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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生小孩分娩大出血,为保命子宫被切除,医院承担全责

作者: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0 浏览量:0


一、前情概要

   20126月的一天,天气炎热,程昌平律师接到一陌生来电,一女士自称约1年前在重庆龙某医院生小孩,分娩过程中,发生大出血,医生将其子宫切除,导致年纪轻轻失去子宫,心里难以接受,怀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有意愿起诉医院,依法维权。该女士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程律师约该女士到律所面谈,进一步了解案情。事发已经11个月,快满1年的诉讼时效,病历未进行封存,对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责任大小,该女士很是犹豫。经过程律师的专业分析,她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患者徐某某因“停经39周”于2011729日入医方重庆龙某医院待产,于20117291736顺利剖宫产出一活男婴,产后胎盘自然剥离完整,子宫收缩欠佳,有渗血,医方予欣母沛等药物、按摩子宫、纱条填塞宫腔等处理,在出血量不大可行暂先用其他方式止血的情况下,医方仍将患者的子宫切除。201184日患者出院。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徐某某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814日,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重庆市龙某医院在对徐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是导致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直接因素。

(二)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本案被告对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存在异议,但经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后的书面补充说明及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一审法院未发现存在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该鉴定意见系专业机构出具,经过质证能够认定作为证据使用,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书,被告在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是原告目前损害后果的直接因素,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法定合理费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虽为农村居民,但其举示的一系列证据能够互为映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的收入来源,故其残疾赔偿金依法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重庆龙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某某一次性赔偿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等,共计182360元。

重庆龙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龙某医院不服终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庆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四、律师观点

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病历资料,查阅相关医学专业书籍,提出医院存在如下诸多过错:剖宫产手术无指针,患者骨盆外测量正常,头盆不称的诊断依据不足,且不是剖宫产的手术指针,医方对患者子宫收缩欠佳,有渗血的操作处理不当,行宫腔纱条填塞中操作不当,病历中医方并未写明填塞纱条在宫腔的那个部位,是宫体还是宫颈等,也未记录填塞时间,填塞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确认填塞后子宫出血有无好转。医方行子宫动脉结扎方式不当,只行右侧子宫动脉结扎,未行双侧子宫动脉结扎。在出血量不大可行暂先用其他方式止血,在患者生命体征尚平稳,血压呼吸体征表现都在可控范围之内,没有切除子宫手术指针情况下,医方仍将患者的子宫切除,医院未将子宫送病检。是医方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致使患者的子宫被不必要的切除医方的前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子宫被切除的身体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前述观点,在行医疗过错鉴定时,被司法鉴定机构采信,重庆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为:重庆市龙某医院在对徐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直接因素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客观真实,依据充分,医方虽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都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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