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良律师,法学、管理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现执业于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足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的代理和各类刑事辩护。地址: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手机:13758956187,微信:yiwuls.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杨国良律师,法学、管理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现执业于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足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的代理和各类刑事辩护。地址: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手机:13758956187,微信:yiwuls.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自2023年7月开始,通过国外聊天软件进入群聊。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该群将洗钱行为伪装成虚拟币的交易情况下,仍积极参与群内的洗钱的犯罪活动,以7.3元左右人民币一个U币的价格收购后转手以9.5元人民币一个的价格卖至群聊群主,将名下的农业银行卡等提供给上家用于非法资金结算,其中该农业银行卡流水达10万余元人民币。经查,张某被网络诈骗案,其中1万元流入被告人王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被告人王某某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辩护律师: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杨律师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手机一只、银行卡一张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基本案情:郭某某系浙江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11月该公司与原告某化工建材公司上述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签订了《浙江义乌某工程消防水管保温劳务分包协议》及《浙江义乌某工程排烟风管保温劳务分包协议》各一份,分别就位于义乌市商城大道与武溪路交叉口某有机更新一期地块(商业)的地下室楼层消防水管、楼顶消防水管、楼层消防水管;地下室及商业MALL楼层消防排烟管道、地下室防火板安装项目工程施工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约定原告以是包工包料包辅料的方式承包上述工程项目(其他内容见协议)。嗣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建材,并由第三人张某某保温班组进行了施工,于2021年12月底施工完毕。施工过程中被告某某公司、时某、某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2022年1月19日,被告郭某某、某某公司与原告(保温班组张某某)经结算签订《工程结算单》一份,确认张某某班组合计工程总价为737000元,已经支付27万元,剩余工程款467000元,于2022年8月份前将余款付清。上述《工程结算单》签订后,被告郭某某支付了5万元、被告某某公司支付了25万元,余款167000元各被告至今未付。另经查询,被告某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投资人为被告时某。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时博应对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2023年4月原告某化工建材公司正式委托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杨国良律师就此案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杨律师及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和保全申请,申请查封了对方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账户。2023年6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方提出需要对工程量进行鉴定,以及其已经向部分农民工垫付工资等意见;2023年8月法院再次组织调解,双方在充分博弈后,达成调解意见,并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法院裁定:义乌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受理了上述双方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法院裁定确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7万元,于2023年8月20日前付清。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曾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院查明:2023年6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义乌市某地,与邓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某乘机溜走,但被邓某某紧跟未果。现被告人金某某与邓某某已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无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理论上是可以的,但要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您好!有相关证据就可以起诉,要准备起诉状等材料。
您好,交通事故纠纷可以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上去。
您好,可以通过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
有证据的话,是可以起诉的。
可以要求申请工伤认定,然后主张工伤赔偿。
用户评价:谢谢回答,下次再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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