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镓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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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居间合同后,买方不想买了,中介可否主张违约金?

来源:刘镓榕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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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彭律师今年4月代理的一个案子,此案已在普陀区法院结案。

买方郑大伟(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这里采用化名)先生与吴小姐在中介的撮合下签订了居间合同。然而由于贷款迟迟没有下来,郑大伟也不想 要这套房子了,于是双方就没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中介公司以居间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要支付中介公司房屋总价款2%为由,将郑大伟起诉到普陀法院,要求支付3万元违约金。(房屋总价款150万)

开庭时,彭律师答辩:此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签约时并未向郑大伟提示过,单方面加重买方义务,应属无效条款。再者,对居间合同而言,中介公司只有在居间成功后才可以要求支付报酬,现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居间未成功,不应该支付任何费用。最后,违约金的概念只是存在于买卖双方之间,对于中介而言,并无违约,中介属于居间方,对应的费用只有佣金和必要支出。

最终,法官采纳彭律师的意见,驳回中介公司诉请。

此案中请注意:因中介要求的是违约金而不是佣金,诉请不一样结果肯定一样。如果中介要求支付相应佣金,全市各个法院把握的尺度也不一样。


相关法条: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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