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乌鲁木齐律师 > 兰丽红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追索所欠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成功代理案

作者:兰丽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8 浏览量:0

案情简介:本案原、被告均是上海的公司,原告在2015年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均请了上海的律师,后因双方合作的工程项目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因工程属于专属管辖的原因而撤诉。原告撤诉后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原告告知我是因为上海法院认为属于专属管辖所以不予受理,但我从他们寄来的材料中及时捕捉到一个细节,上海法院是因为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的。虽然原告向我隐瞒了这个事实,我也不知他们和他们请的上海律师为什么没有到庭。但我已隐隐感到这不只是专属管辖的问题,等到我们乌鲁木齐市水区人民法院开庭时,被告的律师一定会提出按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本案属于重复诉讼法院不应受理。为应对这一情况,我在写起诉状时对诉讼请求进行了修改,为此埋下了伏笔。

原告在开庭前两天将所有证据的原件寄给我,原告公司就不来人参加开庭了。原告的证据有双方关于同一工程项目下分别签订的两份不同分项的分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表等等相关证据,面对厚厚的证据材料,这两天唯有加班加点的对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比对和分析。好在原告在2016年10月委托我办理时,我就让他们先将证据的复印件邮寄过来,不然两天的时间是远远不够的。经过两天辛苦的庭前准备,虽然两眼都熬的红肿了,但今天的开庭是非常成功的!

庭审纪实: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方也只有他们请的上海律师到庭,果不出我所料,一开庭对方请的上海律师就首先提出,本案在2015年,原告已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起诉,后撤诉,按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本案属于重复诉讼法院不应受理。法官也在法庭上示明如上海法院认为属于专属管辖会自行将案子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让我对撤诉、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说明理由。我从容的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撤诉后是否还能起诉以及我现在的诉状与上海起诉时的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不同等方面进行了陈诉。法官采纳了我认为不属于重复诉讼的意见,继续开庭!继而被告方的上海律师又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我方不利的条款、以及要求追加建设方为第三人、同时又提供被告与建设方的合同及建设方的汇款凭证等等方面予以证实被告对所欠工程款不承担责任。我针对对方的这些意见进行了有力的回击和辩驳,进行了一一化解,法官当庭也采纳了我的意见,口头裁定不追加建设方为第三人。

一审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书全部支持了我原告方主张所欠工程款数额并支持了部分逾期支付利息!本案大获全胜!

             律师评析:很多当事人认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为了省律师费,就不请律师自己去打官司,殊不知,在开庭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程序上、实体上、证据上的诸多问题,专业好的律师会灵活的应对,综合运用自己全面的法律知识,开庭效果是当事人无法替代和比拟的!我也呼吁精明的企业家们,不要为了省并不高的法律顾问费而不请律师。选择专业好的优秀律师作您企业的法律顾问,不但能在打官司时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企业的整个经营管理中,在事前的风险控制中都能给企业创造更多无形的价值!   


兰丽红律师

兰丽红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

158-9926-806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