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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准自首 大幅降刑期

来源:刘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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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份10日,我接受了一起发生在徐州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当事人卢某因他人寻衅滋事、持刀伤人在前,随后卢某等人实施报复,致两人重伤、三人轻微伤。案发后卢某出逃至上海,后回到南京,中间和其父亲通话数次,最后在2006年4月28日晚上回到家中,2006年4月29日早晨被公安人员在家中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应该说案件的定性没有任何争议,后果也比较严重,似乎没有可以辩护的角度。但是卢某父亲无意中的一句话启发了我,他说电话里我还劝儿子回来自首的,没想到这么快被抓到了,早知道当天晚上就带他去自首了。我突然联系到了准自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我想是否可以从这方面着手呢?

    于是我要求卢某的父亲将通话的时间、地点、场所向我介绍,值得庆幸的是当时通话时他和几个朋友在饭店吃饭,朋友还在议论这件事,能够证明他让卢某回来自首。剩下来的问题就是落实卢某的想法,于是我们到看守所会见了卢某,他告诉我们的和他父亲说的大致一样。
    在法庭上我们着重阐述了卢某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我们提供证据证明了卢某和其父亲的通话记录和通话内容,证明卢某确实是准备投案,同时卢某从远离家乡的上海途径南京再回到家中本身也佐证了其准备自首。之所以当天晚上没去自首,主要是因为天色已晚,父亲第二天上午才能回家,所以准备第二天上午去自首,没想到警方这么快就已经知道了卢某回家的消息,将其抓获。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半,本来应当判处3-10年的重伤害案件,因为准备自首,刑期大幅下降为一年半,卢某的父亲对我们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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