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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判案例:梁某某犯抢劫罪/强制侮辱妇女罪

作者:李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4 浏览量:0

  2008年8月12日,粱某某伙同池某某、王某某、温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将与其有矛盾的女青年刘某某骗至广州市某高校操场内,指使池某某、王某某、温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对女青年刘某某拳打脚踢,致刘某某面部软组织肿胀,膝部皮下出血,随后又强迫刘某某脱光裤子进行猥亵,并对刘某某下身拍照进行侮辱,最后还抢走刘某某身上的手机一部,卖得人民币600元后共同挥霍。后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属于轻微伤,被抢的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050元。粱某某因涉嫌抢劫罪、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宣布逮捕。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粱某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抢劫罪,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并罚,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李文涛律师辩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决定对粱某某减轻出发,认定粱某某犯抢劫罪,仅判处其二年有期徒刑,认定粱某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最终仅判处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2009)天法刑初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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