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负伤或死亡,赔偿标准
(一)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1、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二)非因工负伤赔偿标准1、1-4级解除劳动关系,享受退职待遇;5-10级,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2、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3、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1月1日生效)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生效)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子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5、假期工资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1日生效)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6、残废救济费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关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适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1日生效)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第十八条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7、工作保留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8、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014-02-18
工伤认定或鉴定,工伤赔偿
(一)工伤认定程序、原因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其施行。在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中,工伤认定是前提。根据法律规定,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其30日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若是发生交通事故,还需要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通常在这里会出现几个困难:第一,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第二在交通部门不愿意出具交通责任认定书;第三用人单位拒不签字。《劳动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29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可见,在国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而工伤职工自行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时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求需用人单位同意(签字、盖章)之行政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违背了工伤保险行政法规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宗旨,其行为,事实上是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无情地剥夺了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救济渠道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理应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此分享一个案例:陈先生在5月2日前去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先生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是一名乘客,不负任何责任。陈先生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要求陈先生出具交通责任认定书。然后交警大队却以双方肇事车已逃离现场为由,无法出具该责任书。于是,在我们的建议下,陈先生再次到交警大队要求出具因双方肇事车逃离现场故无法出具交通责任认定书并证明陈先生是乘客的事实。然而劳动部门仍以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工牌、厂服均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未签名盖章以及劳动者的上班途中有异议为由拖延并迟迟不予工伤认定。我们认为,劳动部门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不是一定要劳动合同,也并不一定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可想而知,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鉴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怎么可能配合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呢?如果没有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定,那么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也只是海市蜃楼,无法实现。其次,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没有明确劳动者就一定是要从近亲属或者自己的住处出发,只要是前往上班的途中,那么就应当算是上班途中,发生非因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工伤鉴定及相应的赔偿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治疗工伤费用——包括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住院伙食补助费、到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3)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4)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5)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1、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伤残级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10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总和一级27个月90﹪15个月42个月+二级25个月85﹪14个月39个月+三级23个月80﹪13个月36个月+四级21个月75﹪12个月33个月+伤残级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总和五级18个月50个月10个月78个月六级16个月40个月8个月54个月七级13个月25个月6个月44个月八级11个月15个月4个月30个月九级9个月8个月2个月19个月十级7个月4个月1个月12个月保留劳动关系伤残级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一级27个月90﹪二级25个月85﹪三级23个月80﹪四级21个月75﹪五级18个月70﹪六级16个月60﹪2、职工因公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增加10%(各项之和不应高于该职工生前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第4个月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014-02-18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条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然而在此类劳动争议纠纷中,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很难举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尤其是在私人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劳动者。而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却经常被告知因其未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我们认为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是社保的缴纳;二是工牌、厂牌;三是工服;四是工资单;五是人事档案材料;六是其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现在以私人承包建筑工程为例子,分析:一般,这种劳动者与私人老板或者是开发商存在的是一种雇佣关系或用工关系。私人老板及开发商均不会为其员工购买社保,也不存在工牌工衣,且发放工资的形式是现金,不留档,也不存在人事档案的备存,因此要劳动者去举证非常困难。通常而言,劳动者会说自己有证人,即工友,但一般工友均因与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关系或者基于明哲保身的做法,不愿意出庭作证,故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因此,在类似的劳动争议中,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其次,对于这种私人老板所聘请的员工,其可以将开发商和私人老板作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相应的赔偿。
201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