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要加强源头治理,确保“产”得安全,持续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进口食品等重点产品的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和互联网食品经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以及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同时强调,要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第三章注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一)持证人死亡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第六章法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七章附则其他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参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执行。
这种情况最好双方协商,走法律程序对你不一定有利。
如果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数额较大,最终也没有结婚,应当退还,
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程序。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可以向其主管部门反映。
只凭你所述男方没有家庭暴力等情节,谈不上什么最大维护权益,可以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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