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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诉上海A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作者:张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3 浏览量:0

 

亮点提示

一、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支付的典型案例,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要工程质量通过验收或发包方擅自使用,发包人就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二、本案涉案工程经质量鉴定,结果是部分质量存在问题或不符合国家标准,但是通过对鉴定人、鉴定单位、鉴定程序的瑕疵的质疑,可导致法院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达到有利于施工人的效果。

三、本案二审中,发包人虽然提供甲供材的支付凭证,意图抵扣应付的工程款,但未有其他证据佐证,结果没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四、本案二审以低于一审判决数十余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因发包方未按约定履行,导致发包方仍要按一审判决履行。

五、本案执行程序中,因发包人资产拍卖及主管单位多次变更,法院执行的是其主管单位暨案外人的账户资金,理由是发包单位资产转让时未能将本案涉及的债务申报加入评估,所以要承担清偿的法律后果。

六、本案涉及的诉讼程序和实体问题,贯穿民事诉讼的立案、保全、质量鉴定、工程量鉴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案外财产、案外人异议、对异议驳回的上诉、终审维持执行案外人财产,施工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用主审法官的评价就是本案已将民事诉讼的全部程序都走了一遍!也是该院审理过的程序最多的建筑工程类案件!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睢执字第4946

申请执行人徐X,男,1979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汉族,农民,住睢宁县睢城镇七井村

被执行人上海A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XX,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徐X与被执行人上海A建筑工程公司、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徐民终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申请执行人所施工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七井村光明小区第1516171819号楼共五套楼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查封申请执行人所施工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七井村光明小区第1516171819号楼共五套楼房,由申请执行人看管。

二、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设定抵押或故意毁损等权利处分。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XX

代理审判员:纪XX

代理审判员:郑X

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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