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认定工伤
来源:鲁照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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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5日早8点左右,张**到达被派遣公司办公区后和同事打了声招呼便前往单位餐厅就餐,(单位提供三餐),8点45分许返回办公区途经廊坊市祥云道中石油管道南侧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经廊坊市交警支队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无责。张**申请工伤认定,但廊坊市人必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不予认定。无耐,张**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廊坊市人必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1、张**吃完早餐后到办公室的路上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的上班途中;
2、此次事故已由交警部门做出了相应的认定,对方负全责,张**不负责任;
依据以上两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认定工伤。
最终,经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律师提醒大家,发生类似的情况除及时报警认定责任外,还要保存好证据,及时要求单位或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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