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时某
被告:张某
被告:史某
被告: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4745.16元(包括:残疾赔偿金:3375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0元;护理费:7810+1491=9301元;交通费:1000 +400=1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378.16 元;误工费:18540元;住宿费:21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和被告张、史、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21283.2(106028.36-84745.16)×90%=19154.元;(包括医疗费:5401.2+9308=147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1050=3550元;鉴定费:500元;复印费:24元;营养费:2500元)
以上总计:101800.04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11日7时20分,被告张驾驶宁AT3677号轿车,沿丽景南街中心隔离带由西向东第一条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丽景南街“凯悦年华酒店”西侧路段时,遇原告时驾驶自行车(后座拉乘时)由东向西骑行横过机动车道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时、时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颞硬膜外血肿、左颞颅骨骨折、颅底骨折、头皮下血肿及头皮裂伤、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50天,花去医疗费43400多元。2011年11月7日,原告又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术,将交通事故后安装在身体内的固定物取出,花去相关医疗费近万元。
本次经交通警察支队兴庆二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交警队调解,被告张支付了原告医疗费28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但对于剩下的费用,被告却不再支付。原告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查,被告史是宁AT3677号轿车的购车人,该车登记在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能判如所请。
此致
兴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