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起诉书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出生于1972年7月13日,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清河镇xx村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xx07231252,联系电话:1518xxx8771。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出生于1968年8月8日,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5130301968xxx81214,联系电话:1318xxxxx55。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出生于1973年3月3日,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5组,身份证号码:5130xxxxxxx03474,联系电话:1589xxxxx888。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二位被告返还原告的投资款共计30万元。

2.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二位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19日,原告陈某某和被告徐某某、王某某签订了建四川省达州市红xx药业有限公司厂房合作协议,厂房面积大约10100平方米,厂房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大丰与麻柳交界处。合作协议书约定,徐某某投资50万元,占45%股份;王某某投资30万元,占25%股份;陈某某投资30万元占30%股份。利润分红:徐某某占45%、王某占25%、陈某某占30%。2013年 月  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其实是投资款)人民币300000元整。 事后,原告与二位被告并没有进行该合作事项。原告为此多次找二位被告要求返还借款,被告至今置之不理。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讼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