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熙律师,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理论功底深厚,善于将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与实用技巧相结合,能够为客户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办案过程中,徐熙律师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专业的法律服务、敬业的工作作风,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诉讼、仲裁、法律顾问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经济合同、人身损害赔偿、企业劳动人事纠纷、破产清算。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徐熙律师,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理论功底深厚,善于将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与实用技巧相结合,能够为客户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办案过程中,徐熙律师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专业的法律服务、敬业的工作作风,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诉讼、仲裁、法律顾问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经济合同、人身损害赔偿、企业劳动人事纠纷、破产清算。
刘某加盟A公司,经营销售业务。由于合同到期,刘某没有续签而继续使用该公司的商标,被该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近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八千元。原告A公司诉称,其与钱某签订了某商标的《加盟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丰林路开办了一家连锁销售店,后钱某经A公司同意,将此销售店连同某商标的使用权一同转让给刘某,三方共同签订了《加盟店转让协议》。2010年12月,A公司与钱某、刘某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刘某未与A公司续签合同,但仍然在橱窗广告持续使用A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涉案商标,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被告刘某辩称其没有侵权的动机,在合同到期之前已经将灯箱进行了更换。橱窗因牵涉到物业,所以延缓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合法使用涉案商标的期限截止后,未经A公司许可,仍继续在销售店内使用涉案商标,可以认定刘某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刘某已停止使用涉案商标,A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故A公司要求刘某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予以处理。A公司请求刘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刘某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刘某因此获得的利润,法院根据刘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令刘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八千元。据悉,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吴先生系一建筑单位的工人。2010年9月8日,吴先生在工作过程中,在一建筑横梁上摔下,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共住院治疗60天。在住院期间,单位与吴先生自愿签订了受伤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单位结清吴先生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生活护理费,并一次性补偿伤残补助金、误工工资、生活护理费、续治医药费等共计2万元。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吴先生的伤情作出伤残等级为六级的鉴定结论,并经仲裁,撤销了煤矿与吴先生签订的受伤补偿协议。单位不服,遂走上法庭,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有效并依法撤销仲裁裁决。审理中,单位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所签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了工伤补偿协议,该仲裁裁决书违背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吴先生说:“我系工伤,其伤残等级为六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我是在对方采取引诱、协迫手段的情况下与之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吴先生为原告工作受伤,经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属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原告对此亦无异议,故被告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在住院治疗时与原告签订的受伤补偿协议,虽属双方自愿签订,但该协议明显显失公平,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与本案现适用的程序相悖,因为诉讼程序已依法启动,仲裁裁决即属未生效之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因而谈不上撤销,故其主张也不予采纳。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和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的主张,并由原告赔偿被告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以及住院期间的工伤津贴等费用共计15万元。
案情介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涉外离婚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年过半百,这段跨国网络黄昏恋情终因距离而走向了破裂。原告杨女士今年已经57岁,住北京市崇文区。被告杨先生63岁,具有奥地利国籍,居住地在奥地利。2009年1月,原告与被告在世纪佳缘婚恋网相识。在通过网络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后,杨先生于2009年4月2日从奥地利奔赴北京与原告相见。2009年4月22日,二人申请结婚登记并获批准,同年4月28日杨先生回到奥地利,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了一周。后因二人身居异国,长期无法共同生活,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原告杨女士于2009年8月25日诉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杨先生离婚。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崇文法院对本案享有地域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原被告之间无共同财产,无子女,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已达成一致,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顺利调解结案。
