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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怎么会无效呢

来源:徐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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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纠纷的原因是一对兄妹在母亲去世后,哥哥认为是母亲生前留有口头遗嘱,房屋及9万元存款是给自己的,妹妹认为母亲在生前没有任何遗嘱,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均分,所以双方诉诸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哥哥找到四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母亲在病世前曾两次留有“遗言”,将自己房屋及9万元存款给儿子。而且还有4证人还分别证明,看上去可谓“证据确实充分”,第一次“口头遗嘱”是在该母亲住院前两天当场告诉两位证人的,第二次遗嘱是在医院母亲昏迷前一天告诉两位证人的,不过这次叙述“口头遗嘱”时只有一位证人在场,另外一位证人是在母亲向该证人叙述的过程中近来恰好听到以上“口头遗嘱”内容。浦东法院最后裁定该案口头遗嘱不成立,母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每人一半。

那么,四个人一致证明的“口头遗嘱”怎么会无效呢?

首先,《继承法》第17条规定只有遗嘱人在情况紧急下,才可以立口头医嘱。从司法实践看,所谓情况紧急,一般是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发生以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而且,在危机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其所立的遗嘱就失去了效力,即使其后该危机再次发生,此前所立的遗嘱亦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证人第一次证明的所谓“口头遗嘱”是不符合情况紧急的情况的,因为母亲还可以用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其次,《继承法》还规定设立的有效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厉害关系的证人在场见证。但第二次证人证明“口头遗嘱”设立是只有一个“见证人”,另一人是恰好近来听到,而不能作为证人。

所以,律师要提醒大家(特别是老年听众)的是:要想在自己百年后减少矛盾,最好的方式是生前对财产进行合理处分(如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要用遗嘱方式处理财产,尽量使用公证、自书方式(亲笔书写包括内容、署名)设立遗嘱,慎用代书、录音及口头方式设立遗嘱,因为最后三种遗嘱均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程序要求严格,很容易造成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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