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1985年出生,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建设工程纠纷、公司业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独特的见解。执业理念: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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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条件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被害人过错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过错方系被害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必须是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第二、被害人必须出于故意。由于被害人过错通常出现在互动性明显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中,单纯的过失行为或者不可归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第三、被害人须实施了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过错的字面含义就包含了否定评价的内容,被害人过错性质上说就是违反法律或违背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过错都能为刑法所评价,只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有可能被纳入刑法评价体系,才可能成为酌定量刑情节。相关文件明确规定被害人须有“明显过错”,至于是否明显,通常应以社会一般人的认识判断为标准。第四、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合法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利益,“正当利益”一般是指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伦理为公众赞许或认可的利益。被害人的不法或不良行为如果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被告人因此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应受遣责的程度相对减轻。第五、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引起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为的危害程度。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既可能引发刑事犯罪发生,也可能在犯罪中激化予盾,致使被告人提升加害程度。这里,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联系,而诸如被害人疏于防范、误入犯罪圈套等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关于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处理对于醉酒后犯罪,我国刑法仅作了笼统的规定,即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对醉酒的人犯罪可以参照该条前三款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但除此之外,并没有对醉酒人犯罪的不同情况再加以细分。从立法本意分析,如此规定,就是基于此种情况下的醉酒行为人对其醉酒状态本身应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且其醉酒后一般也只是控制能力下降而并非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同时在现实中又难以对行为人是否为规避刑事责任而故意借酒犯罪,以及醉酒犯罪者自我控制能下降到何种程度等问题进行准确认定,为防范犯罪分子借酒行凶以求宽免之企图及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严格性规定。换言之,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就可能会让极少数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意识地借此规避法律,在实施有预谋的犯罪之前大量饮酒,或者借酒实施犯罪行为。这对于预防事前有预谋的故意醉酒后犯罪,惩罚此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是,审判实践中,如果在量刑时不加区别地将所有生理性醉酒(即相对于病理性醉酒而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下的犯罪行为一概而论,也必然会产生过于绝对的问题,容易产生量刑失衡。如对于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醉酒,以及陷入所谓“共济失调期”或“昏睡期”(醉酒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的醉酒状态下犯罪等情况,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与未醉酒的正常人还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其主观可责性相对较低,在量刑时亦应予以适当考虑,这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醉酒的原因方面,有可能是行为人故意、过失造成,也可能是某些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造成同样后果的醉酒犯罪行为中,为实施犯罪而故意制造假象、借酒壮胆或明知自已会“酒后乱性”而饮酒等故意醉酒行为的主观恶性最为严重,过失醉酒者次之,因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醉酒者最轻。因此,在醉酒人犯罪的案件中,应当适当考虑其醉酒的原因,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以实现罪责刑的均衡。
特殊防卫的法律特征特殊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或“无限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身安全的。即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人身权利之外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对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防卫行为的,适用一般防卫的规定。这是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抢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对抢夺行为进行的防卫则不应当适用特殊防卫。其次,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属于严重犯罪行为。这与一般防卫的只属“不法侵害”有明显不同。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均属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应作广义理解,它不仅仅指这四种犯罪行为,也包括以此种暴力行为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此外,针对人的生命、健康采取放火、爆炸、决水等其他暴力方法实施侵害,也是具有暴力性的侵害行为。最后,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对一些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则不能适用特殊防卫。因此,对“行凶”行为要注意区分危害的严重程度。该款规定的“行凶”行为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根据该款规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对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不予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在防卫后果上的本质特征。这一规定,是针对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有侵害性质严重、手段凶残的特点作出的。对此类犯罪行为,防卫人往往处于被动、孤立、极为危险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如对防卫人限制过苛,则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亦不利于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直接收回,因为该借用行为不合法。
充分取证后起诉要求赔偿。
具体要看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如果授权可以和开发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那么就可以签。另外签订这份协议是否有效,还要看是否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不违返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建议以赠与的方式办理,老人在世,当然是赠与要快些。
法律无明文规定,但为了安全,最好别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