近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商丘市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为张女士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承担巨额违约金(从2007年12月31日开始按本金200000元、日万分之三计算,直至房屋交付为止)。2007年7月18日,张女士与商丘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女士购买商丘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永城市某花园603号房,面积139.89平方米,总价款255719元,按照约定,张女士应当于交房时交付总价款的80%,即200000元;同时规定,在奠基当天交10000元诚意认购金可顶房款20000元;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张女士于2007年6月22日、12月4日两次交购房款200000元,加上优惠10000元,张女士实际已交房款210000元,但是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收到张女士房款后,一直没有交房。双方形成纠纷。永城市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商丘市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但是被告在收到价款内一直没有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当违约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两家商店为了促销,分别做起了广告,一家广告利用外墙面超出了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是否构成侵权?2012年9月10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毕某是虎林市一栋楼的一个门市及二、三楼的所有权人,被告于某是该栋楼一楼门市的其中一个所有权人,原告经营电脑商店,被告经营美术站。为了扩大宣传,提高经营知名度,双方做起了广告,在一、二楼交界的外墙上悬挂各自经营的牌匾。被告的牌匾高度为150公分,与墙面间距为92公分,超出一、二楼分界线94公分。原告认为被告在制作店内牌匾时,牌匾悬挂过高,遮挡了原告二楼窗户,致使从地面上无法看到原告完整的窗户,影响了原告二楼通风及外墙整体形象,给原告经营的电脑商店带来严重影响。经多次找被告理论,但是被告拒绝拆除或调整,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排除妨碍,将其牌匾下落至一、二楼交界处以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在诉讼中,故被告对本案事实不持异议,同时表示被告不是故意为之,系按照城管要求悬挂的牌匾,故被告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另查明,该楼没有设立业主委员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故本案争议的外墙属于共有而非专有。本案被告所利用的外墙面超出了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是否构成侵权呢?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分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物业管理条例》可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本案中,原、被告所在楼没有业主委员会,双方对如何使用外墙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如何处理,对此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从法律角度说,原告对其专有的房屋所对应的外墙面并不享有专有的使用权。当地习惯上来看,一楼门市房的牌匾都是挂在一二楼交界的外墙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将牌匾下落至一、二楼分界线以下依据不足。还有,原告在二、三楼交界的外墙上悬挂了大幅牌匾广告,实际上也占用了被告方的共有的外墙使用权,但被告方并未提出异议,这也是遵从习惯所致,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文武之道,一张一弛。适当的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刚刚过去的“五一”假期,人们在享受到轻松愉悦的同时,也渴望获得更多法定休假时间。事实上,与法定休假相比,带薪休假更能让职工感受到尊重。从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到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由、人性化的带薪休假一直是政府的“主打牌”。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再次被强调。可是,一项“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显示,在受访的职场人中,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21.8%的受访者虽然符合条件,但从未享受过带薪休假。五一“黄金周”不是一把“折叠扇”有一种“纠结”困扰假日:人满为患的景点、拥堵不堪的公路,一票难求的铁路。“人员流动数量庞大,交通拥挤,旅游产品短期内供给不足,旅游景区人满为患,给旅游及相关企业经营活动安排带来较大困难。”这是四年前国家取消“五一”长假的主要原因。然而,全国政协委员张近东认为,在这几年的时间里,交通设施和商业设施明显得到改善,制约“五一”长假实施的因素已经消除。“‘十一’、春节黄金周在下半年形成一个消费高峰,若恢复‘五一’长假,可以在上半年形成一个消费高峰,产生至少5000亿元的消费力,这将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认同这种观念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张希钦,他也建议应该考虑恢复“五一”黄金周。支持恢复“五一”黄金周的,还有很多的普通百姓。记者在朝阳区红庙路口北的随机调查显示,100名20岁—50岁的受访者中,有89位赞成恢复“五一”长假,有7位反对恢复,还有4位表示“无所谓”。与政协委员认为“恢复‘五一’长假能拉动内需”不同的是,这些受访者大多数只是希望“能多休息几天”。“当《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实施时,我的心都激动得‘砰砰’乱跳。整天满心欢喜地盼望着老板会对自己说:‘小王,你今年有五天的带薪休假,你打算什么时候休啊?’可是,4年都过去了,领导从来没问过我,我也没听说公司里有其他同事享受过5—15天的带薪休假,自己主动提出来又怕老板对自己有看法,怕老板的当面怒斥,怕被老板‘炒鱿鱼’……总而言之,还是恢复‘五一’长假好。”当被问到为何坚持恢复“五一”长假时,在海淀区某公司上班的王文斌对记者如是说。当初促成新假日改革方案出台的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坚决反对恢复“五一”长假。这位专门研究假日制度的清华大学教授还曾因“取消十一黄金周”的言论在网上疯狂被“炮轰”。不过他表示,大多数人并没有注意到他言论的前半句话:“在落实好带薪休假的前提下”,而这才是他想要呼吁的重点。蔡继明委员认为,由于居民收入总量一定,集中放长假并不能促进全年消费提升,反而因企业不出效益、政府不提供服务,造成更高的社会成本。“假期制度的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老百姓的休假权利不一定非要通过恢复‘五一’长假来实现,相较于法定节假日出行的种种不便,落实带薪休假更靠谱。”“五一”黄金周不是一把“折叠扇”。面对恢复“五一”长假的呼吁,我们应重点考虑损害政策稳定性和持久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不能被短期利益所迷惑。“民意”赞同恢复“五一”黄金周的原因,不是为了拉动消费,而是要维护自身带薪休假的权益。拒绝“被全勤”就要亮明“杀手锏”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休假的时间应根据工龄来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带薪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休假15天。