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夏律师

杨振夏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行政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债权债务

138-0377-874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为某国有单位总经理受贿罪所作的辩护词(下)

来源:杨振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3
人浏览
为某国有单位总经理受贿罪所作的辩护词(下)

编者 杨振夏 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主任

 

    三、被告人对所犯罪行已经当庭认罪,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一是,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认罪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及《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于20115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认罪情况,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罪行、真诚悔罪,并且,没有前科,主动要求积极退赃,要求承担罚金,没有造成国家利益损失与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从轻减轻予以处罚。被告人被羁押后,本人通过辩护人及司法机关转告亲属,请求亲属尽快尽可能退赃,虽然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经济困难,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关于酌情从轻处罚的原则要求。

五、被告人在案发前,在多年辛勤工作实践过程中,对单位及当地烟草事业的发展,所取得成绩,受到当地大多数群众的好评和乡、县级及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与表彰,希望合议庭在量刑中,给予充分考量为盼

综上所述: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非法收受XXX4000元,XXX20000元等,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对公诉人的其他指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所规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备要件即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备要件即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而在本案中:一是,上一次开庭,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申请合议庭通知证人XXXXXXXXX等人出庭作证,其所做的证言是通过审判长、审判员的质问、控辩双方交叉式询问质证,其证人因减少外界因素对证人的干扰和诱惑,在公开审理过程中,所做的证言按照法律规定、法律原理、以及经验、理性等进行判断与鉴别,达到了去伪存真,为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与真相提供了准确性事实依据,增强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审判人员的信任度和认同感。 二是,证人XXXXXXXXX等人作为证人已经在上一次出庭作证,其作证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控辩双方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赋予的控审双方庭审质证权进行了质证。 虽然,上述证人今天开庭过程中因其他因素没有出庭,但是,证人上一次的出庭作证程序合法,其证人证言是在法庭公开审理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已经充分证实案件的相关事实,故应依法予以采信。因此,建议法庭对所谓收受XXX15000元、XXX10000元、XXX11000元,以及XXX139月份的10000元且已经在事后全部退回的事实,予以考量,不作为受贿。

  审判长、审判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具有惟一性、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一旦在案件中,出现被告人供述、相关的证据不稳定、相互矛盾、多种说法的时候,要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用于定案采信的证据是不能够有其他解释的证据,要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当一件事实可以作出多种解释的时候,法庭应当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与精髓。而本案部分事实证据存在对证人向被告人行贿的动机、是否是合伙、是否退还、相互之间私人关系如何均没有查实的情况下,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不恰当的。

总之,被告人作为党和国家及人民培养多年的干部,在日常生活中,因法律意识淡薄,对朋友间关系定位不准,对是否属于合伙与是否可能触犯刑法区分模糊等等,自律性较差,进而触犯刑律,的确令人惋惜。但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具有特别自首情节,真诚悔罪,要求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退回涉案资金,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没有前科,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建议合议庭从刑法的社会教育目的作为出发点,本着挽救被告人、挽救干部,以及保护XX县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充分考量被告人为XX县烟草系统所做的贡献,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做有罪判决,不过应从轻、减轻对其进行惩罚,予以缓刑,以观后效,让被告人心服口服接受法律的制裁,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真正实现刑法价值原则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当然,虽然本人初次到美丽、富饶、开放XX县参加刑事案件的庭审,但是对XX县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仰慕已久,有理由坚信XX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一个符合法律事实的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杨振夏律师

                         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

                         2016225

以上内容由杨振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振夏律师咨询。
杨振夏律师
杨振夏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543 万人好评:8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南省南阳市新华东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御园商务酒店六楼820室
138-0377-874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振夏
  • 执业律所: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54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8-0377-8745
  • 地  址:
    河南省南阳市新华东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御园商务酒店六楼82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