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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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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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小王与妻子结婚已经七年,感情一直不是很好。后发现妻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她为此也写下保证书,看在孩子的份上小王原谅了她,但她却一直没有断绝与第三者的联系。两人一直在协商协议离婚的事宜,但因房产的具体价格没有协商成。在今年的4月份妻子趁小王出差,伪造了签名并让人冒充与买受人签订了售房合同,并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卖了124万多元,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应该在130万左右,小王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是另一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买受人为善意取得,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小王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一诉讼请求,但小王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出售所得款项,如果小王妻子处分房屋给小王造成损失的,离婚时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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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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