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方案房屋中的恶意买卖
来源:邢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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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我方当事人李某长期与其父母关系不好,当时其父单位分配到一套使用权房,调配单上共四人李某、其父母及李某弟弟。后李父按94方案将该房屋买下。后李父在未得到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了李某的姑姑。我方认为虽然房屋中没有李某名字,但按94方案规定,李某是可以主张共同共有的,但由于其父未征得我方同意即转让房屋,实际上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故我方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支付了实际的房屋等价,同时已经实际过户,构成法律上的善意取得,但庭审中,被告提供的付款凭证却无法证明已经支付等价。故我方认为对方属于恶意买卖要求主张无效。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房款,虽已过户但仍不属于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房款,虽已过户但仍不属于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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