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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捷律师成功上诉纠正票据纠纷错案

作者:李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30 浏览量:0

洛 阳 市 洛 龙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洛龙民二初字第1551号

  原告洛阳继远矿山设备厂 ……

  法定代表人任继远 ……

  委托代理人高楠 ……

  被告洛阳市汇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兰兰 ……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鸿军 ……

  委托代理人马冠军、刘伟,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赵传朋 ……

原告洛阳继远矿山设备厂诉被告洛阳市汇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楠、被告洛阳市汇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捷、被告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冠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丢失的GB0103851100银行承兑汇票,是第三人为支付所欠原告货款而交付原告的,由第三人所出具的证明为凭,故该票据属原告合法取得。对于汇多公司称自己公司取得该票据是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的意见,本院另认为,因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宋兵有业务上的买卖关系,汇多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该票据是宋兵转让给自己公司的,况且原告与汇多公司也没有业务上的往来,故汇多公司取得和转让该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鸿达公司虽然是通过买卖关系最后取得该票据,但因汇多公司不是合法取得该票据,故该票据在其后流转过程中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票据应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洛阳银行签发的票号为GB/01  03851100、出票日期为2010年12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6月9日、出票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出票账号为704010201040049的银行承兑汇票归洛阳继远矿山设备厂所有。

案件受理费106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洛阳市汇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李芳

陪审员:李艳红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丽

注:以上为判决书摘要

本律师坚持法律至上原则、坚守司法公正的信念,积极建议委托人上诉维权: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洛民字第427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汇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兰兰 ……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继远矿山设备厂 ……

  法定代表人任继远 ……

  委托代理人高楠 ……

  原审被告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鸿军 ……

  委托代理人马冠军、刘伟,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赵传朋 ……

上诉人洛阳市汇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洛阳继远矿山设备厂、原审被告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1)洛龙民二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汇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捷、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楠、原审被告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纪江,原审第三人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朋飞、冯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洛阳银行签发的票号为GB0103851100银行承兑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给鸿达公司鸿达公司已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继远公司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票据的所有权归其所有,但其不能举证证明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该票据,或明知有前述情形,恶意取得,同时汇多公司也讲明了其贴现取得,并提供了付款证据,而且继远公司并未作为当事人记载于票面上,该票据背书记载也系连续背书,该票据鸿达公司已经合法取得。继远厂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冯丽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汇多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挂到,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1)洛龙民二初字第1551号

民事判决。

二、驳回洛阳继远矿山设备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洛阳继远矿山设备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洪涛

代审判员:黄义顺

代审判员:王鑫杰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萱

注:以上为判决书摘要

     本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据理力争,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和大量的法律依据。在原审法律认定错误、违背适用法律原则做出错误判决情况下,本律师坚持法律至上原则、坚守司法公正的信念,积极建议委托人上诉维权。在二审中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二审法院公正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及时纠正了错误判决,维护了司法公正。对此,本律师感言:法律执业者要坚守国家法律至上的信念,司法公正必然实现。

             李捷律师于

2012年6月30日

李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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