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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仲裁
作者:李捷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7 浏览量:0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汉族,高中文化,河南XX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XXX号。
被申请人:河南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建设路XX号
被申请人:河南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地址:洛阳市建设路XX号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建设路XX号
仲裁请求:
一、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以社保中心确定的数额为准)并解除与三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 依法裁决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6400元。
三、 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八级伤残工伤待遇(伤残补助金13648.8元、医疗补助金22797.5元、失业补助金59273.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原为XX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后在2008年1月被转至被申请人河南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洛阳市分支机构工作。2009年1月22日申请人在工作中造成左踝部骨折并脱位,至2009年4月3日被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0年8月6日经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除支付医疗费外,其它工伤待遇未予办理,经申请人多次反映无果。又经查询社保中心,被申请人还拖欠申请人部分社保费用,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请求劳动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准予所请,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张XX
2011年6月7日
基本情况略
经本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河南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97979.5元,其中扣除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申请人河南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代为申请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2473.23元后,合计支付申请人人民币95324.27元;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与三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遵照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
书记员:
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章)
注:此案已经自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