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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诉讼,员工自动离职如何搜证?

来源:刘小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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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员工自动离职是常有发生的,企业中也制定相关的制度对此进行规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此不以为然,无心收集相关证据,出现争议时常因无法举证而败诉,面对这种情况如何搜证?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经常有这样一种情况: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自动离职几天后,视为旷工,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因此就经常无心收集相关证据,出现劳动争议时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例如张三春节放假后再没有回公司上班,过了几天,单位按依法制定并已告知张三的“员工手册”(如员工无故旷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作出解除张三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在单位公告张贴。人力资源部认为张贴公告后,所有手续已经完成,再无其它后续工作。结果,张三几个月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单位极有可能因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而败诉。
  基于上述原因,建议任何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都必须制作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书,且按上述提到的送达方法送达员工,否则员工可随时主张权利;单位因此“举证不能”,就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实体合法但程序没做足”使相关决定因无效而败诉。


  如何搜证】

  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发生纠纷时应当收集并出示下述证据: 
  1、员工离职(旷工)的事实根据;
  2、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
  3、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员工的证据;
  4、单位行政依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
  5、证明该员工“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相关资料;
  6、其它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料。


  【规范制度】

  对于离职员工人力资源部一定要尽到送达的义务。如何确保员工承认已收到或是法律承认送达手续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一定要让员工写清楚邮寄地址,并声明此地址为公司相关资料的邮寄地址,若员工拒签或是拒收,只要公司将文件邮寄到上述地址,就视为公司已将相关信息知会到员工。要员工签名。
  2、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订立后,要公示或告知员工。具体做法:人手一份,要员工签收;以培训的形式告知,要员工填写培训签到表;以考核的方式。但不建议用张贴,拍照,和邮件的方式公示或告知,由于可以运用技术人为改动,这几种公示的方式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3、员工离职后,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达到自离要求后,就按规章制度办,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邮寄到入职登记表中员工填写的邮寄地址,然后保留邮寄资料。(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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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小丽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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