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百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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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

来源:周百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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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
审理法院:
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沈阳市A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物业)为青年公寓的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双方《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为青年公寓提供物业服务。刘**为该青年公寓X幢813室产权人,自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欠缴物业服务费5973元;经多次催缴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A物业委托了律师代理诉讼,起诉刘**履行合同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
承办过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刘**对欠缴物业费一事并不否认,但其称没有缴纳物业费的主要原因如下:1、被告楼下的户主搭违建,人可以翻越违建进入被告家,致使被告夏天不敢开窗,没有安全感;2、被告粗放的下水道向上漫水,把被告家的地板泡了;3、被告的西边外墙下雨天渗水,物业公司没有解决。4、原告在2012年8月份给被告停水2周,给被告造成很大的损失。以上情况律师与物业公司核实后,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给出了充分的反驳,如下:物业公司认可违建事实的存在,但表示物业公司无拆除违建的行政权力;外墙渗水问题是房屋质量造成的,跟本案没有关联;厨房漫水问题也应向侵权人要求解决;因物业公司停水两周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如能提交相应的证据,物业公司愿意给予补偿。被告的全部辩解意见均不能够作为不支付物业费的依据。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认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被告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后,被告应当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关于被告以原告未尽到拆除违建、疏通厨房下水道、修补外墙渗水等义务为由而拒付物业费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权力义务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被告提出的上述理由均不属于原告的合同义务,亦不属于原告的法定义务,故被告以上述理由拒付物业费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停水给其造成损失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该抗辩意见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的该部分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故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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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73号甲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百顺
  • 执业律所: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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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73号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