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拒不支付资金,乙方上诉成功追回
来源:孔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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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文化传播A公司2017年6月18日与某广告B公司签订了《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了A公司承揽制作广告牌工程,内容为:宣传板、宣传册、彩页等。工程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完成。工程支付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月支付,每月25日为结算日。并约定B公司如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计算,合同工期顺延。
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期间A公司法人代表石某与B公司法人代表何某多次通过电话反复协商,1月3日B公司称总价款为七万元,稍后会由财务人员支付。但是B公司之后并未支付合同款,故A公司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A公司主张要求B公司支付广告宣传制作费,并表示基于逾期时间已长达四个多月,主张逾期违约金按总额百分之二十计算。B公司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法院判决: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B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A公司支付报酬及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若未按判决指定日起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京创点评:
本案中AB公司签订的《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关于违约金,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是A公司自愿降低至按照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计算,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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