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逃跑小股东是否一定要还债

 

案情:

原告甲公司诉称:其向被告乙公司供应钢材,乙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丙、丁、戊为乙公司的股东,乙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甲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丙、丁、戊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甲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丙、丁、戊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丁、戊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乙公司的经营管理;2.乙公司实际由大股东丙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乙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丁、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乙公司财产灭失;4. 丁、戊也曾委托律师对乙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乙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丁、戊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甲公司对丁、戊的诉讼请求。被告乙公司及其股东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6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乙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丙、丁、戊为乙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乙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12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乙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乙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裁判结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128日作出判决:一、乙公司偿付甲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丙、丁、戊对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 丁、戊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9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甲公司按约供货后,乙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丙、丁、戊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应在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丙、丁、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乙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丙、丁、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丁、戊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丁、戊在乙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乙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丁、戊辩称乙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乙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乙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乙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乙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乙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乙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丁、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丁、戊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丁、戊欲对乙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乙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丁、戊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丁、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如果你是一个公司的挂名小股东,大股东经营不善后逃遁,公司成空壳无法还债,而债权人起诉要求你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最新判例,法院可能会判令你对公司全部债务,而不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近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的一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要求未尽清算义务的非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加大了公司的股东责任。如何规避此风险?我们会在后文中进行提示。本文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没有法定的清算义务。

 

本案中,丁、戊作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实际可以免除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方法: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发现公司出现解散的事由,比如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股东会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丁、戊应当做的是,在发现公司实际经营股东失踪,资产被哄抢,显然无法继续经营时,在15日内召集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回成立清算组,如果实际经营股东不出席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这个申请,只要公司的非实际经营股东履行了上述手续的,就可以免除相关的法律风险,不会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