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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结石患者术中大出血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7 浏览量:0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3年9月的一天,顾问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医院致电程昌平律师,一名肾结石患者术中大出血抢救后转上级医院治疗后死亡,要求赔偿损失。程律师至该医院面谈,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对病历记载医疗行为进行充分分析,初步认定医院可能会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患者要求按全责赔偿,通过与患方多次磋商,协商不成,患方遂起诉至法院,医院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3年913日,患者欧某某因“反复双侧腰部疼痛4年,加重4”急诊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输尿管中上段、下段结石、双肾多发性结石等,于2013920日在全麻下行经尿道输尿管镜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取石术+经尿管左侧输尿管检查扩张术+经皮肾镜左肾结石钛激光碎石取石术。手术后,患者欧某某于当日下午1600左肾造瘘管引流出鲜红色尿液,20139210030分在局麻下经皮肾通道左肾血凝块清除+置入气囊尿管牵引止血+经尿管膀胱血凝块清除术,同时扩容抗休克治疗,术后患者欧某某于0150分出现呼吸困难,经抢救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医院建议患者转入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患者欧某某转入A医院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2013923125分,患者欧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死因为为:欧某某系双肾结石经尿道输尿管镜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取出术+经尿道左侧输尿管扩张术+经皮肾镜结石钛激光碎石取石术后双肾出血、失血性休克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本院A司法鉴定所作出A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医院在诊治被鉴定人欧某某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起主要作用、为主要因素,综合被鉴定人自身因素情况,其过错在损害后果(死亡)中参与度可考虑为70%-80%

(二)法院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委托A司法鉴定所已作出司法鉴定,认定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医院存在主要过错,原因系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医院在对患者欧某某进行诊疗过程中,术前准备不足,未对患者进行尿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导致术后感染时无法针对性使用抗生素,术后护理观察不及时,诊断处置不力,客观上延误抢救,存在一定过错,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医院一审庭审时的辩解并不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故对A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予以采信,认定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医院在对患者欧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主要过错,应负75%的民事赔偿责任;A医院无责。至于原告认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医院无输尿管镜手术资质的问题,由于此系内部行政管理问题,故对于原告要求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各项损失492500.7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观点

程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九龙坡区某医院承担了主要责任,是因为诊疗行为中存在以下问题:①术前检查欠充分,术前准备不足。患者欧某某系泌尿系统结石反复发作、并有多次结石手术史的患者,病情相对复杂、严重。在程记录鉴别诊断中已提及泌尿系统感染,感染性结石不能排除,行尿常规或尿细菌培养明确。但是,医院并未在术前进行尿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导致术后感染时无法针对性使用有效抗生素;②术后护理观察不及时,无针对性处置措施。患者术后医嘱中记载全身麻醉术后护理常规、一级护理,这就要求每15分钟监测一次生命体征,醒后30分钟至1小时监测一次生命体征,但是患者护理记录中术后11501600期间无体温测定记录,而1600时测定体温为40.5℃。在患者体温单上提示术后体温是渐进性增高的,在程记录中无任何记载及针对性处置。另外,患者术后留置有左肾造瘘管及导尿管,护理记录应当分别定时观察、记录其通畅情况及引流情况,但是护理记录中并未定时记录、观察,有记录的也是合计量;当鲜红色引流量逐渐增多时,在程记录及护理记录中无任何针对性病情分析判断及相应处置;③在情况恶化时,诊断处置不力,客观上延误了抢救。病程记录显示术后于1600时出现体温40.5℃,血压80/50mmHg,心率150/分,呼吸25/分,伴畏寒发热,腰部胀痛不适,引流鲜红色的液体增加等异常情况,炎症反应、高热致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左肾造瘘口大出血,不排除败血症、脓毒血症性休克。应该说此时病情已经很严重,且生命体征异常显著,但是,对此医院未针对性进行血培养、强力抗休克治疗(如输血或血浆)、及时调整抗感染用药方案、畅通导管引流等控制感染、纠正休克。由于未能意识到术后感染的严重性及紧迫性,医院未组织多科及院内外会诊,更未考虑适时转院治疗;④第二次手术指征掌握不当,手术进一步加重感染及出血,病情向不可逆的全身多器官衰竭发生。在患者病情恶化时,医院已经认识到术后出血系术后全身感染、凝血功能障碍所致,并非术中组织损伤所致,但仍然进行手术。其结果是术中并未发现明显活动性出血,反而出现在情加重,出现急性肾功能障碍、肺水肿等多器官功能衰竭。

程律师希望广大医务人员都引以为戒,医疗水平精益求精,更加造福广大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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