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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不支付房租,房东起诉解除租约清理出户

作者:罗继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3 浏览量:0

租户不支付房租,房东起诉解除租约清理出户

张某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代理律师: 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 罗继平律师

办案单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2012年3月,陈某平(出租人)与张某(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约定,陈某平将开福区湘江世纪城某房出租给张使用,双方就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等进行明确约定。合同同时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用承担,装修,合同解除,违约金等。

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多次延期交付房租。陈某平于2012年9月邮寄发出书面告知书,告知其3日内交付拖欠房租及违约金,否则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收回房屋使用权;其后,陈某平将解约通知书张贴在租赁房屋门上并在当地报纸登报催告。再后,陈某平在物业公司陪同下进入租赁房屋,将租赁房屋内的猫、狗若干只放出,并进入房屋进行清理。双方因此产生冲突,协调未果。

2013年1月,陈某平向开福区法院起诉,诉请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张某搬出房租,支付欠付房租及违约金。张某提出反诉,主张赔偿“名猫名狗”价值15万余元,并赔偿其其他损失,合计17万元之巨。

律师分析与代理意见:罗继平律师接受出租人陈某平委托后,分析了全部证据材料,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程序合法,承租人构成根本违约,反诉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等观点和意见。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双方租赁合同有效,张某欠付房租并无补缴房租的意思表示,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据违约。陈某平解除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反诉证据不足,15万元“名猫名狗”收据非正规发票,证人亦未出庭,无法证明该等“名猫名狗”的实际价值,亦无证据证明其全部损失为陈某平所导致,法院酌情支持其损失3千元。

案件结果:开福区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双方房租合同已解除;陈某平退还张某房租350元,赔偿张某损失3000元,驳回张某其他反诉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中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原判。法院基本支持了我方意见,做出前述判决。

以案说法:

1、本案是典型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2、出租人交付房屋、收取房租,承租人依约支付房租,是房屋

租赁合同主要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主张相关权利。本案中,承租人以在外省遭遇“反日游行”社会动荡等理由,主张延期交付房租,未取得出租人同意,也未构成“不可抗力”等有效抗辩理由。故,承租人仍应依约支付房租及所约定的违约金。

    3、出租人在承租人欠付房租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的,可以依法

解除合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收回房屋的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保护)承租人的财产,以免发生争执。同时,

    4、出租人(房东)出租房屋亦应履行其他注意义务。

本案裁判文书已社会公开,特整理后供参考。

                      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 罗继平律师

                       

                          2015年4月

罗继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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