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

律师
服务地区:陕西-榆林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来源:王喜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2
人浏览

案情介绍: 

被告白某某2010年买了原告一些柴油,欠了原告十几万元油款,并给原告写下一支欠条,但没有丈夫李某某的签字,李某某不承认欠款的事实,否认是夫妻共同债务,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咋么判决呢?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油这种特殊物质,必须有相应的资质才能销售。二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打下的欠条能否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对待,是本案的焦点。其实,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另外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审判结果: 

法院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以上内容由王喜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喜平律师咨询。
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423 万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榆林市苏庄则紫陌园小区24号楼3单元9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喜平
  • 执业律所:陕西飞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108*********2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陕西-榆林
  • 地  址:
    榆林市苏庄则紫陌园小区24号楼3单元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