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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业病患者向厂家成功索赔,获得一次性工伤待遇赔偿

作者: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7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职业病患者牟xx1992年起一直在重庆巴南区从事拔草工作,从19996月起一直在重庆xx工艺制造厂从事拔草工作至今。由于工作中长时间大量的接触粉尘。于20083月经用人单位申请,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依据《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02诊断为二期尘肺,合并肺结核、支气管扩张,并做处理意见:(1)脱离粉尘作业,(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3)一年后复查。2009425日经重庆市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211日被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牟xx因工致残程度为三级伤残。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工亡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已参加工伤保险但伤(亡)时户籍不在本市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其一次性支付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规审发[2004]24号)第十条明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

  ()辅助器具配置费以一次性计发待遇时我市规定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去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案情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由重庆xx工艺制造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818912元。一审法院亦照此判决。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规审发[2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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