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房屋权属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甲的委托,指派李鹰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通过法庭审理,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认定xx县棉针织厂综合楼xxxxxxxx85号(现门牌号:xxxxxx南路60118--29号)房屋属于原告所有的法律依据

一、本案原告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合同签定的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二、本案被告对诉争房产无所有权,其权利主张违反民法诚实信用规定和婚姻法中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

1997年106日原告与丙签订xx县棉针织厂综合楼xxxxxxxx85号(现门牌号:xxxxxx南路60118--29号)房屋买卖合同书,提请法官注意,这份合同的买方是原告一人,不是被告、也不是原被告二人,原告在199710月购买此房,而原被告结婚是199865日,显然从两个时间上看,购房在前,结婚在后,加上被告方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在买房期间有同居关系存在,本案被告于1998820日写下字句,此房屋属原告婚前个人所有,此房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充分说明了原被告已经对原告的婚前财产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得非常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理所当然此房屋所有权属原告婚前个人所有,

三、本案被告离婚后对诉争房产无所有权,也没有使用权,其权利主张违反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规定和婚姻法中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1122日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拒不搬出。xx县棉针织厂综合楼200893日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该房以原xx县棉针织厂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号。原告2013627日向xx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分户登记,在登记过程中被告乙以房屋系其共有提出异议,xx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13830日正式向甲发出告知书,告知甲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才有今天在这里开庭审理的局面发生,现被告仍强行住在原告买的此房屋里不肯搬走,并且被告在离婚后还打原告,原告为了怕打死自己,为了活命的需要,被逼搬出此房。为此,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原告现已无房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又第15条规定:原告请求xx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   

2013年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