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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宋某货款纠纷案

来源:王国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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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某无纺布育苗袋厂,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王国江律,河北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沙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

被告2:宋某。

2015年5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订购无纺布布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沙河市某公司出售无纺布育苗袋。合同约定出售14*1517*19两种规格的育苗袋,签订合同后,原告代表孙某自2015524日至83日,向被告代表宋某通过某物流公司供货完毕,按合同约定总共价值180550元人民币,二被告于2015515日由杨某向原告代表孙某支付定金5000元人民币,剩余货款17555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货款。

被告辩解称,收到货的规格是14*1517*20,与约定的规格不符,且存在质量问题,影响育苗且造成了损失。于2017419日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后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沙河市某公司、宋某从201762日起至201792日止向原告某无纺布育苗袋厂还款7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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