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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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王海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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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称:我公司最近有几个员工不辞而别,导致部分工作岗位缺人,工作无法衔接,给单位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单位可以要求擅自离职的员工赔偿吗?另外,我公司发放工资的方式是这个月发上个月的工资,也就是押一个月的工资,公司可以因员工擅自离职而不给其发尚未发放的工资吗?

王海琴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本案中,员工擅自离职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其赔偿损失呢?《违反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通过该规定,只有存在上述四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擅自离职的员工赔偿损失,当然,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存在及损失的数额。本案中,员工擅自离职的行为给单位的工作造成了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果单位没有证据则不能要求索赔。

对于尚未发放的工资,单位是不可以扣的,从法律的角度,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和劳动者向单位赔偿损失是两个问题,单位不可以因劳动者擅自离职而扣发工资,当然,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可以与劳动者的工资进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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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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