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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来源:冯永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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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冯,男,汉族,工人,197年月1日出生,住所福建省楼11号,现暂住福建省0号,身份证号3505012,系闽538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电话152

委托代理人:冯永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50858268

迟挺健,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电话13850895609.

 

被申请人: 巫,男,汉族,驾驶员,1923日生,住所福建省宁化坑村1号,现暂住福01室,身份证号3504,系闽G298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电话108

 

复核请求

依法撤销三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元大队元公交认字[2012]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冯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216日收到三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元大队,元公交认字[2012]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提出复核申请。

 一、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申请人虽然无证驾驶机动车,但也驾驶二轮摩托车多年有良好的机动车驾驶技能。《事故认定书》没有任何证据就主观臆断申请人“对车辆行驶速度、两车之间的动态距离判断不力”,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申请人进入叉道口时,被申请人的车辆还远在数十米外,何需判断动态距离?且此种判断通常理性人无法作出,除非专业人员。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属正常行驶,即使申请人有驾驶证也一样被撞。因此,申请人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该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但该行为和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车辆已进入直行20.90米。

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碰撞发生瞬间,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已经驶出荆西大桥边缘弧线且进入南北方向距离为20.90米。也就是说事故发生瞬间,申请人的摩托车已经进入直行,并且已经直行了20.90米。闽中司鉴字(2012S0036号《车辆痕迹及碰撞形态鉴定》结论为:碰撞瞬时,两车纵向平面夹角较小。也进一步证明申请人的车辆是进入直行状态并没有突然转弯的情形。

三、申请人并未违反直行先通过之规定。

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明确陈述:在从荆西大桥进入205国道前有慢下来左右观察,三明方向没车,被申请人的车在永安方向大概70-80米外。被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也明确承认:他发现申请人的车时大概在几十米。两个人的笔录是吻合的,从以上我们可以得出:申请人在进入205国道时,被申请人的车远在数十米外。在205国道的车流量,在车与车之间距离数十米的情形,这是常态。若在此种情况下还要求申请人让行远在数十米外的车,这是勉为其难,如此申请人将永远无法进入国道。事故认定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片面理解直行先通过原则之规定。

 四、被申请人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被申请人201224日《询问笔录》第2页“问:你第一眼看到摩托车时距离你的车有多远?答:几十米,具体多少我估计不来。第3页问:你什么时候感觉到危险?答:他一开进国道我就感觉到危险,就开始踩刹车并打方向避让,……”这些《询问笔录》证明了被申请人早在几十米外就采取了措施,但悲剧没有避免的原因正是以下两处:

闽中司鉴字(2012S0035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本次事故即将发生时,鉴定对象行车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说明:路面未检见货车轮胎印迹。这些均证明:被申请人驾驶的G29823号轻型自卸货车没有刹车。

三明市列西地磅称重单显示被申请人车辆超载1183%,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质量与运动惯性成正比,如此严重超载,当发生险情时无论如何打方向,车辆还是沿着惯性向前冲,根本无法转弯避免事故的发生。

如果被申请人的车辆有刹车或未超载方向可控,则本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正是被申请人车辆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才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理都是相通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发生事故不论是否本人引起即有责任,如果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则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也正是基于以上法理作出的规定。

五、本起事故是一起典型的追尾事故。

申请人已经进入直行车道20.90米,是被申请人车辆没有刹车且因为严重超载无法改变方向,而直接撞击于申请人车辆后座,是一起典型的追尾事故。本事故认定不能客观、全面、科学地认定事实,不但不对被申请人多种违法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主要责任,却以申请人存在无证驾驶行为及已经进入直行车道20.90米的申请人让行他人。这不但没有无法理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对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证据明显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说理不足牵强附会。

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违反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1131日,鉴定结果确定之日为201229日,而《道路交事故认定书》在事隔7日后的2012216日作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三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元大队元公交认字[2012]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正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不公、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望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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