可是,一项“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显示,在受访的职场人中,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21.8%的受访者虽然符合条件,但从未享受过带薪休假。南京市基层公务员罗丹5年都没有休过带薪假,在采访中他无奈地说:“带薪休假就像水中之月镜中之花,我看得见却摸不着。”罗丹的话道出了很多人的心声。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神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胡里清坦言,在自己的企业,也很少有员工提出要休假,“他们多数甚至都不知道有这个假。”“在紧张的工作中,每个人都在为了生活而奔波,很难因为自己的意愿而停下工作的脚步。”全国政协委员吴思科认为,“加班是正常的,不加班倒是不正常。”“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这是被当下不少企业所推崇的厂训。在严峻的就业压力下,在残酷的现实语境里,原本隶属于公众法定权益的带薪休假,无奈被“选择性忽视”,或者“根本不予考虑”。家住东城区后永康胡同的刘芳现有11年工龄,根据规定,去年已有10年工龄的她可带薪休假10天。谁都没有想到,这10天的带薪年休假,使刘芳丧失了6000元的满勤奖。原来,她们单位规定全年出满261天,如满勤即可得奖金6000元。结果刘芳就因休假的10天没达到满勤天数,因而没得到满勤奖。刘芳说:“当时明白是带薪休假导致拿不到满勤奖后,我就下定决心,再也不带薪休假了。毕竟,老板如果只拿公司规定来说事,我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跟他讲理,估计会被‘炒鱿鱼’的。”刘芳所在公司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而刘芳所经历的这件事儿对很多职场员工来说都不陌生。出于对职工带薪休假这一规定的天然排斥,很多公司、单位、机构都通过各种方式,打压员工带薪休假的积极性,让职工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面前臣服于公司的“一家之言”。其实,刘芳面对这种“被全勤”的尴尬境地,不应该选择一味地忍让、服从,而应该勇敢地亮明“杀手锏”——法律。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休息权益,已成为世界性趋势。比如,德国政府对不休假的个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此鼓励人们休假;芬兰政府则要求雇主向休假的人提供额外津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更是进一步强化了职工休假权。带薪“休息权”落实好尚需“时间表”“过去休假太集中了,过年过节才休息,这种状况不能让员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调整,而带薪休假更灵活,更人性化,能够满足职工的特殊需求。”全国政协委员林用三认为。我国从2008年开始执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但相关调查显示,只有不足三成“上班族”可享受到带薪休假。《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带薪休假”是在2008年。时隔四年,这四个字再一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在蔡继明看来,这是一种信号,“2008年政府报告中就写过一次,今年再次强调,说明政府重视。”与往年略微有些不同的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上的带薪休假,在“落实”后面多了一个“好”字,即“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带薪休假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之一,怎样才能被落实好呢?“连续三天的‘五一’假期,人们为什么还感觉假期短呢?我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带薪休假落实不好。”云南省德宏州总工会主席孙春兰说,带薪休假是每个职工的权益,如果一个人每年带薪休假十天半个月,相信就不觉得假期少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年假制度。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通过具体规则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顺利推行。然而从近年的实施效果来看,相关政策法规并未得到有效落实,甚至受到一些用人单位的公开抵制。单位领导不重视,工作岗位专业性强且严重缺人,《条例》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条款,对未休假的补偿金因没有列入财政预算而无法真正落实等一系列尚待求解的问题让落实好“带薪休假”困难重重。由于员工和单位“地位不对等”,法定的带薪假常常成为一纸空文,鲜见有单位因违反这一制度受罚,这更加重了带薪休假落实的困难程度。据蔡继明委员介绍,近年来,我国工会用“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督促一些企业建立了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样,工会系统也可以帮助职工落实好带薪休假权。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邹震强调,应将带薪休假写入集体合同。“如果发生这方面的纠纷,职工可以有集体诉讼的权利。”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则应当帮助劳动者保持申诉途径的畅通,同时应当更加完善各级工会的职能,使其更好地发挥劳动者权利代言人的功能。针对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问题,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称,带薪休假目前的落实情况还不理想,但将是长期改革方向。不管是监管,还是法律保障,在林用三委员看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都要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究竟需要多长时间,我们现在并不清楚,但“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一定是今后工作的发力方向,而且,“企业和职工的意识都要慢慢改变”。高度重视带薪休假制度(链接)【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内容提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提供切实可靠保障的人事部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已实行。然而,相关的统计数据和实地调研情况表明,该《条例》和《办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对广大职工而言,带薪休假目前仍大多数停留在纸上,并没有落到实处。【提案建议】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重视广大职工的带薪休假权,要在各种媒体上加大对该权利的宣传,采取板报、广播、讲座、座谈等方式开展宣传,帮助各企业、机关单位树立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各企业、机关也应顺势而为,采取更为科学的岗位分工和协作机制,不致因一人休假而影响全局,以带薪休假为常态,未休假补偿为例外。各级财政每年要将未能休假的补偿金纳入预算,对不按照《条例》和《办法》执行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制定具体的惩处办法,以保障广大职工的该项权利能真正落到实处。对因缺员而导致的不能休假情况,建议实行聘用员工的方式缓解。来源:人民日报责任编辑:陈秀军
保留恐吓的证据,并及时报警。
该笔债务首先需经法院判决,确认男方、女方偿还的话,可以执行。
这种情况下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补偿金。
贷款偿还完毕可以向房产处申请加女方的名,不加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区别对待
可以,也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
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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